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RD / ESRS 就是「被歐盟立法化、強制化、可審計化的 SB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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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ESRS 歐盟企業永續治理的規則

歐盟 CSRD(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一開始並沒有像 EU ETS、CBAM 那樣受到全球能源或製造業的恐慌關注。多數企業誤以為它只是一份更「正式」的 CSR 報告,一種換封面、換格式、換審查表單的行政升級。這種對 CSRD 的錯誤想像,使許多企業忽略了一個更深層的現實:真正決定永續治理方向的,不是 CSRD 的本體,而是 ESRS 的制度結構。

這個現實,在 2024–2025 年的 CSRD 修法進程中被進一步凸顯。歐盟成員國與歐洲議會在最新的談判中,已對擴大或調整 CSRD 適用範圍的審查條款進行正式修訂。依據原始 CSRD 條文,歐盟委員會需在 2029 年 4 月前評估是否「應進一步擴大」報告規則;但新的政治情勢,反而讓歐盟提前啟動「是否應縮減適用範圍與行政負擔」的檢討。

2025 年初,修訂後的 CSRD 立法文本已獲得成員國代表(Council)批準,並將在下一週正式送交歐洲議會(Parliament)進行表決。該修正案明確補充:若未來考慮擴大 CSRD 的適用範圍,歐盟委員會必須同時建立一套「簡化的報告機制」,以避免中小企業與跨境子公司承受過度法遵成本。

Responsible Investor 用「omnibus text opens door for further CSRD simplifications」來形容這次修法方向,指出:CSRD 的適用對象可能微調,但 ESRS 的規則強度並未被削弱。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訊號——歐盟正在調整 CSRD 的「誰需要報告」,但並沒有調整 ESRS 的「怎麼報告」。

換句話說:

CSRD 的對象可能變;ESRS 的規則不會變。

CSRD 可以簡化;ESRS 不會稀釋。

因為 CSRD 做的是「要求企業交報告」;

ESRS 做的是「規範報告裡的內容、方法、語言與分類」。

企業在永續報告裡可以說什麼、不能說什麼;哪些行為算減排、哪些不算;什麼叫 offset、什麼叫 contribution;什麼是 neutralisation;什麼是 removals;哪些信用是貢獻、哪些可以中和;甚至企業能不能宣稱 Net-zero——這些都不是 CSRD 決定,而是 ESRS 決定。

這意味著一件事:

CSRD 是義務;ESRS 才是規則。

如果企業不懂 ESRS,就不可能真正理解 CSRD。

如果企業不懂 ESRS,就不可能理解未來永續審計、銀行授信、永續金融、轉型法遵乃至跨境碳結算會怎麼運作。

尤其是 ESRS E1(Climate Change)與 SBTi 的減排邏輯高度同步——不僅概念上一致,而是制度本質上的完全收斂。

這篇長文接下來將帶各位看清楚:ESRS 到底在規範什麼?為何它跟 SBTi 看起來像雙胞胎?為何 VCC 的身分被重新定義為 BVCM?為何 offset 時代正在被制度化淘汰?歐盟想用 ESRS 達成什麼?企業該如何在這套新秩序中生存?

這不是教你「怎麼寫 ESG 報告」,而是帶你理解未來十年歐盟乃至全球的氣候治理邏輯。


第一章:ESRS 重建排放定義——毛排放背後的制度革命

要理解 ESRS 的深度,必須從它最簡單、卻最具有殺傷力的規定開始:所有排放都必須以毛排放(gross emissions)揭露。

這個規定出現在 ESRS E1-6,看起來像一條平凡的技術要求,實際上卻扭轉了企業使用碳信用的邏輯,並直接扼殺「買碳權=減排」這個 ESG 世界最常見、也最具欺騙性的敘事。

ESRS 清楚規定:

企業的 Scope 1、Scope 2、Scope 3 和 Total GHG,必須呈現不扣抵、不修飾、不經抵換的真實排放量。企業不能因為購買了碳信用,就把排放數字減少;也不能因為提供資金給外部的氣候專案,就把那個專案的減排,記在自己的排放表裡。

換言之,在 ESRS 的世界觀中,排放是物理現象,而不是會計調整項。你排多少,就該呈現多少。

許多企業在看到這條規定後難以接受,因為過去十年 ESG 世界的默契是:買 offset 可以讓排放變低。ESRS 不但不接受這種做法,還把它視為資訊扭曲。這種斷然立場並非出於政治,而是出於科學。IPCC 的碳預算從來沒有允許 offset 替代企業的直接減排;全球剩餘碳額度有限,世界不能容忍企業靠 offset 達成紙上淨零。

