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坤源 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 執業技師 (前苗栗縣政府水利處科長)
(技師責任系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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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淺談執業水土保持技師之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提到技師執業可能涉及刑法情形,本篇則再延伸執業技師的角色可能不僅只是前篇所述刑法上的過失罪或登載不實罪而已,在某些情況下,技師可能因不當的水土保持專業行為與業主(水土保持義務人)形成共犯結構,從而被認定執業技師屬於「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什麼,怎會這樣,我只是水土保持設計或監造技師而已,況且水土保持法規定的水土流失罪,不是規範水土保持義務人嗎,為什麼技師也會被用同罪偵辦呢;我提出去的設計都是符合技術規範規定呀,為什麼還會被視為是共同正犯或是幫助犯?

刑法共犯理論基礎說明
- 共同正犯(刑法§28)構成要件:主觀犯意聯絡與客觀行為分擔「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的成立,需具備兩大要件:
(1) 主觀上的犯意聯絡:指數個行為人間,對於共同犯下特定罪行具有相互的認知與合意,不論是事前共謀或行為中臨時起意均屬之。
(2) 客觀上的行為分擔:指各行為人基於犯意聯絡,分擔實行犯罪構成要件的一部分或全部行為。在此理論下,每位共同正犯都對整體的犯罪結果負全部責任,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 幫助犯(刑法§30)之構成要件:雙重故意與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幫助犯的成立,需具備下述要件:
(幫助行為:指在犯罪構成要件「以外」,提供任何足以助長、便利或促進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無論是物質上的(如提供工具)或精神上的(如提供規劃、把風,但把風近來司法判斷趨嚴,若是事先共謀屬於計畫性的把風,逐漸認定為自己犯罪之意,可能改論共同正犯)。

- 區分「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在實務上的關鍵差異在於刑度,幫助犯得「減輕其刑」,但共同正犯則無。對於專業技師而言,若簽證或監造過程被認定係屬違法開發案中「不可或缺」的關鍵要素(例如:監造技師簽證工區範圍施作符合核定計畫,實則不符),於司法實務可能傾向認定為共同正犯,而非僅是幫助犯,技師將面臨與業主同等的刑責,不可不慎。
水土保持技師如何構成「共同正犯」?
技師從單純「專業顧問」質變為犯罪的「共同正犯」,關鍵在於角色是否從被動的服務提供者,經犯意聯絡,轉化為主動參與並掌握犯罪成敗的關鍵成員。
1.情境舉例
案情設定: 某開發商購入一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且坡度分析結果將近有60%土地面積屬於四級坡以上之山坡地土地,預計興建建物,開發商與某水土保持專業技師明知困難重重,遂與水土保持技師達成協議,共同策劃一套「闖關」方案,但最終因地形極度不符設計且廢棄土方崩塌後造成水土流失實害並造成路人因災受傷。
- 行為分擔(犯罪分工):
- 設計技師: 利用其專業身分製作一份內容不實的水土保持計畫,在計畫中大量調整關鍵等高線位置,以取得有利的坡度分析結果、美化邊坡穩定分析數據及擋土牆背填土參數、大幅縮小圈畫上游集水區等非真實數據,設計出表面合規但實際安全係數嚴重不足的水保設施,技師的不當簽證計畫書開啟了這場違法開發的大門,審查期間,因設計技師以變造之相關圖說送審,審查委員難以察覺而經審查通過。
- 開發單位: 取得許各目的事業單位許可後,開發單位依據雙方默契,再進行遠超越計畫範圍的大挖大填,且未依計畫先進行臨時性防災設施的布設,更將廢土違法填埋於原本規劃的滯洪池位置,破壞水土保持防災功能。
- 監造掩護: 施工期間,技師身為監造人,明知現場已嚴重違規,卻仍未依技師法或水土保持審核監督辦法規定通報相關機關,仍於監造紀錄上登載「按圖施工、符合規定」等紀錄,再將此不實文書送請主管機關備查,顯著為協助開發單位避免異常情況而被查報取締。
2. 法律分析:功能性犯罪支配
此模擬情境中,技師與開發單位的目標一致,造成「違法開發致生水土流失」之犯罪事實(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2條規定),雖然技師未親手操作怪手開挖,但依據刑法「共同正犯」之法理,兩人已形成緊密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相互利用: 開發單位利用技師虛偽設計並簽證排除行政法規障礙;技師利用開發單位獲利遂行其自身獲利目的。
- 不可或缺的地位:技師的虛假計畫內容與監造不實掩護開發單位,使整個犯罪得以實施並持續掩蓋的必要條件,若無技師配合,開發案根本無法啟動或早已勒令停工,依據司法實務的『功能性犯罪支配理論』,技師的功能性角色已與實行開挖的開發商具有同等重要性,故兩者成立共同正犯,技師極有可能需對最終水土流失的災害結果負擔全部的刑事責任。

