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榮宗律師、林伯軒實習律師
如何完成最合理的遺產分配,並作出最優化的稅務安排?向來是有相當資產的人在規劃身後事時最為重視的課題。實務上,許多人往往會透過生前贈與等方式,試圖提前降低用於核定遺產稅時的遺產總額。
但其實我們經常看到一個令人遺憾的現象:就是許多人資產累積得很成功,卻因為傳承規劃失當,導致家人反目、公司被迫變現,甚至繳出遠高於預期的遺產稅。關鍵問題,往往不在於資產不夠,而是 對遺產稅制度理解不足。
許多人直覺認為:「趁我還在,把股份或資產先分給家人,將來就不用繳那麼多遺產稅。」但其實依台灣的法律規定,被繼承人過世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或繼承人的財產,仍會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併入課稅。換句話說,帳面上已經「送出去」的財產,法律上卻仍會被「拉回來算稅」。
更遺憾的的是,拿到財產的人,與實際負擔稅金的人,可能甚至不是同一批人。例如被繼承人生前,將大量股份或不動產贈與配偶,但過世後,配偶選擇拋棄繼承,實際承接公司與遺產的,反而是子女。結果是什麼?稅金照算,但資產卻不在繳稅的人手上。
對公司的穩定經營而言,這種結構極其危險。因為當遺產稅金額過高,而繼承人手上又缺乏現金時,最直接的後果往往是:被迫出售公司股份換取現金,甚至影響影響公司的經營或控制權。
另一個大家常常忽略的問題,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扣除。不少被繼承人在生前,基於照顧配偶的心態,會將公司股份或不動產提前移轉到配偶名下,卻沒注意到,這樣的安排除了讓生前贈與仍被列入遺產課稅之外,還可能壓縮原本可扣除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因為台灣採行的是「總遺產稅制」,立法本意在於避免透過短期內的財產移轉,規避遺產稅。因此,法律會把「死亡前一定期間內的贈與」拉回來一併計算。所以如果事前沒有完整規劃,就會出現「帳面合法、結果失衡」的情況。這也是為什麼大法官已明確指出,當稅負與實際受益明顯脫鉤時,已經涉及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的問題,主管機關也必須調整適用方式。
那麼該怎麼做,對於有相當資產的人,才是比較好的安排?
第一,遺產規劃,不是單一工具的選擇
贈與、保險、信託、控股架構,甚至閉鎖性公司,各自有功能以及目的,但錯誤使用都可能造成反效果。
第二,同時考量「稅」與「現金流」
企業主的資產多集中在公司股份或不動產,一旦發生繼承,現金不足繳稅,往往才是影響公司經營權的的致命傷。
第三,了解各繼承人,提前做好「情境模擬」
假設不同家族成員拋棄或承接繼承、不同資產配置比例,實際稅負會落在誰身上?這些都應在規劃階段就被模擬進去。
遺產稅的計算並非僅是「財產多少」的問題,而是一套高度制度化、細節繁複的法律機制。生前贈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擬制遺產與扣除額之間的交互,甚至是傳承工具的運用,往往與一般人的直覺認知存在顯著落差。與其讓家人在最脆弱的時候,面對最複雜的稅單與法律程序,建議大家不如在仍有餘裕時,就把傳承這件事,當成一項真正的「經營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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