在此邏輯下,ESRS 的 gross emissions 要求,成為企業資訊揭露的結構性基準。它逼企業承認自己的實際碳風險,而不是展示經過抵換後的「理想排放」。這也是為何 ESRS 被視為一場「用會計語言發動的氣候治理革命」。

同時,這也解釋了為什麼許多人覺得 ESRS 與 SBTi 十分相似:SBTi 早在多年以前就以科學為基礎指出,排放永遠要用 gross,不得扣減 offset。ESRS 只是把這種科學原則,用法律語言強制展開。


第二章:減排必須靠自己——ESRS 對企業減排目標的根本重新定義

如果第一章處理的是「排放要怎麼算」,第二章處理的就是「減排到底算什麼」。

在 ESRS 的邏輯裡,減排不容許模糊。

ESRS 規定:所有企業的減排目標必須是 gross GHG reduction targets。

換句話說,企業設定的 2030、2040、2050 減排目標,不能含 offset、不能含 removals、不能含 avoided emissions,也不能含任何純財務性外部行為。減排僅限於企業自己真正降低排放的行為,而不是透過市場買來的 credit。

這是 SBTi 的科學語言第一次被完整地法律化。SBTi 很早就定義淨零的本質是「自身排放下降」,至少約九成需要由企業的操作面貢獻,而 removals 只是中和殘餘排放的最後手段。ESRS 直接把這個邏輯寫進法律,並要求企業揭露其 decarbonisation plan 的真實內容、路徑、時間表與依賴假設。

在這裡,ESRS 與 SBTi 的一致並不是巧合,而是兩者都在回應同一個 IPCC 所揭示的物理現實:若企業持續依賴 offset 而不真正做 decarbonisation,全球排放不會下降,1.5°C 將變成裝飾用數字。

因此,ESRS 把 offset 從減排方程式裡完全移除,讓企業沒有退路,只能真減排。這是一個文明級的資訊修正。


第三章:VCC 身分被重新安置——從 offset 到 BVCM 的制度性降階

ESRS 最具顛覆性的段落,無疑是這段規定正式將 VCC(自願碳市場信用),從「減排工具」降階為「企業價值鏈外的氣候貢獻」。

ESRS 明白指出:企業在 value chain 之外,購買碳信用所支持的減緩行為,只能被視為企業對外部世界所做的氣候貢獻,不能視為企業自身的排放減量。也就是說,VCC 被重新定位為 external mitigation,而不是 compensation。

這種分類的結構與語言,與 SBTi 的 BVCM(Beyond Value Chain Mitigation)高度一致。

在 SBTi 的架構中,企業的所有行動被分成三個層級:

價值鏈內減排(真正的減排);
殘餘排放的中和(僅能使用高品質 removals);
價值鏈外的氣候貢獻(BVCM)。

在這三種行為當中,只有第一種「企業自身減排」能減少企業排放;第三種 BVCM 只是企業對地球的公益行為,不能算在企業減排行為裡。

ESRS 採用的分類方式幾乎與 SBTi 完全相同。因此,在 ESRS 的語境下,VCC 不再是 offset,而是 BVCM;不再是減排,而是貢獻;不再是企業排放管理的一部分,而是企業社會參與的一部分。

這種分類方式帶來的制度性效果極深。

它不再允許企業把 offset 當成減排捷徑;不再允許企業透過碳信用掩蓋未改變的高碳商業模式;不再允許企業以購買 VCC 替代真正的 decarbonisation。最關鍵的是,VCC 在 ESRS 裡被放在一個透明、不可混淆的位置:企業必須揭露其購買量、使用方式、標準來源、品質風險、潛在重複計算等問題,並且不能把這些 credit 納入減排數字。

這種資訊透明要求,直接對準過去十年自願性市場中被廣泛批評的問題:缺乏完整性、無法驗證、信用品質參差不齊、與國家碳盤不一致、缺乏主權會計認列。ESRS 用法律要求企業正面面對這些風險。


第四章:ESRS 與 SBTi 為何如此相似?

