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從麵包屑看見法治的解析度
- 世界麵包法庭:為什麼愛爾蘭法官要拿計算機算糖分?為什麼法國麵包師傅不能用冷凍庫?帶你看法治社會如何對一塊麵包進行「物理學」般的極致定義。
- 台灣的誠實豆沙包:回顧胖達人案與行政法規,揭露台灣法律為何不在乎麵包的「靈魂(成分)」,只在乎商人的「誠實」與麵包的「外衣(包裝)」。
- 成熟大人的世界觀:從小孩子的「全都吃」,到成熟社會的「斤斤計較」。探討為何一個進步的法治社會,必須拒絕「差不多」,並願意為「精確」付出昂貴的代價。

大家有沒有想過,我們平常吃的麵包,它的「定義」應該是甚麼?在法律上又是怎樣解釋它?而相關解釋又會產甚麼效果?
身為法律人,對於「定義」這件事情,總會有一種莫名的堅持。原因很簡單,從法學三段論來看,「定義」就是大前提,少了大前提,後續的討論就無法開展。
對一般人來說,走進便利商店或麵包店,看到架上那個金黃色、散發香氣、咬下去會掉屑的澱粉團塊,直覺就會告訴大腦:「這是麵包」。這是一種生物本能的識別,不需要經過太複雜的運算。買了就吃,吃了會飽,這就是麵包的全部意義。但在法律的世界裡,直覺通常是不被採信的證詞。
當我們將「麵包」這個詞放入法律的顯微鏡下,它就不再只是早餐盤裡的食物,而是一連串數據、成分比例和製作程序的集合體。如果這個集合體稍有偏差,在法律上,它就必須改名換姓。這聽起來可能有點鑽牛角尖,但世界各國的法官和立法者,確實在這件事情上花了不少時間與墨水。
如果不信,我們可以先去愛爾蘭看看。

愛爾蘭,在這個以威士忌和馬鈴薯聞名的國度,最高法院曾經在Bookfinders Limited v. The Revenue Commissioners一案中,為了Subway的一條潛艇堡麵包,進行了一場異常嚴謹的成分數據審查。
事情的起因很實際,為了錢——也就是稅。在愛爾蘭的《1972年增值稅法》(Value-Added Tax Act 1972)裡,為了保障民生,作為主食的「麵包」是不用繳稅的(0%稅率);但如果是被歸類為烘焙甜點或糕餅,那就得繳納13.5%的稅。
那麼,法院怎麼區分你手上的那條麵團,到底是主食還是甜點?
法官並沒有把麵包拿起來聞,也沒有請美食家來試吃。他們做的事情比較像會計師:拿出法條,逐一核對成分比例。愛爾蘭法律對「麵包」的定義有一條冰冷的紅線:麵團裡的糖、脂肪或改良劑,重量不可以超過麵粉重量的2% 。
這是一個絕對的數值。Subway的麵包經過計算,糖分大約佔了麵粉重量的10% 。
在一般人眼裡,那或許還是麵包,頂多是吃起來稍微甜一點的麵包。但在愛爾蘭最高法院的判決書裡,因為那個「10%」遠大於「2%」,所以它在法律上就不能被稱為「麵包」。法院冷靜地將它歸類為「烘焙甜食」,跟蛋糕或餅乾是同一類。這不是在批評Subway的配方好不好,純粹是數字對不上,請去旁邊排隊繳稅。

把鏡頭轉到法國,情況又不一樣了。
法國人對麵包的堅持不只是為了稅,更是為了「正名」。如果你在法國開麵包店,想在門口掛上「傳統法國麵包(Pain de tradition française)」的招牌,你不能只會做麵包,你還得遵守一份國家級的食譜。
1993年,法國政府頒布了一項法令(Décret n° 93-1074),嚴格規定了什麼樣的麵包才有資格冠上「傳統」二字。雖然我們常以為這是在講長棍麵包(Baguette),但其實法令管得更寬——它規定「不論其形狀為何(quelle que soit leur forme)」,只要想叫這個名字,就得遵守規定。
這份法令的內容讀起來不像法律,比較像米其林餐廳的後廚規範。
首先,原料只能有四樣:麵粉、水、鹽、酵母(包含麵包酵母或天然酵母)。多一樣都不行。
其次,製程有潔癖。絕對不能使用任何人工添加劑,就算那個添加劑合法且安全也不行。更嚴格的是,整個製作過程不可以經過「冷凍(surgélation)」處理。
這意味著,如果一個法國麵包師傅為了省事,前一天先把麵團揉好冷凍起來,隔天再烤;或者為了口感加了一點點合法的抗氧化劑,那麼這條麵包烤出來之後,依然可以吃,依然可以賣,但它在法律上就失去了叫「Pain de tradition française」的資格。它只能叫「麵包(Pain)」。重點是,違反這條規定的,在法律上還真的會構成詐騙(fraud)。
在法國法律眼中,是不是「傳統」,不是靠感覺,是靠成分表和冷凍庫的溫度計來決定的。