3. 司法判決的認定紅線
法院在認定技師是否為共同正犯時,核心在於區辨是「業務過失」還是「明知故犯」(確認犯意聯絡事實)。司法實務會從以下跡證進行嚴格審查:
- 事前共謀證據: 檢視雙方的通訊軟體(Line等訊息軟體)、會議紀錄,確認技師是否在規劃階段就知悉並配合違法開發。
- 違背專業常規: 技師的設計(在設計審查階段就已偷調地形)或監造作為嚴重悖離工程常規,如未依照防災施工流程施工、無視明顯的地質滑動徵兆、大規模越界開挖視而不見等。
- 利益交換: 是否收受不尋常的高報酬。
一旦法院認定技師對於違法開發具有「主觀上的認知」與「客觀上的助力」,技師即難以說「我只是顧問,不是我指揮,不是我挖的」脫身,而是將面臨與業主同等的刑事偵辦。

水土保持技師如何構成「幫助犯」?
技師構成幫助犯的情境,通常在於其未直接參與核心犯罪(如未參與偷工減料的分贓獲取高利),但明知業主的違法意圖(犯意聯絡),仍提供其專業簽證作為業主犯罪達成的「入場券」。
1.案情設定:
- 業主行為:某陡坡山坡地地主欲將一處陡峭邊坡開發為露營區,為了節省鉅額下邊坡擋土牆成本,地主打算施作結構鬆散的表層10cm混凝土面層(粉飾用)並回填廢土及石塊作為填充料,不採標準合規的擋土牆,於是地主用line通訊軟體告知技師並畫了上訴鬆散結構牆簡圖給技師,並表示:「技師幫我畫一套合規的RC擋土牆圖說去申請,可以審過拿到核定函就好,開工後,我現場會用表層混凝土內填土石的牆,你不用管我找誰做,反正你幫我畫可以審過的圖跟簽證,其他後續我會自己處理,設計費不用擔心,我擋土牆省這麼多費用,不會虧待技師的」。

- 技師行為:技師前往現勘,心想,現況地形這麼陡,不依技術規範作RC擋土牆的話,擋不住,穩崩的,技師也收到LINE訊息及圖像知道地主的違法企圖,雖非主導者,但為了賺取設計及簽證報酬,心想,反正送出去的設計圖說是依據技術規範,結構分析也都真實有過,應該沒關係吧,故技師選擇配合送件,製作了符合規範的RC擋土牆設計圖並簽證設計安全,經審查修正後,協助地主取得簡易水保核定函,同時取得報酬費用。
- 崩塌致災:地主取得露營場核准文件後,申報開工施作,隨即僱工大張旗鼓開挖邊坡,並依照先前與技師說過的鬆散擋土牆方式施作做完成,突遇大雨,該擋土牆結構性不足隨即傾倒破壞,大量邊坡土方坍滑到下方縣道並造成人車損傷。
- 司法調查:經地檢署偵查,地主表示有跟技師講過未來鬆散擋土牆的施工構想,技師當無表示反對,後續也協助送件取得水土保持書件核定文件,經檢察官勘驗地主LINE訊息與圖像,掌握技師確實知悉全部違法構想,但仍藉以合法文件送件審查,幫助地主取得核准施工文件,以避開衛星變異點查報及地方公所巡查等,使相關單位誤以為合法案件施作中,藉此換取時間與空間進行不法行為,最終造成水土流失釀災。
2. 法律分析:雙重故意的認定
在此案例中,技師未與地主共謀「共同偷工減料」的犯意聯絡(技師沒有教地主該怎麼亂做,也沒有跟著一起做),因此未必構成共同正犯,然而,技師的行為卻可能已滿足《刑法》第30條幫助犯的「雙重故意」:
- 幫助故意: 技師主觀上知悉自己在提供「申請、設計與簽證」的專業協助。
- 既遂故意(可能被視為廣義正犯故意):技師從LINE訊息(事證)明知地主取得許可後,將進行違規施工(亂做擋土牆)並極度可能導致致生水土流失的災害結果,卻仍決意提供關鍵專業服務以取得施工許可證與開工同意。
技師的設計與簽證行為,雖圖說及結構分析本身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看起來是中性的,但客觀上,該書圖簽證是地主得以合法進場並開始違規施工的關鍵助力(無此設計簽證取得核定書圖,地主無法開工)。因此,在司法上的見解,技師可能構成水土保持義務人所犯《水土保持法》致生水土流失罪之「幫助犯」。

3. 關鍵警示:「合規設計」不能當作免責擋箭牌
本案例為說明「中性行為」的法律陷阱,技師在法庭上大多辯解:「我送審設計圖跟結構穩定分析是符合法規的RC擋土牆,是業主自己亂改成內填土石表面混凝土漿的,與我何干?」
然而,司法偵辦過程若有證據(如LINE通訊軟體紀錄、電子郵件或書面等)顯示技師在申請前就已預見業主根本無意按合規設計圖施工,卻仍提供設計與簽證等幫助其取得審查核定文件(合法外衣),則該簽證行為就不再是中性的專業服務,而是協助(幫助)犯罪。

延伸短篇,技師簽證責任的本質與效力,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無簽證,技師有責任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