外界普遍注意到一件事:當企業第一次接觸 ESRS 時,無論是永續長、財務長還是顧問團隊,幾乎都會不約而同地生出一種既視感——這套標準怎麼與 SBTi 的邏輯幾乎重疊到分不開?尤其是減排定義、排放揭露方式、對碳信用的重新分類,乃至於對淨零的要求與移除的嚴格定位,都讓熟悉 SBTi 的人感到驚訝:這看起來根本就是「被立法的 SBTi」。

然而這種相似性並不是巧合,也不是互相抄襲。真正的原因,是 ESRS 與 SBTi 在不同的制度位置上,正在回應同一個更深層、也不可逃避的問題:全球碳預算正在快速用盡,而企業的排放必須實質下降,而不是靠 offset 來維持一種「虛擬減排感」。

要理解這個現象,必須把視角從「標準相似度比較」,提升到「這些標準背後都在面對什麼現實」。當這個更深層的現實被看見後,ESRS 與 SBTi 的相似性就不再令人意外——因為兩者都在被同一套物理規則推向同一位置。

一、碳預算逼迫制度停止容忍 offset,是真正的分水嶺。

從 IPCC AR6 的最新科學來看,若要避免升溫超過 1.5°C,全球必須在十年內以史無前例的速度削減排放。這不是政治目標,而是物理極限。物理極限會帶來制度極限,而制度極限會帶來治理方向的不可逆轉。

在這種背景下,offset 的地位注定要下降,甚至必須退場。因為 offset 的本質是「別人在減、不是你在減」。如果所有企業都依賴 offset,而不實際降低能源消耗與排放,全球排放就只會在高原上維持,而不會下滑。

SBTi 很早就面對這個現實,提出企業淨零必須遵守的四項基礎邏輯:排放只能以 gross 計算;減排必須來自自身 decarbonisation;碳信用是貢獻,而不是抵換;移除只能用於中和殘餘排放。這些邏輯在 SBTi 中被定義為「科學」。

ESRS 的任務不是制定科學,而是制定法律。因此 ESRS 必須以法律語言,讓這些科學原則變成企業無法假裝沒看見的義務。

二、VCC=BVCM,不只是語言更新,而是防止漂綠的結構性安全閥。

過去十年,自願性碳市場最吸引企業的功能,是它讓企業能以相對低成本「抵換」自己的排放。企業只要購買一些 REDD+、ARR、cookstove、clean water 或 tech-based credit,就能宣稱自己減排、甚至宣稱碳中和。

這種敘事在全球 ESG 生態中造成巨大的混亂:許多企業本身排放並未下降,但 ESG 報告卻呈現漂亮的下降曲線。

ESRS 的出現,就是要一刀斬斷這種灰色地帶。

ESRS 並不是否定 VCC 的價值,而是把 VCC 放回它真正合理的位置:企業對外的氣候貢獻,而非企業自身的減排。這與 SBTi 的 BVCM 完全一致。企業可以支持森林保護、支持能源轉型、支持社會弱勢地區的減排專案,但企業自己的排放仍然必須由自己解決。

當 ESRS 提出時,它正式將這套分類帶入法律語言。你買 VCC,表示你在貢獻;但那不代表你減排。你買 VCC,表示你支持別人的行動;但那不代表你降低自己的排放。這是對 VCC 身分的制度性重寫。

三、ESRS 與 SBTi 的同步收斂,是全球治理邏輯的必然,而不是誰向誰看齊。

ESRS 是由歐盟立法程序、EFRAG 技術工作、跨國協調所構成的制度;SBTi 則是由科學家、非營利組織與企業合作建立的自願性標準。兩者的角色完全不同,因此不存在「抄誰」的問題。

真正的共通點是:兩者都在遵守同一套物理規則——全球必須實際減排,offset 無法替代 decarbonisation。

當物理規則如此明確,任何想要維持科學性、可信度與可審計性的制度,最終都會得出相同的答案:排放必須呈現 gross;減排必須來自企業自身;移除不能替代減排,只能補強淨零;VCC 是貢獻,不是抵換;offset 的角色必須縮小;企業行為的核心必須是 decarbonisation。

你可以把 ESRS 與 SBTi 的關係想像成:兩條河來自同一座山,源頭是同一個科學現實。如果企業不真正減排,地球升溫就不可能慢下來。

因此,不論是 SBTi、ESRS、IFRS S2、ICVCM、VCMI 或 UNFCCC Article 6,最後都只能向這個現實靠攏。SBTi 提供減排的科學語言;ESRS 提供減排的法律語言;兩者講的是同一件事,只是制度強度不同。

