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人權」一詞似乎已被濫用至極,淪為某些人手中的盾牌,專門用來庇護那些最不配擁有權利的罪犯。真正的殘忍與不人道,並非來自法律的嚴厲懲罰,而是來自我們以「人權」之名,放任殺人犯與性犯罪者繼續威脅社會。
我們必須直面一個殘酷的現實:當法律體系過度強調罪犯的權利時,實際上是在踐踏無辜者的生存權。 這不是復仇的呼聲,而是對受害者、對社會公義的堅定捍衛。為何我們不敢承認,有些罪行已將犯人排除在「人性」的範疇之外?
一、 歷史的教訓:人權從來不是無邊界的
回溯歷史,人類文明的進步從未建立在無底線的寬容之上。- 古羅馬時代:嚴刑峻法是秩序的基石,弒親或叛國者往往被剝奪公民權,視為「非人」。
- 中世紀歐洲:儘管異端審判有其黑暗面,但其核心邏輯不變——某些罪行超越了道德底線,犯罪者不配享有常人的保護。
- 現代紐倫堡審判:納粹戰犯被剝奪了部分辯護權,因為他們的罪行是對人類集體的侮辱。
這些歷史教訓告訴我們:人權不是絕對的,它有邊界。 當一個人以殘忍手段剝奪他人生命或尊嚴時,他便親手撕毀了自己主張人權的資格。
二、 荒謬的現實:被「人權」綁架的司法
如今,全球司法體系深陷「泛人權主義」的泥淖。以美國為例,連環殺手泰德·邦迪(Ted Bundy)殘殺數十名女性並侮辱屍體,最終雖被處以電椅死刑,但若置於今日,人權倡導者恐怕會極力讓他安享晚年。美國監獄系統每年耗資超過 800 億美元,其中不乏用於供養這些重刑犯,這難道不是對受害者家屬的二次傷害?
視線轉向亞洲與歐洲,荒謬感有增無減:
- 日本:奧姆真理教沙林毒氣案首腦麻原彰晃,行刑被拖延了 23 年。人權組織高喊死刑違反公約,卻無視那 13 條人命與上千名傷者的痛苦。
- 台灣:小燈泡事件兇手王景玉當街殘殺女童,僅判無期徒刑。
- 挪威:布雷維克槍殺 77 人,卻僅判 21 年監禁,甚至在獄中修讀大學學位。
當兇手在獄中享有醫療、教育權利,甚至受到「文明」的禮遇時,受害者家屬的痛楚卻無人撫平。這不是文明,這是對正義的嘲弄。
三、 哲學與契約:犯罪即放棄「人」的權利
這並非情緒性的宣洩,而是基於嚴謹的道德哲學論證。
- 約翰·洛克(John Locke)在《政府論》中主張,社會契約是用部分自由換取保護。當一人侵害他人生命時,他便退出了契約,成為「野獸」。
- 康德(Immanuel Kant)強調「對等原則」,以眼還眼方能維持正義。
- 霍布斯(Thomas Hobbes)認為國家是為了避免「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而存在,罪犯,即是發起戰爭的敵人。
就連《世界人權宣言》第 30 條也明確指出:權利不得用以破壞他人的權利。 殺人犯與性犯罪者,正是這種破壞的化身,所以剝奪他們的權利不是殘忍,而是必要的矯正。
四、 社會安全的隱憂:放任狼入羊群
反對嚴刑者常以「滑坡謬誤」辯解,但我們必須區分罪行的等級。殺人終結生命,性犯罪摧毀靈魂,這兩者是對人性本質的直接攻擊。
數據顯示,寬容的代價極其高昂:
- 高再犯率:根據台灣法務部數據,性犯罪再犯率高達 15% 以上;美國 FBI 報告指出兒童性侵犯再犯率可達 35%。
- 治安崩壞:拉丁美洲部分國家因監獄擁擠與濫用假釋,導致謀殺率居高不下;反觀採取嚴刑峻法的新加坡或沙烏地阿拉伯,犯罪率則相對低迷。
以「人權」為由讓這些人重返社會,等同於在社會埋下定時炸彈,甚至如加拿大連環殺手保羅·貝納多(Paul Bernardo)這般惡徒,竟也有機會申請假釋。針對此類罪犯,永久剝奪自由、甚至實施化學閹割,才是保護弱者的必要措施。
五、 結論:讓正義回歸受害者
有人擔憂嚴刑導致冤獄,但在 DNA 技術高度發達的今日,誤判率已大幅降低。我們應致力於完善審判程序來避免冤獄與冤案的發生,而非因噎廢食地廢除嚴刑峻罰。
真正的殘忍,是讓罪犯躲在「人權」的盾牌後,繼續威脅社會。他們在犯下滔天大罪的那一刻,已然放棄了人性,更遑論人權。因此,剝奪重大罪犯的權利——包括投票權、醫療優先權甚至生育權——並不是文明的倒退,而是為了邁向一個更安全、更公正的社會。
我們必須重新定義人權的邊界,讓受害者的哭聲與委屈,不再因「假人權」的喧囂而淹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