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職場意外,無人樂見;然而,當不幸發生時,完善的制度與明確的責任劃分,是穩定勞資關係、展現企業社會責任的關鍵。
台灣最新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大幅強化勞工保障,同時也對雇主提出了更高的法遵要求。
本文將以淺白的方式,解析職業災害(職災)的定義、勞工的法定權益,以及雇主應盡的責任,讓勞資雙方都能在意外發生時,有所依循。
當意外發生時,勞工應清楚自身擁有的「醫療、工資、失能、死亡」四大法定保障,避免權益睡著;
雇主則須履行「通報、不解僱、補償」等法定義務,將損害降至最低。
透過合規的處理流程,我們期望將職災轉化為檢視職場安全的契機;更重要的是,如何事先預防職災的發生,以降低不必要的損失,最終達成勞資雙贏的願景。
2. 職災的定義與認定重點
什麼是「職業災害」?
並非所有在公司發生的意外都算職災,核心在於「職務執行性」與「起因果關係」。
●法律定義: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
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來源:職業安全衛生法
2.1 認定兩大原則
(1) 業務遂行性
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正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執行職務?
包括作業準備、收尾及生理需求(如如廁、飲水)。
(2) 業務起因性
災害與職務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即「因為工作才導致受傷」。
若是勞工私人恩怨或非工作相關行為導致,則可能排除。
無論雇主對於災害的發生有無過失,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雇主就必須負擔法律上的「職災補償責任」。
2.2 常見誤區:通勤災害
許多人誤以為上下班車禍「一定」是職災。
根據勞動部定義,通勤災害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非屬職災(因為雇主無法控制交通狀況),但在「勞工保險及職災補償」實務上,若符合「適當時間、應經途徑、無私人偏差行為(如無照駕駛、闖紅燈)」三要件,仍視為職災給予補償。
3. 勞工權益:能拿到什麼保障?
發生職災後,勞工最關心的莫過於生計維持。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雇主需負擔「無過失補償責任」,即不論雇主有無過失,只要發生職災,就必須補償。
若雇主有幫勞工投保勞保/災保,保險給付可抵充雇主補償金。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將所有受僱勞工全部強制納保,提供更全面、更快速的給付。
•保障範圍擴大:不論公司僱用人數多寡,所有勞工都應納保。
•給付標準提高: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上限已提高至新臺幣 72,800 元,能更好地反映高薪勞工的實際薪資水準。
■雇主補償責任:法定四大補償項目
即使勞工已領取職災保險給付,雇主仍須負擔《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職災補償責任。
這項責任是無過失責任,意即不論雇主有無疏失,都必須履行。
●補償項目:醫療補償
內容與計算標準:雇主應補償勞工必需之醫療費用(掛號費、自費醫材等)。
備註:憑醫療單據實支實付,職災保險已給付的部分,雇主可免除。
●補償項目:公傷病假與工資補償
內容與計算標準: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應給予公傷病假,並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備註:須持續給付至醫療終止,勞工在醫療、休養期間,雇主不得解僱。若超過2年未能痊癒且經醫院診斷失去工作能力,則為例外情況,請見文章後段說明。
●補償項目:失能補償
內容與計算標準:經治療終止後判定失能,按平均工資及失能等級給予補償。
備註:需經醫院認定,並依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表認定。
●補償項目:死亡補償
內容與計算標準:喪葬費 5 個月 + 死亡補償 40 個月。
備註:基數為平均工資,職災保險給付可抵充,但不足部分仍由雇主補足。
3.1 關鍵算式:這筆錢怎麼算?