四、ESRS 與 SBTi 不只是相似,而是正在形成「雙核心制度」:一個制定科學倡議,一個負責立法強制。

企業要了解淨零,不可能不讀 SBTi;企業要揭露淨零資訊,不可能不遵守 ESRS。SBTi 告訴企業:你必須如何減排,才算與 1.5°C 一致;ESRS 告訴企業:你必須如何揭露你的減排,市場與監管才會相信你。

SBTi 為行為定義科學性;ESRS 為資訊定義可信度。SBTi 管的是行動;ESRS 管的是透明度。SBTi 是企業端的 discipline;ESRS 是市場端的 accountability。

如果要用一句最精準的話來描述它們的關係,那就是:

SBTi 是減排的科學; ESRS 是減排的法律。


第五章:ESRS 的立法目的——歐盟到底想用這套標準達成什麼?

要理解 ESRS 的真正目的,需要跳出「報告格式」的視角,回到歐盟政策制定的世界觀。歐盟採用 ESRS,並不是為了幫企業做 CSR 美化,而是為了三個系統性目的。

第一,終結 ESG 漂綠,建立可審計的氣候資訊體系。

過去十年,ESG 報告最大的問題,是資訊不一致、不可比較、不可驗證。企業可以在報告中大量使用 offset,營造自己「已經減排」的形象,而外界很難拆解。ESRS 幾乎把所有漂綠敘事一刀切開:排放只能報 gross;減排不能靠 offset;VCC 只能算貢獻,不是減排;信用使用必須完整揭露;移除與 offset 不能混為一談。

歐盟希望企業公開的氣候資訊,是「可以被審計」、「可以被比較」、「可以被驗證」的。ESRS 把永續報告從行銷文件,拉回準財務資訊的層級。

第二,為歐盟的碳市場與轉型政策建立數據基礎。

ESRS 並非孤立存在,它與整個歐盟政策盤綁在一起,包括 EU ETS、CBAM、SFDR、EU Taxonomy、以及未來 Article 6 下的跨境交易架構。要讓這些制度彼此連動,歐盟需要可靠而一致的揭露資料:企業的排放量、減排進度、碳信用依賴度,都必須透明。

CSRD 加上 ESRS,就是這套歐洲級氣候資料基礎建設的核心。

第三,迫使企業的氣候策略,從 offset 經濟轉向真減排經濟。

歐盟很清楚,許多企業習慣把 offset 當達標捷徑,而不是 decarbonisation 的補強。ESRS 的訊號很一致地傳達另一種價值:真正的氣候策略,必須以自己為核心;offset 不是轉型工具;VCC 是貢獻,不是替代;淨零需要 removals,但前提是先完成大幅度減排。

這種制度擠壓,將直接改變企業的資本配置。未來企業更可能把錢投入能源轉型、流程升級、設備改造、供應鏈協作,而不是拿去買一堆 VCC 來「把 ESG 數字弄漂亮」。


第六章:結論——ESRS 正在重新定義企業氣候行為的階層,這是全球新秩序的開端

ESRS 的登場,象徵全球氣候治理正式從「故事時代」跨入「制度時代」。它不是要求企業寫一份更正式的環境報告,而是要求企業揭露不可被美化、不可被抵換、不可被修飾的真實排放資訊。過去十年,ESG 奠基於敘事、想像與 offset 的寬容地帶,如今正被 ESRS 以法律與會計語言徹底拆解。

這套框架最根本的作用,是重建企業氣候行為的階層。

排放,是企業必須如實呈現的行為,不再能被 offset 沖淡。

減排,是企業必須主動完成的責任,不能外包給碳市場。 移除,是一種科學行為,必須被透明揭露,而不是用來填補減排缺口。 VCC,被正式降階為氣候貢獻,而不是企業的減排方式。 CCC,則被定位為淨零最後階段的必要中和,而不是逃避減排的捷徑。

這種重建並非政治選擇,而是因為全球碳預算的物理限制已逼近臨界點。地球已沒有餘裕讓企業繼續用 offset 去塑造「看起來有在減排」的幻象。也因此,ESRS 與 SBTi 之間的同步並非偶然,而是兩個制度在面對同一現實時,做出的共同答案:真正的減排只能來自企業自身的行動。

ESRS 傳遞的訊息,清晰得不能再清晰:企業的排放要誠實呈現,不得以 credit 抹平;企業的減排要自己完成,不得依賴 offset 虛構進度;企業買的 VCC 是公益,不是抵換;企業的淨零要靠科學,而不是靠行銷。