看完國外那些對麵包成分斤斤計較的案例,我們回頭看看台灣。
台灣人對麵包的法律討論,最深刻的印象大概來自「胖達人」事件。當時這家標榜「天然酵母、無化學添加」的麵包店,被查出使用了人工香精和含有乳化劑的商業酵母。
在這個案子裡,台灣法院的邏輯跟愛爾蘭或法國截然不同。
法官並沒有拿出計算機算糖分,也沒有拿出食譜檢查你有沒有遵古法製。在台灣法律眼中,那塊麵包是不是「麵包」,一點疑問都沒有。法官在乎的只有一件事:你是不是個老實人。
判決書的邏輯很直白:法律沒有規定麵包不能加人工香精,也沒有規定不能用商業酵母。如果你一開始就坦蕩蕩地說「我有加香精」,那你在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腳。問題出在你說了「全天然」,結果卻被驗出有化學成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消上字第10號等判決參照)
所以,這不是一個關於「麵包定義」的案子,這是一個關於「詐欺」與「廣告不實」的案子。國外的法律是在測量麵包的物理性質,台灣的法律則是在測量商人的道德水準。
除了法院,台灣的行政機關對麵包也有定義,但那個定義的方式非常「務實」。
如果你翻開衛生福利部的法規手冊,你會發現他們對麵包的分類,重點往往不在於你用了哪種麵粉或發酵了多久,而在於那層塑膠袋。
在台灣的法規裡,麵包的身份取決於它「怎麼賣」。
如果你在便利商店買到一個密封好的麵包,撕開包裝就無法復原,那它叫「完整包裝食品」。這時候,法律要求它必須詳細標示營養成分、有效日期、過敏原,缺一不可。
但如果你走到巷口的麵包店,夾了一個剛出爐、只用塑膠袋隨手打個結的麵包,那它就變成了「散裝食品」或者是「現場烘焙食品」。這時候,法律對它的要求就寬鬆許多,營養標示不用了,有效日期也不用印得那麼死板。
所以,在台灣,決定一個麵團法律地位的,往往不是它的靈魂(成分),而是它的外衣(包裝)。有封口的是一類,沒封口的是另一類。這是一種為了行政管理方便而生的分類學,它不探究事物的本質,只在乎能不能貼上標籤。

我們常常在說:「小孩子才做選擇,大人全都要。」
但看完愛爾蘭法官拿著天平算糖分、法國政府嚴格規定麵團溫度的故事後,我發現事實恰恰相反:
小孩子才講籠統的「全都吃」,成熟的大人,會斤斤計較那一點點的「不一樣」。
乍看之下,這些外國法律像是有潔癖的強迫症。但仔細想想,這種繁瑣,其實源自於一種對事物本質的極致追求。
在成熟的法治社會裡,人們不願意活在模糊的定義之中。他們願意支付高昂的代價(無論是律師費還是立法成本),去換取一個清晰的概念。因為他們深知,「精確」本身就是一種昂貴的資產。只有當邊界被釐清了,商業的遊戲規則才能從「靠關係、憑感覺」,升級為「拼策略、講結構」。
反觀我們,常常習慣了當「差不多先生」。
我們覺得麵包只要能吃就好,管它是天然還是化工,反正「差不多」;我們覺得法律只要能抓壞人就好,管它有沒有定義清楚,反正「差不多」。
但這種「差不多」的代價是什麼?
代價就是我們把「定義權」拱手讓人。我們放棄了主動去定義什麼是好、什麼是真,只剩下被動的防禦——等著出事了、等著有人騙我們了,才哭著找法律來主持公道。就像胖達人案一樣,我們在廢墟裡爭辯什麼是天然,卻忘了我們本該在一開始就建造一座標準的城堡。
真正的法治深化,不是期待政府像保母一樣管著我們,而是這個社會的每一個成熟個體——無論是做麵包的師傅,還是寫契約的律師——都有能力、也有意願去追求那種「高解析度」的精確。
當我們不再滿足於「差不多」,當我們開始對那些微小的差異斤斤計較時,我們才算真正告別了草莽,進入了一個精緻、成熟,且值得被尊重的文明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