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簽了承攬合約,我就不是員工嗎?
阿強在一家行銷公司擔任「特約剪輯師」,合約寫著「承攬契約」,公司告訴他:「既然是承攬,就沒有勞健保、沒特休,也沒有加班費。」然而,阿強每天必須 9 點準時到辦公室、剪輯風格要聽老闆指揮,甚至不能拒絕主管交辦的瑣事。
某天阿強生病請假被扣錢,他開始懷疑:為什麼我過得比正職還像員工?其實,法律判斷你是不是「勞工」,並不是看合約名稱,而是看「實質從屬性」。
二、 法律概念解析: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根據勞動部 108 年發布的指導原則,判斷雙方是否為勞動契約,必須依照「人格」、「經濟」及「組織」三大從屬性來綜合判斷,絕非老闆說了算。1. 人格從屬性(指揮監督權)
這是判斷勞務關係最重要的指標。具備以下特徵,極高機率被認定為雇傭:
- 時間地點受限: 工作時間與地點受到公司嚴格指揮或管制。
- 不能拒絕工作: 對於公司指派的任務沒有拒絕的權利。
- 親自提供勞務: 必須本人執行,不能隨便找代班。
- 接受考核懲處: 表現會被評價,且必須遵守公司的服務紀律。
2. 經濟從屬性(風險承擔)
- 不負擔盈虧: 勞工是為了領報酬,而非為了自己的營業目的,不需自行承擔公司虧損風險。
- 工具由公司提供: 辦公所需的電腦、耗材、軟體等設備是由公司準備。
3. 組織從屬性(分工體系)
- 納入組織: 勞工被納入公司的組織編制內,必須透過與同僚的分工合作才能完成工作。
4. 輔助判斷標準
若公司有以下行為,在法律上也會被視為勞動契約的強力佐證:
- 投保勞保/提繳勞退: 公司為你申請勞保或提繳 6% 勞退金。
- 稅務申報: 公司以「薪資所得」(50 類別)申報你的扣繳憑單,而非執行業務所得。
三、 結論:假承攬真雇傭,雇主將面臨重罰
勞動部明確規範:「法律關係不受契約形式或名稱拘束」。如果實質上具有高度從屬性,即便合約寫著「承攬」或「委任」,雇主依然必須遵守《勞基法》。
若雇主企圖以假承攬規避勞健保與加班費,勞工可循民事訴訟請求救濟,主管機關也會針對違反勞保法、勞基法之行為進行裁罰。
💡 律師建議: 勞工若有疑慮,應保留對話紀錄、出勤紀錄、薪資條等證據。雇主則應檢視公司作業流程,若具備指揮監督事實,應如實投保以規避鉅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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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聲明
- 本文章是根據當時法令規範所撰寫,讀者仍須自行確認法令是否有所變動。
- 本文章提出法律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案情需要與律師諮詢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