因此,ESRS 不是 ESG 2.0,它根本是一套全新的治理語言。它讓永續資訊具備審計性,讓排放成為財務級資料,讓企業的氣候策略無處藏身。更重要的是,它重新定義了市場的期待:永續不再是作文,而是證據;不再是裝飾,而是責任;不再是選項,而是義務。

如果說 2010–2020 是 offset 敘事的黃金年代,那 ESRS 的進場,就是宣告那個時代正式結束。新的階段已經開始——一個以真實排放、實質減排、透明資料與科學治理為基礎的企業氣候新秩序。

而這才只是序章。


附錄:名詞與制度對照表

ESRS(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

歐盟永續揭露標準,是 CSRD 指定的技術規範,規範企業氣候資訊(排放、減排、轉型計畫、碳信用、移除等)的揭露方式,具法律義務。

CSRD(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歐盟企業永續揭露指令,要求特定企業每年發布符合 ESRS 的永續報告,具強制性。

SBTi V2.0(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Net-Zero Standard)

全球具代表性的企業減排科學標準,規範企業應如何設定與 1.5°C 相符的淨零路徑。為自願性,但已成為大型企業的事實基準。

VCC(Voluntary Carbon Credits)

自願性碳信用。ESRS 中定位為企業「價值鏈外貢獻」,不得視為減排。

BVCM(Beyond Value Chain Mitigation)

SBTi 對 VCC 和其他價值鏈外氣候行動的分類:企業對外的氣候貢獻,而非抵換排放。

CCC(Compliance Carbon Credits)

合規碳信用,例如 A6.4ERs、ITMOs、EU ETS allowances 等。ESRS 框架下,只能在淨零最後階段,用於中和 residual emissions。

Removals(碳移除)

僅限高完整性、可追蹤、可驗證的移除方法,例如 DACCS、BECCS、biochar 等,可在淨零最後階段使用。


附錄:法律與標準引用段落(對照)

ESRS (減排目標)

規定減排目標必須為 gross GHG reduction targets,不得使用 offset。

ESRS (排放揭露)

要求 Scope 1、2、3 必須以 gross emissions 揭露。

ESRS (碳信用與移除)

區分 value-chain internal removals(自身移除)以及 carbon-credit-based external mitigation(VCC:價值鏈外貢獻)。

ESRS (淨零與移除)

僅允許企業在淨零最後階段,使用 removals 進行 neutralisation。

SBTi V2.0(Net-Zero Standard)主要對應原則

Mitigation first(大部分由自身減排完成); Gross emissions only(排放不得因 offset 減少); Removals limited to neutralisation(移除僅用於殘餘排放); VCC=BVCM(不得作為 offset)。


本文參考出處

歐盟官方文件(ESRS / CSRD)

ESRS Delegated Acts 官方全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3R2772

ESRS E1 氣候變化標準

https://www.efrag.org/Assets/Download?assetUrl=%2Fsites%2Fwebpublishing%2FSiteAssets%2FESRS%20E1%20Climate.pdf

CSRD 指令全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2L2464

EFRAG 永續標準技術文件

https://www.efrag.org/Standards

SBTi 官方文件

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V2.0) https://sciencebasedtargets.org/net-zero

Foundations for Net-Zero

https://sciencebasedtargets.org/resources/legacy/2020/09/foundations-for-net-zero-final.pdf

Beyond Value Chain Mitigation (BVCM) Guidance

https://sciencebasedtargets.org/resources/files/BVCM.pdf

IPCC 科學基礎

AR6 Synthesis Report(2023) https://www.ipcc.ch/report/ar6/syr/

AR6 WGIII(減緩路徑)

https://www.ipcc.ch/report/ar6/wg3/

IFRS / ISSB

IFRS S2: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https://www.ifrs.org/issued-standards/ifrs-sustainability-standards/ifrs-s2-climate-related-disclosures/

IFRS S1: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Sustainability-related Disclosures

https://www.ifrs.org/issued-standards/ifrs-sustainability-standards/ifrs-s1-general-requirements/

其他國際制度

ICVCM Core Carbon Principles https://icvcm.org/core-carbon-principles/

UNFCCC Article 6 指引

https://unfccc.int/process-and-meetings/the-paris-agreement/article-6

CORSIA(ICAO 航空減排機制)

https://www.icao.int/environmental-protection/CORSIA/Pages/default.aspx

媒體與政策觀察

Responsible Investor:CSRD / ESRS 報導 https://www.responsible-investor.com

Euractiv:ESRS 的歐盟政策脈絡

https://www.euractiv.com/section/energy-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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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M 陋室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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