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兩則女性公共危險事件引起我的注意。
一則叫:失控女持刀挾持公車司機。
另一則叫:女嫌犯與女友吵架遷怒攻擊國小女童。一週兩起女性公共危險案例,能看到公共危險嫌犯不再是男性專場,足見台灣女權,世界第一~我深感欣慰。

以上兩件公共危險罪,都有一個共通點:
女性嫌犯激動犯案,第一時間多是送醫;男性嫌犯可沒這麼好的待遇,直接暴力壓制管束羈押。
差別待遇啥的大家習慣就不提了...這是不是一種性別刻板印象?說明社會普遍覺得女性犯罪者會施暴多是因為情緒管控不好,或是精神狀況有問題?
誰會去關心男性犯罪者的精神狀況呢?
記者吧!且還會把鍋推給遊戲和動漫。
關於女性犯罪都直接認定為精神疾病,需要的是醫療;
但是男性犯罪就直接認定是純粹的惡意,不需治療只需要送監獄
我們的司法系統也是一樣;男女犯相同的案件,女性的刑度就是一定比男性輕。
就連殺小孩都可以歸因於荷爾蒙波動的「產後憂鬱」;如果這邏輯說得通:強姦也跟睪固酮有關,是否也能「產後憂鬱」這類型的荷爾蒙失調產生的犯罪而予以緩刑?
女性多數犯罪會被「微罪認定」,這是已存在的既定事實。
本篇文章,要來討論這種「女性微罪認定」的亂象。
在當代的社會輿論與司法體系中,一種被稱為「受害者敘事」(Victim Narrative)的現象正悄然成形。這不僅僅是關於弱勢的伸張,更多時候演變成了一種高明的「注意力工程」。
當女性被預設為內建的受害者時,社會邏輯便會自動尋找(或創造)一個對應的加害者,從而完成一場道德與權力的重組。
一、 佔領道德高地:不可讓渡的敘事主權
受害者敘事的核心在於:一旦確立了受害者的身份,便等同於掌握了絕對的道德解釋權。 這種模式是排他的,當女性群體成功佔領了這片道德高地,便不存在與男性「共感」的空間。
許多評論指出,期待女權運動關心男性困境是不切實際的,因為在受害者敘事的框架下,這是一場零和遊戲。若承認男性也可能成為敘事中的受害者,女性長期以來依賴的「受害者紅利」將會稀釋。
因此,這種敘事模式必須保持高度的封閉性,以維持其社會影響力。
二、 雙重標準:醫療化 vs. 道德化
觀察各大新聞評論區,可以發現一種極為顯著的性別雙標:
- 女性犯罪: 社會傾向將其「醫療化」。行為被解讀為精神疾病、環境壓迫或情緒失控,認為她們需要的是治療、關懷與重返社會的機會。
- 男性犯罪: 社會傾向將其「道德化」。行為被直接歸類為「純粹的惡意」,認為其本性邪惡,不需理解與治療,唯一的出路是長期監禁或死刑。
這種差異在法律實踐中尤為明顯。同樣性質的案件,女性往往能獲得更輕的刑度。甚至在極端案件(如殺嬰或殺子)中,法律常援引「產後憂鬱」等荷爾蒙波動作為減刑理由,將犯罪行為歸咎於無法自控的生理機制。
三、 荷爾蒙的辯論:生物決定論的選擇性應用
如果司法系統接受荷爾蒙失調(如產後憂鬱)作為減刑的依據,那麼一個極具爭議的邏輯漏洞便浮現了:男性犯罪是否也能比照辦理?
如果強姦或暴力行為與睪固酮(Testosterone)的波動有關,那麼在邏輯一致性的前提下,是否也應被視為一種「生理失調產生的犯罪」而予以緩刑?
