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說話前想一想,不然可能就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一、事實經過
兩名國中同班同學(學生 A 與學生 B)長期彼此不合。兩人在去年 9 月就曾發生過肢體衝突,沒想到同年 12 月底又再度爆發口角。學生 A 的父親接獲通知趕到學校後,因心疼兒子、認為孩子受了委屈,在教師辦公室處理時,竟當場對學生 B 嗆聲:
「下次在外面遇到要小心一點!」。
隔天,校方為了平息紛爭召開協調會,請雙方家長到場溝通。怎料學生 A 的父親在會中認為對方學生說謊,情緒再度失控,不僅威脅「在學校我不會弄你,但出學校我就不敢保證了」,
甚至變本加厲說出「你信不信我會叫人來」等語。
二、法院怎麼說?
1、加重其刑
被告(學生 A 的父親)在開庭期間對於上述恐嚇犯行均坦承不諱。法院指出,由於被告是成年人,而受驚嚇的學生是未滿 18 歲的少年,這項行為已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即便檢察官起訴時原僅引用一般刑法恐嚇危安罪,但法官認為這屬於「成年人對少年犯罪」,必須依法加重其刑。
2、辯護人向法官請求緩刑
辯護律師極力爭取緩刑,強調家長是因為心疼孩子長期被霸凌才會情緒失控,並非為了私利,且家長沒有前科,是因為對方要求的 80 萬和解金過高才無法達成和解。律師認為,這位父親已經悔改,希望法院能給予自新機會,免去牢獄之災。
但是宣告緩刑必須考量對受害者的侵害程度。如果被告沒有補償受害者所受的損害(如達成和解或賠償),就輕易給予緩刑,不僅無法讓被告真正記取教訓,更無法體現法律保護被害人的價值。
因此雖然被告沒有前科,但在偵查期間曾否認犯行,且至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
更關鍵的是,這兩次恐嚇都發生在校園內,甚至無視師長在場調解,這不僅對學生造成傷害,更是對校園安全與秩序的嚴重挑釁。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性並達到警惕效果,因此認定這不符合「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的情形,必須讓家長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刑事責任。
[編的話]
雖然這位家長的對象是對學生,但反過來思考,如果是對教師呢?我想應該可以讓各位不要害怕而捍衛自己!也提醒各位家長,校園內並不是比大聲,是非對錯是要學習,更何況你這樣做了之後,你確信你的孩子會受到安穩的照顧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