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停班完全解析(五)】颱風出勤雇主要出計程車錢?「通勤協助」新規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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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颱風停班完全解析】系列一至四,已經介紹過「給假給薪」、「是否屬於天然災害出勤?已請假有無銷假權利?」、「停班出勤給予補休之使用問題」以及「得否居家辦公」等議題都進行過討論了。

接著,因應勞動部在114年9月19日修正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的規定,加強對於「通勤協助」的指導方向。



一、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修正:

勞動部時隔16年第一次修正這個要點,修正重點其實只有1個:

「強化勞工停班日出勤時之通勤協助事項」

增訂第六之一規定:

(I.)雇主於前點所定情形發生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II.)前項所定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詳細修正規範如下圖: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修正-1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修正-1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修正-2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修正-2


二、關於通勤協助措施之說明:

其實規範上,因為條文只有說:「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有些細節仍然不是很清楚。故勞動部本次修正時,其實也有同步修正其官網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Q&A」。跟通勤協助較相關的,主要是「四、通勤協助」的8個Q&A:

Q1: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應雇主要求出勤之通勤協助,事業單位應如何處理?

A1: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通勤協助事項,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白話文👉請公司自己先訂好。

🤔問題點:雇主沒訂怎麼辦?

✅勞動部同步修正了《工作規則審核要點》與《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使依法應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事業單位,透過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使雇主將有關規範納入。「間接」促使雇主訂立有關規範(並無直接罰則):

  •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於附表十三增加了「天然災害出勤勞工之通勤協助」。審核注意事項規範:「通勤協助內容不以單一方式為限,雇主得依公司情況,明確訂定提供內容,並具體說明各項目間之搭配與提供方式,惟至少應完全負擔勞工因天然災害出勤所增加之必要通勤成本。」
  •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範本20條之2增加了「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勤協助事項」,並規定:
員工符合「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所定情形,仍應本公司要求出勤者,本公司提供下列通勤協助事項(※內容及條件請貴公司自訂):一、通勤協助事項
(一)接駁車(接駁對象及細節依本公司所訂相關制度辦理)。
(二)給與交通津貼___元。
(三)員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由本公司支付費用。(計程車費用報支有關事項依本公司所訂相關制度辦理)
(四)提供飯店住宿或公司宿舍。
二、通勤協助提供說明
(※舉例而言:1.本公司提供接駁車,惟接駁地點與員工居住地間若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本公司覈實支付計程車資。2.本公司提供交通津貼___元,惟員工如係依本條第一款第三目搭乘計程車者,其計程車費用與交通津貼擇優支付。)
(※貴公司自訂之通勤協助應具體且明確。)
  • ❌僱用未滿30人,未訂定工作規則者?
    • 因為違反《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的規定,本身並不會直接有相關罰則,除非可以連結到勞基法本身的某種規定(例如雇主於勞工因此缺勤而扣發全勤獎金,涉及工資未全額給付)。此時主管機關對該等雇主是否訂立,尚無強制力。

Q2:天然災害發生時(後),雇主仍要求勞工出勤,應提供之通勤協助事項包含?

A2:勞工符合本要點所定可不出勤之情形,雇主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並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Q3:如何認定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且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

A3:由雇主支付計程車費用,是以勞工無法依原定上下班方式出勤,且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為前提。舉例而言,若雇主有提供交通協助(例如:接駁車),但勞工從家中前往接駁車搭乘地點冒有風強雨大的危險,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雇主應負擔計程車費用;至於雇主若已提供從勞工居住處所至公司之接駁車或宿舍,則不視為有搭乘計程車的必要

Q4: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及計程車費用等通勤協助,是否有應提供之優先順序?

A4:通勤協助內容不以單一方式為限,雇主得依公司情況,事先就協助內容明確約定,並具體說明各種協助措施的提供內容與方式,再依個案情形決定搭配運用,但至少應完全負擔勞工因天然災害出勤所增加之必要通勤成本(例如:公司有支付定額交通津貼300元,但勞工搭乘計程車費用500元,公司應補貼200元差額,不應使勞工自行承擔多餘交通成本)。

Q5:事業單位可以要求勞工提供計程車收據嗎?計程車費用是否應支給全額?

A5:勞雇雙方就搭乘計程車之相關費用如何支給等有關事項,應參照本要點第3點事先妥為約定。當勞工無法使用原本的交通工具,且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雇主即應負擔全額計程車費用。

白話文👉費用支給程序與方式一樣請公司自己先訂好。

Q6:事業單位可以要求勞工共乘計程車嗎?

A6:勞雇雙方應事先就通勤協助事項妥為約定,再依個案情形決定可採取的運用方式。

白話文👉仍然是請公司自己先訂好。

Q7:偏鄉或偏遠地區叫不到計程車,勞工通勤沒有保障?

A7:偏鄉或偏遠地區之通勤協助相關事項,應參照本要點第3點事先妥為約定,若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且偏鄉或偏遠地區叫不到計程車,是否仍需出勤,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如果雇主仍需要勞工出勤,當應提供交通上之協助(例如:雇主安排交通接送),或是其他必要之協助(例如:宿舍),較為合理。

白話文👉請公司自己開車去接人。【這個情境其實勞工直接依照第6條不出勤,其實比較乾脆】

Q8:停班當日無風無雨,事業單位可以不給計程車費用嗎?

A8:有關通勤協助事項之修正,係以勞工安全及實際需求為主要考量,若遇氣象預報與實際天氣情況有所落差,事業單位仍應體諒勞工可能面對的不同交通情況,事前與勞工約定清楚,避免造成勞工誤解。

白話文👉

  • 新訂的通勤協助措施是以「有需要」為前提。
  • 請公司預先把「氣象預報與實際天氣有落差」,因此「不需要協助」的情境處理先訂清楚,避免發生糾紛。


今天的颱風停班系列之5,我們一起看完了勞動部對於停班日出勤的通勤協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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