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延續我們對《就業服務法》的解析,進入第30條至第33-1條,涵蓋退伍軍人、更生人、資遣員工等族群的就業服務機制,也提到政府的預算編列與業務委辦。這些條文說的不只是制度,更是對弱勢族群與轉職者的一道保障與機會。

第30條|協助退伍軍人重返職場
條文說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役政機關密切合作,協助退伍軍人就業或參與職訓。
舉例說明:
阿凱剛退伍,不清楚有哪些工作可以選擇,經役政單位轉介到就業服務站,由專員協助媒合適合職缺,並建議參與免費的職業訓練課程,學習電商技能後成功轉職。
第31條|幫助更生人重建職涯
條文說明:
就服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聯繫,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舉例說明:
小志曾因案件服刑,出獄後想重新開始,但多數企業對其背景卻步。經由更保會與就業服務站合作,推薦他到一間社會企業從事木工培訓與生產,穩定就業後也逐漸重拾信心。第32條|政府應確保有預算支持就業政策
條文說明:
1.主管機關為促進國民就業,應按年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法規定措施。
2.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舉例說明:
例如某縣市資源有限,中央即補助經費推動「青年職涯培力計畫」,協助地方辦理職訓、就業博覽會與創業講座。

第33條|資遣通報與再就業協助機制
條文說明:
1.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舉例說明:
公司因市場萎縮裁撤部門,小潔等5位員工被資遣。公司依規定通報地方政府與就服站,站方主動聯繫員工,提供履歷健檢與媒合服務,小潔順利轉職至另一家物流業。
第33-1條|政府就業服務事項可委任或委託執行
條文說明: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舉例說明:
為提升服務量能,政府將部分青年就業輔導計畫委託某勞動基金會辦理,基金會負責招募輔導員,深入校園與地方協助青年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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