公職新鮮人宥榕終於通過訓練成為合格實授公務員,工作半年存到了一筆積蓄,想說利用國定假日連假去跟朋友一起去香港自由行,記得人事主任宣導過去大陸地區要完成申請才能赴陸,那去港澳地區呢?還是去問一下人事室好了!
人事吳主任說:「宥榕很棒喔,法令宣導妳都有認真聽,大陸委員會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像妳沒有會見聯繫港澳特定人事,只要在出境日3日前到「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填寫送出通報,並將通報網頁列印送人事室留存即可喔!」
宥榕:「謝謝主任,還好我有向您確認過,知道該如何做了。」
人事吳主任說:「不客氣,另外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行政院與所屬各機 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未完成登錄赴港澳會有行政責任懲處罰則,相關資訊看這篇貼文。」
主旨:因應行政院本(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 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 請加強宣導並依說明四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本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諒達) 辦理。
二、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略以: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6點以外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如係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人員,應依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三、復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4點第9款規定略以,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第3點第2項所定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 (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四、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請加強向所屬宣導本次赴港澳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又為便利各機關實務作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WebITR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以下簡 稱WebITR系統)刻正配合修正介面及掛載相關通報表,並增列警示文字;各機關如非使用WebITR系統,請配合調整自行開發之差勤管理系統相關頁面並增列警示文字。
◆相關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