許多爭議發生在「錢算得對不對」。
請注意「原領工資」與「平均工資」的差異。
雇主實際需要支付的費用,是「勞工應獲得的職災補償」扣除「職災保險已給付的金額」。
※雇主實際支付費用 = 勞基法職災補償 - 職災保險給付
因此,雇主為勞工足額投保職災保險,不僅是法定義務,也是分散自身風險的最佳方式。
※試算範例:不幸身故
若勞工阿明職災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 40,000 元,不幸身故,雇主應補償金額如下:
- 喪葬費: 40,000 × 5 = 200,000 元
- 死亡補償: 40,000 × 40 = 1,600,000 元
- 總計: 1,800,000 元
註:若勞保已給付死亡給付(例如已領 150 萬元),雇主僅需補足差額(30 萬元)。這就是「抵充」的概念。
4. 雇主責任:該做與不該做
職災發生時,雇主的法律責任不容迴避。
除了金錢補償外,更重要的是行政法規的遵守與勞權保障。
4.1 合規檢核清單(Do's & Don'ts)
請雇主對照下表自我檢核,違反下列任一項皆可能面臨 職業安全衛生法 或勞基法之高額罰鍰。
●必須做 (Do's)
1. 通報義務: 發生死亡或 3 人以上受傷、1 人以上住院災害,須於 8 小時內 通報勞檢機構(職安法第 37 條)。
2. 必要急救: 立即採取急救、搶救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調查分析。
3. 公傷病假: 核予勞工公傷病假,並支付全額薪資。
4. 預防措施: 提供符合規定之安全設備、教育訓練及危害告知(職安法第 6 條)。
●絕對禁止 (Don'ts)
(1) 違法解僱: 勞工在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基法第 13 條)。
法律明文規定,勞工在醫療、休養期間,雇主不可解僱員工。
•違法後果:若雇主違法解僱職災勞工,最高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會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例外情況:若勞工經治療兩年未能痊癒,經醫院認定喪失工作能力,但未達失能程度,雇主可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續付工資之義務。
(2) 破壞現場: 除非為了急救,否則重大職災現場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需經許可。
(3) 隱匿不報: 隱匿職災不報將面臨罰鍰,且可能需負擔刑事責任。
4.2 職災預防:從源頭管理風險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有責任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預防勝於治療,雇主應主動規劃並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例如:
•危害辨識:定期檢查工作環境,辨識潛在的危險因素。
•教育訓練:提供足夠的職安訓練,確保勞工了解操作規範。
•設備維護:確保機械設備、防護器具等處於良好狀態。
5. 發生職災怎麼做:一步步指引
當意外發生,混亂是最大的敵人。請依照以下標準作業程序(SOP)冷靜處理,保障勞工生命安全與後續權益。
(1) 緊急應變與就醫
首要任務是救人。立即送醫,並告知醫院為「職業災害」,索取乙種診斷證明書(註明受傷情況)。
(2) 現場保存與通報
若屬重大職災(死亡/3 人傷/1 人住院),雇主須在 8 小時內 通報。請拍照保留現場證據,以利後續釐清責任。
(3) 權益申請
勞工持「職災醫療書單」就醫可免掛號費。後續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並向雇主請求補償差額。
(4) 復工與爭議處理
醫療終止後協助勞工復工。若有認定爭議,可尋求勞動局調解或申請職業病鑑定。
5.1 常見 Q&A 與求助管道
以下整理實務上最常遇到的疑問:
Q1: 老闆說雖然我骨折,但公司很忙,要我雖然不能搬重物但還是來幫忙接電話,我可以拒絕嗎?
A: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若勞工身體狀況經醫師評估不適合工作,應以休養為主。
若雇主強迫工作,可能違反醫囑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但若經評估可從事輕便工作且勞資雙方協議同意,則可復工,但薪資不得低於原約定。
Q2: 我是派遣員工,在工廠受傷,是派遣公司負責還是工廠負責?
A: 依《勞動基準法》第 63-1 條,要派單位(工廠)與派遣單位(派遣公司)需負連帶負賠償責任,勞工可向雙方請求。
●求助管道: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https://www.osha.gov.tw/
- 各縣市勞動局/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法律扶助基金會(職災勞工專案扶助):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請加02)
■參考資料
[1] 勞動部政府製作《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_職安篇.pdf》
[2] 《勞動基準法》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4] 《職業安全衛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