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是「以刑逼民」?
簡單說,就是「用刑事提告來逼對方接受你的民事賠償要求!」其實就是把提告當作是談判的武器,讓對方因為擔心被判刑而願意在民事賠償上妥協。

最常見的以刑逼民—車禍過失傷害
一,需有人受傷
有受傷的那方才有提告的權利,如果雙方都有受傷,那各自都擁有向對方提告的權利!
如果只有車體或財務受損,是不能走刑事提告,只能以民事糾紛進行調解或是民事訴訟。
二,需有對方負『肇事責任』的證據
要成立過失傷害罪,需要對方有過失!但是否真的有過失,必須經過偵查與審判的法律程序才能成罪判刑。受傷方不用也很難證明對方真的有過失,但是必須要有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過失的嫌疑與可能,就可以進行提告,提告後轉由檢察官來確認犯罪嫌疑。
受傷方作為提告用的證據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車禍初判表),初判表內的『可能之肇事原因』欄需要有肇事原因之描述(可能不只一項,但不能無),這時才具備對方有責任的合理懷疑,不然即使提告也很可能直接不起訴,搞不好反被對方提告『誣告罪』
三,只要對方有肇責,不問比例多少,就可提告!
過失傷害,重點的是『有無過失』,即使過失比例只有10%,也是有過失,也會成罪,『過失佔比多少』只是判刑參考。所以常會發生「錯的比較少的反而會被告,只因自己沒受傷!」
四,在車禍事故後六個月內提告
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就是即使有犯罪發生,只有被害人不願意原諒加害人的狀況時提出告訴,國家審判機關才會接手處理,而且只能在事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提告,逾期就喪失告訴權!
超過六個月後未提告刑事,受傷方就只能針對自己的損害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來求償。
五,提告後可以撤回
這是一般以刑逼民可以達到效果的主要原因:在訴訟過程中檢察官跟法官都會安排當事人雙方試行調解,告訴人可以用「撤告權」來跟被告方爭取自己期待的賠償金,如果調解成立,告訴人撤回告訴,這刑事訴訟案件就會終結。

如何面對『以刑逼民』,確保自身權益
正確觀念:『以刑逼民』是利用法律的變相取巧策略
大家應該先有正確觀念:過失傷害的立法原意,是國家對於侵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以公權力來給予行為人應有的處罰,不是讓受害方用來作為逼迫行為人付錢了事的武器!
過失傷害告訴之惡意濫用與正當行使
- 惡意濫用:有開車發生過事故的車主應該都知道,警察的初判表很難有一方是零肇責的!結果明明我方只有10%肇責,對方有90%肇責,卻因為對方有受傷,我方沒受傷,我方跟對方要賠償,結果對方態度不佳又不想賠,就用提告我方過失傷害來逼我方讓步,最後我方為了不想留下刑事前科紀錄只好認賠被迫和解!
- 正當行使:刑法將過失傷害列為告訴乃論,就是讓被害人可以審酌加害人犯後態度來決定是否願意原諒或是要求國家給予處罰。如果對方車主事故後態度不佳,不願認錯與適度賠償,這時候對加害方提告,是正當合理,並非以刑逼民。
面對惡意濫用的自保
- 事故當下的證據保全:
#自身行車記錄器立即下載備份,以免過晚下載導致事故影片遭覆寫。
#檢視自身受傷狀況:即便是小擦傷,立即就醫保留就醫紀錄(創造自保反告籌碼) - 車險理賠妥善運用:
#務必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事故後立即辦出險,與保險公司理賠保持聯繫,確認評估對方態度! - 被告後的法律支援:
#向檢察官(起訴前偵查)與法官(起訴後審理)爭取調解庭
#開庭時提出相關資料與理賠聯絡過程,爭取檢察官與法官的同情理解。
#尋求法律專業協助:視案件狀況跟專業律師諮詢法律風險,必要時委任律師開庭。

結語: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法律,正當運用可以保護人民,被惡意濫用也可以傷害人民!
對自己的行為不願負責的人,提告,是正當行使。
因為想要求高於自己損害的賠償或是不願負責想逃避,提告,是惡意濫用。
期許大家多多吸收些法律知識,正當運用保護自己!不要濫用法律來逃避自己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