然而,現行社會拒絕接受這種對比。這反映了「女本位社會」(Gynocentrism)的深層矛盾:社會可以接受男性的身體遭受毀損(如閹割、勞役、戰損),卻極度排斥女性在精神或情緒上感受到任何一點「不完美」。
在這種結構下,強姦被視為毀滅性的打擊,即便沒有造成永久性的器官損傷;而男性的生理驅力則被視為必須被絕對控制的原罪,而非可減刑的生物性困擾。
四、 自動脫罪的女性紅利
當「受害者敘事」演變成一種社會習慣,它便成為了一種「女性紅利」。社會大眾、媒體乃至司法系統,都會自動自發地為女性尋找脫罪的藉口,將犯罪行為外部化(Externalization)為社會或生理的錯。
這種現象不僅削弱了法律的公正性,更在無形中加劇了性別間的隔閡。當一方永遠擁有「受害者」的護身符,而另一方則被預設為潛在的「加害者」時,真正的性別平權與社會和解將變得遙不可及。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
當「受害者敘事」是如何演變成實質的「女性注意力工程」
司法天秤上的性別偏失:刑法274條
1. 法條自帶的「慈悲」:第 274 條的特權
在台灣刑法中,同樣是剝奪一個生命,普通殺人罪(第 271 條)的刑期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法律專門為女性設計了「生母殺嬰罪」(第 274 條),刑期僅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以下讓我們花些時間來了解為何會有這條法令的存在。
關於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的立法始末,這是一段從「維護名譽」演變為「身心寬減」,再到近年「嚴格限縮」的過程。這條法律的存在,正是「社會習慣自動為女性找藉口」在法條上的具體體現。
一、 初始階段:1935 年的「防禦名譽」邏輯
在 1935 年(民國 24 年)最初訂定刑法時,第 274 條的立法初衷深受當時德國與日本刑法影響。
- 核心理由: 「因防禦名譽而殺」。
- 社會背景: 在當時保守的社會,未婚懷孕或私生子被視為家族奇恥大辱。立法者認為,生母為了躲避社會極端的道德制裁(丟臉、被逐出家門)而殺嬰,主觀惡性較低,因此給予寬減。
- 評價: 這時期的法律坦承是為了「名譽」而殺,而非為了「健康」。這就是早期社會結構對女性「脆弱性」的一種法律代償。
二、 發展階段:長達 80 年的「身心特權」
隨著時代進步,「名譽」不再是殺人的正當理由,條文在後來的修訂中刪除了「因防禦名譽」等字眼,改為純粹以「生母身份」與「特定時間」(生產時或甫生產後)作為減刑要件。
- 邏輯轉向: 法律轉而預設「生母在生產過程中,身心處於極度不穩定、焦慮、痛苦或產後憂鬱狀態」。
- 特權爭議: 只要是「母」殺「子」,且在生產前後,刑度就從殺人罪的 10 年起跳 驟降至 6 月以上 5 年以下。這導致實務上許多案件,生母只要宣稱「疑似產後憂鬱、當時很慌亂、沒人幫我」,往往就能獲得輕判甚至緩刑。
三、 轉折點:2019 年(民國 108 年)的修正與限縮
近年來,法學界與社會開始質疑:難道僅因「身分」就能隨意奪走新生兒生命嗎?這是否過於輕蔑嬰兒的生命權?於是 2019 年進行了重大修正。
- 修正要點: 增列了「因不得已之事由」這項限制。立法理由明確指出: 為了避免對新生兒的生命保護流於輕率,不能只要是生母殺嬰就減輕,必須有「不得已」的情況。何謂「不得已」? 立法院給出的範例包括:遭性侵害受孕。產後發現嬰兒有嚴重身心缺陷或難治疾病。極端貧困、家庭背景特殊導致無法扶養。
四、 從「受害者敘事」視角看這段歷史
這條法律的演變過程,完美契合了「受害者敘事」這龐大的「女性注意力工程」:
- 敘事的轉向: 從早期的「為了名譽(社會壓力)」轉向現代的「為了身心(生理脆弱)」。當女性被定義為生理上的「荷爾蒙受害者」時,法律便自動撤防。
- 責任的消失: 在 274 條的框架下,加害者(生母)被隱形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個被「產痛、憂鬱、壓力」所困的受害者。
- 司法雙標: 法律至今仍未針對「生父」設立對應的「生父殺嬰罪」。即便父親也面臨同樣的經濟崩潰、心理焦慮或社會恥辱,他殺嬰就是「普通殺人」。這種法制上的性別不對等,正是「女性受害者敘事」長期在司法體系中經營出來的紅利。
結語:女性高舉,男性草賤
社會對男性的要求是『神格化』的自律;對女性的寬容卻是『生物化』的失控。
刑法 274 條的歷史,就是一部將女性行為「非理性化」與「受害者化」的紀錄。雖然 2019 年加入了「不得已」的門檻,但其核心的性別傾斜依然存在。
刑法 274 條的存在,就是台灣社會將女性高舉,男性草賤的文化事實。
男性被要求必須克服睪固酮帶來的衝動,否則就是純粹的惡;而女性的行為一旦出了差錯,荷爾蒙、憂鬱症、社會壓迫便成了最完美的防彈衣。這種「受害者敘事」的本質,不是為了追求公義,而是為了鞏固一種不必為自己行為負完全責任的性別特權。
在讀完這篇文章後:
- 你知道刑法第274條嗎?
- 你覺得這法條合理且公平嗎?
- 你覺得這法條是平權或特權呢?
留言告訴我~
下一篇,我們來進一步拆穿台灣司法對女性犯罪者的嚴重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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