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過那道海峽之後,你的錢,還是你的錢嗎?
你以為的繼承人,法律上真的是繼承人嗎?
我執業這二十幾年,碰過太多台商朋友,兩岸跑了大半輩子,生意做得風生水起,偏偏在「資產怎麼傳」這件事上,栽了大跟頭。他們心裡想的都一樣:我拿的是台灣護照,我的東西當然照台灣法律來分,有什麼好煩的?這個想法,我必須很直白地說——太天真了。
一旦牽扯到你放在大陸的房子、工廠股份、銀行存款,整件事的法律邏輯會瞬間翻轉。這不是「多跑幾趟手續」能擺平的問題,而是你得搞懂:海峽兩邊,遊戲規則根本不一樣。
📌 那些年,我碰過的「出大包」場面
容我講個真實改編的故事。
老王,東莞起家,鞋廠從一條線做到六條線,三十年下來算是台商圈裡有名號的人物。前年在上海突然因病走了。留下蘇州一棟廠房、好幾家公司的股份,還有台灣新店的透天老家。
老王太太跟兩個兒子商量了一下,覺得也不是太麻煩的事——回台灣辦繼承、法院公證書拿到手,飛一趟大陸把名字改一改就好了嘛。聽起來好像滿合理的對吧?
結果到了蘇州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櫃檯人員翻了翻文件,搖搖頭,說這個不行。老王太太不死心,又去找了大陸律師。律師聽完來龍去脈,很平靜地講了一句話,但老王太太聯完整個人僵在那裡:
「依照我們這邊的法律,老王的父母跟您和孩子一樣,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什麼意思?老王在大陸還有一對九十歲的老父母。在台灣我們都知道,繼承順位是子女優先,只要有子女在,父母根本排不上——他們是第二順位。所以老王太太從頭到尾都沒想過公婆會來分一杯羹。
但大陸《民法典》的寫法完全不同。配偶、子女、父母,三者並列擺在第一順位,沒有誰大誰小的問題。老王拚了半輩子的資產,現在得分一塊給說實話已經多年沒什麼往來的公婆。
後面還有更頭痛的。老王生前為了「方便」,把一部分股權找了當地朋友代持。當初就是口頭講講,正式的股權代持協議?沒有。人走了以後,那個朋友翻臉就跟翻書一樣快,矢口否認有這回事。你手上既無書面合約、又無資金流向佐證,拿他怎麼辦?這場繼承,最後拖成了一場打了好幾年還沒完的跨海官司。
沒搞清楚規則就衝,付出的代價,往往遠超過你原本以為「省下」的那些麻煩。
⚖️ 法律到底怎麼說?
「兩邊法律不一樣啦」——這句話大家都會講。但你要是問:到底哪裡不一樣?十個人裡面大概有九個答不上來。我試著拆開來講,讓你看看水有多深。
一、台灣人在大陸打官司,你的案子是「涉外」的
這是第一個大部分人搞不清楚的事。
你是台灣人,到大陸去跟人打繼承的官司,大陸法院怎麼看待你?答案是:參照「涉外民事案件」來處理。法源依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涉台民事案件的程序規範直接參照涉外篇章。
另外,你從台灣帶過去的所有東西——身分證明、委託書、遺囑——對大陸法院來說,並不是拿出來就自動有效的。有時你得再過一輪,甚至好幾輪的公證加認證程序,才有辦法在大陸的法庭上被當成合法的證據使用。
我接過的案子裡,光是跑這些程序認證,就讓好幾組家屬跑到懷疑人生。有一組客戶,光在海基會和公證處之間來回補件就補了四次。更別提如果中間有哪份文件格式不對、少蓋了哪個章,整個流程就得砍掉重來。
二、最讓人崩潰的:同一個人的遺產,竟然可能適用兩套法律
這件事我每次跟客戶解釋,對方的第一個反應都是:「不會吧?」
會的。而且寫在法條裡面,白紙黑字。
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把繼承切成兩半來處理——學理上稱為「區別制」,不動產和動產各走各的準據法。不動產,就是房子、土地使用權這些,哪裡的東西就用哪裡的法律。你在蘇州的房子?大陸法院毫無懸念地用大陸法來處理。
但動產呢——銀行存款、股權、保險金這些?它看的是被繼承人過世時「經常住在哪裡」,法律術語叫「經常居所地」。
這就出現了一個非常弔詭的情況。假設老王雖然在上海過世,但他的戶籍一直在台灣、健保也在台灣、每年報稅也是在台灣,法院有可能認定他的經常居所地是台灣。那他的存款,就照台灣《民法》來分。
也就是說:同一個人,在大陸境內留下的遺產,房子用大陸法分、存款用台灣法分。
房子那邊,父母可以分到一份(因為大陸法的第一順位包含父母)。但存款這邊,父母分不到(因為台灣《民法》第 1138 條的父母是第二順位,有子女在就輪不到他們)。你說這個帳要怎麼算?特留分的比例怎麼互相調和?哪些資產先扣、哪些後分?——說真的,每一件這種案子擺到桌上,都得花大量時間去推演各種可能的方案組合。
