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坤源 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 執業技師 (前苗栗縣政府水利處科長)
(技師責任系列3)
本文115.1.7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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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證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技師有責任嗎,分析給您參考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為水土保持技師常見業務之一,不管是受委託申辦,或是協助各縣市政府審查,碰到的機率非常高,以筆者的經驗是有時候簡易水土保持申報與目的事業主管單位遇到的法規問題甚至更多,往往又與各縣市政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水土保持主管機關的認定標準不同有關。
舉個例子,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用地申請光電設施開發應適用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其他開挖整地面積<500平方公尺),或是其他開挖整地(其他開挖整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呢?筆者於苗栗縣政府水利處擔任科長時,因光電設施非屬建築物,歸屬於雜項設施,非屬標準定義上的建築行為,故開發種類及規模以其他開挖整地認定,而後續某縣市政府以開發建築用地認定,形成需要辦理水土保持計畫等情形,時有所聞,如何認定無對錯,在此僅表達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常因各縣市政府見解不一而讓民眾感到困惑,另也表示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有時候碰到類似問題時,辦理的時間可能會比水土保持計畫還要久。

回到主題,水土保持法相關法規所定之申請水土保持書件,主要分為「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是適用於特定規模以下開發案之簡化程序(代替水土保持計畫);關於水土保持書件之簽證相關法令規範在水土保持法第6條、第6-1條,以及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4條各項規定,細項再請各位先進參考法規內容。
各位讀者應是從事水土保持相關工作,才會有興趣閱讀本文(一般人應該興趣缺缺 哈),故對於水土保持計畫與簡易申報書之間的區別,以及審查時的程度差異應有相當概念,熟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是為簡化水土保持計畫申請程序代替,故一般在辦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時,政府是鼓勵民眾自行申請,若委託申請時,一般地政士、建築師事務所、相關技師等,均可代為申辦,本文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縮小範圍至由技師執行,那技師辦理申請時,在責任上有何差異嗎。讓我們先回頭看「水土保持計畫」申請,法律為確保計畫專業性與安全性,明確規定專業技師須辦理簽證,技師的簽章,是對政府與公眾的一種法律擔保,確保水土保持計畫之設計符合法規與技術規範基礎之上。

然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依法未要求專業技師需實施簽證(部分縣市政府對於特殊內容會要求例外簽證,如擋土牆安定分析),將遵循法規的義務歸於水土保持義務人負責,此制度設計初衷是為低度開發利用情況時,減輕水土保持義務人相關負擔及程序簡化。筆者自執業後,始明瞭執業技師實際上有涉及相關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後,再細觀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業務,此部分似乎是個灰色地帶。
實施非農業使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種類與規模之預算較充足的民眾或業者,多是聘請或委託技師辦理申請,遇有擋土設施、邊坡設計(含穩定分析)或較高強度整地行為時,部分技師可能因此誤以為技師沒有「簽證」,自己便無須承擔法律責任,而可能以較彈性或寬鬆之狀態接辦案件,甚至明知某現況擋土結構物無基礎底板,卻仍提供有基礎底板的結構計算書予主管機關,該機關因此認為該擋土設施安定,而同意某件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案(註)。
註:部分縣市政府對於某些擋土設施規模有要求辦理結構分析,但未要求技師簽證。

筆者經閱覽相關案例後,認為無簽證等於無責任,這想法稍嫌危險,查閱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其中提到【簽證制度固用以明確責任範圍, 惟非謂實質上已執行技師業務而未予簽證時,技師即可解免其責】,可知法院在審理責任歸屬時,傾向於探究「實質參與」及「事實上的職責」,而非僅僅拘泥於是否有形式上的簽章。
綜合上述,假設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技師執行業務所設計的擋土牆破壞,發生了邊坡災害並導致路過民眾傷亡,而調查發現主因是技師提供錯誤的擋土牆設計及結構計算,致使主管機關誤以為擋土設施安全而核可案件,即使該技師從未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上任何文件簽署或蓋技師章,該技師仍然可能因其執行業務過失問題,而面臨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追訴。

據此,業界普遍存在一種認知,認為在辦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等未進行技師簽證的案件時,認為只要不蓋章就能免除責任。然而,筆者雖非法律專家,但經由彙整相關司法判決後發現,法律對於責任的認定似乎更看重「實質參與」及「職責事實」,就筆者觀察,簽章往往僅被視為行政程序的形式要求,真正的專業責任仍源自於「執業行為」本身。
因此,筆者的觀點,無論案件規模大小、法規是否強制簽證,只要我們技師提供了設計、計算或分析等專業服務,就可能需對該服務的成果負起相應責任,用心看待每一次專業輸出,方是執業長久之道,與各位讀者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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