三、繼承順位這件事,是兩岸法制裡最大的坑
我直接拿兩邊的法條出來對照,你一看就明白:
台灣《民法》第 1138 條怎麼排的?子女排第一,父母第二,兄弟姊妹第三,祖父母第四。一層一層遞補下來,前面有人就沒後面的事。法律系教科書的說法是「先順位排除後順位」。換句話說,只要老王有子女在,他的父母在台灣法底下就是拿不到東西的。
但大陸那邊呢?《民法典》第 1127 條一上來就把配偶、子女、父母三者全部塞進第一順位。不分先後、不分主次,三方並列,共同均分。
我之所以一直強調這件事,是因為它的實際殺傷力非常大。你想想看:一個台商,在大陸有房子有工廠,父母也還在世。按照大陸的法律,不管你跟父母之間的關係是親是疏,不管你心裡是不是想把所有東西都留給老婆孩子——父母就是有法定的應繼分,這沒什麼好爭的。
做兩岸家族資產規劃的人,這道坎你不能裝沒看到。
四、「那我在台灣立好遺囑不就得了?」——沒那麼簡單
我知道你在想什麼。很多客戶第一反應也是這樣:我在台灣把遺囑寫好,到時候拿去大陸用就好了啊。
理論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第 1 條確實有開一個口,允許適用台灣地區的法律。但你把同一份文件往後翻,第 3 條就補了一刀:如果適用台灣法律會違反大陸的「社會公共利益」,那就不適用了。
這個所謂的「公共利益例外條款」,我從業這麼多年,坦白跟你說,它的邊界至今模糊得很,法官手上握有很大的裁量空間。你能不能讓大陸法院買帳、願意尊重你的台灣遺囑?這件事不是不可能,但重點從來就不在遺囑本身寫得好不好——而在於你事先有沒有把管轄法院的選擇、遺囑形式要件在兩邊的合規性、配套的財產安排,這些東西一起做到位。沒有這些前置工作,單靠一紙遺囑飛過去想搞定,成功的機率我只能說不樂觀。
🧠 所以,現在能做什麼?
講了這麼多「為什麼很複雜」,你可能會問:那到底該怎麼辦?我沒辦法在一篇文章裡幫你量身定做方案,但方向上有三件事,建議你現在就開始動。
▍把資產清單按「法域」拆開
別再用一張表單就想把兩邊的東西全列完。台灣歸台灣、大陸歸大陸,分開來看。尤其是大陸的不動產,你就預設它會適用大陸《民法典》的繼承規定,父母的應繼份額是個繞不開的問題。
如果你很明確地想把大陸資產留給某個特定的人?那最踏實的做法,就是立一份遺囑,按照《民法典》第 1134 條以下的形式要件來寫。不要等人都走了,家屬拿著台灣遺囑飛過去碰運氣。那個成功率,我前面分析過了。
▍「經常居所地」這件事,你得主動去釘死它
剛才說了,動產繼承的準據法跟著經常居所地走。那你平常到底住哪裡?在哪邊看醫生?在哪邊繳稅?這些東西加總起來,就是法院拿來判斷你「經常住在哪」的依據。
不要覺得這種事情很虛。我碰過好幾次,當事人兩邊跑來跑去,結果過世以後兩邊法院都說管轄權在自己手上,家屬夾在中間動彈不得。提前跟律師把你的生活足跡整理一遍,確認居所地的認定不會出問題,這個功夫省不得。
▍公認證文件?拜託,現在就去辦
這是我最常苦口婆心勸客戶的一件事。兩岸文書的認證流程,跑一輪通常要三到六個月。三到六個月!
遺產繼承是有時效壓力的。台灣繼承人要主張大陸這邊的遺產,依民法典訴訟時效期間三年要是等到出事了才開始準備文件,光是跑認證就可能把你的時間吃光,關鍵期限一過,很多事情就很難挽回了。
我講得再白一點:你手上能先公證的東西,現在就去弄。不要拖。
💡 最後講兩句
寫了這麼長,其實我想講的核心就一件事——兩岸傳承這種東西,不是你上網查查法條、問問朋友就能搞定的。台灣《民法》、大陸《民法典》、還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等,許多法律交叉在一起,每一個細節的判斷都可能讓結果差上幾百萬甚至幾千萬。
我能給你最中肯的建議就是,趁一切都還來得及的時候,把該做的事情先做。等到真的出事,那時候再來想辦法,你面對的就不是「麻煩」兩個字,而是一場硬仗。
⚖️ 【林博實務與合規聲明】 本文核心源自林博士親歷卷宗與實務觀察,並運用 AI 技術進行結構化整理。為求法理探討之客觀嚴謹,本文提及之「臺灣」與「大陸」均依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用語。兩岸法規變動頻繁,具體案件仍須視個案所在地與當時有效法規而定。跨境傳承牽涉甚廣,具體個案仍需預約尋求林博士專業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兩岸法律 #跨境繼承 #台商傳承 #遺產規劃 #民法典 #涉外繼承 #愛的最後一哩路 #林鴻文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