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從刑事訴訟及證據法則實務來務實的討論司法改革吧!

記得剛進法律學系那一年,法學緒論教授討論冤案時,語重心長地告訴我們:「當第一線的司法警察蒐證不確實甚至破壞現場,就注定了一個案件走向爛案的命運;而擔任偵查主體的檢察官不察未能及時補正程序錯誤,一個案件就變成爛案了;職司審判的法官未能依照證據法則仔細判斷時,一個爛案就變成冤案了。
記得剛分發擔任檢察官而承辦重大案件時,檢察長與主任檢察官提醒我:「沒有什麼比程序更重要,實體認定錯誤,還有救濟可能;一旦程序錯了,案子就爛了。」
這是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的基本常識。

一、一個刑事案件的產生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這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那麼在實務上,檢察官要如何知道有犯罪嫌疑呢?
當行為人為犯罪行為後,通常發現犯罪的人直覺的想法就是「報警」處理,例如:有人被殺、被搶劫、家裡被小偷闖入,通常就是撥打110請警察到場處理,這意味著在檢察官發現之前,司法警察通常搶先一步到達現場為相關蒐證與調查,接著司法警察會視案情而決定是否先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這通常是重大或複雜案件發生的情況),通常情形是警察先調查後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前者的情況往往是重大命案、毒品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由檢察官在第一時間統籌案件的發展,指揮警察為有效率且合乎構成要件的偵查方向;而後者則是檢察官就警察審酌所調查的證據並為進一步更精緻的補苴罅漏。
此外,實務上也不乏檢察官發現犯罪而自動檢舉、民眾到地檢署自首、告發或告訴的案例,檢察官通常會視案情而指揮司法警察蒐證與調查。司法警察機關眾多,包含:警政署以下各機關、檢察事務官、海巡、憲兵、調查局、廉政署等;檢察官將案件發交由司法警察調查時,往往會依照案情而選擇最適合的司法警察從事調查工作。
以上的說明,乃刑事訴訟法規範的白話與實務運作版,從這樣的程序可以發現,進行第一時間蒐證、詢問被告與證人、保全現場等工作之第一線人員,往往是司法警察。檢察官的角色乃偵查之指揮,也就是統籌案件的發展與控制程序的合法性,以進行合法、有效的偵查。

二、審判中檢辯攻防

從現行審判實務中可以發現,律師的辯護戰場主要為證據法則,其策略通常是攻擊證據能力以及證明力,針對證據能力部分,主要依照刑事訴訟法證據排除以及權衡理論處理;主要的攻防還是在於補強法則與證明力。
雖然鑑識科學家強調科學辦案、物證的可性信高於供述證據,但不可諱言的,許多案件類型往往必須仰賴供述證據,去拼湊出一個犯罪的故事,也不是所有的犯罪類型都有兇刀、指紋、清晰的監視器畫面……等證據,實務上有許多案件往往只有證人供述、以及一些間接證據。最高法院近年發展的一系列補強法則見解,建構了判斷供述證據可信性的快篩判斷標準,如果無法通過補強法則,判決結果即為無罪,只有通過補強法則的門檻,法院才必須細細審究每個證據的可信性,且必須於判決理由中詳盡交代為何不採檢察官出證之證據、或為何認為供述證據可信。
檢察官的工作不只是偵查,還包含公訴蒞庭進行論告、交互詰問與言詞辯論等,這些是第一線的司法警察所沒有的經驗,所以司法警察在第一時間進行蒐證時,憑的是經驗與直覺式的推理;但是檢察官考量的,除了偵查假設以外,還包含了合法性與效率,並且想辦法讓檢警辛辛苦苦的調查的證據能夠在審判中被法官認定有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有時第一線的司法警察殺紅了眼想要「抓壞人」,但是欠缺完善的憲法與刑事法教育背景,忘了沒有透過程序正義而追求的實體正義,並不是刑事法乃至於憲法所要求的正義;不具有公訴經驗的司法警察,很可能根本不知道在偵查階段如果沒有貫徹程序正義、將事實細節鞏固,將來會衍生出很多抗辯,而程序抗辯更可能招來不正詢問、程序違法的指控;被媒體鼓動而抗議無罪判決的民眾也不知道,第一線的蒐證與證據保全品質問題,常常才是摧毀司法公信力的背後關鍵因素。
如果我們仔細觀察近十餘年來的冤獄平反案件、無罪判決,辯護人的著力點幾乎都是打擊警察所調查的證據無證據能力(例如刑求、犯罪現場被第一線員警破壞、採證程序有瑕疵等)或是證明力(例如證人說謊、欠缺補強證據等)。以筆者的公訴經驗,被告與辯護人的主戰場大多是攻擊警察所調查的證據有瑕疵、逮捕程序有問題、警詢時刑求或疲勞詢問,並要求勘驗警詢錄音錄影等;實務上確實不乏在勘驗警詢錄影後發現警詢程序有瑕疵甚至疑有不正詢問,進而導致國賠或冤獄賠償的案例。
也因此,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鞏固,以及通盤偵查計畫的推演,往往是檢察官在偵查中最重視的重點,警察看到的是一個案件的片段,但是檢察官在偵查中就必須先推演審判中可能遇到的攻防重點。以檢察官指揮偵辦專案為例,常見承辦員警急著想要進行搜索或通知、拘提到案等行動,但是檢察官要求警察暫緩,先行透過不容易打草驚蛇的方式,例如:調取通聯、監聽、函查資料、行動蒐證、調監視器畫面等方式調查並先行鞏固其他事證,當客觀證據充分以及掌握證人後,被告才有可能基於利害考量而自白,而這樣的自白,也是最貼近真實的;當司法警察對於案件充滿把握時,檢察官反而會囉嗦的要求他們在調查一些佐證的補強證據,因為檢察官很清楚實務上所發展出的補強法則的運作方式,以及供述證據的不穩定性與審判中翻供的可能性。
筆者與一些合作警察討論案件時,不難發現警察重視的是實體正義以及績效考量;但是檢察官並沒有績效的問題(事實上,起訴案件遭判決無罪才會影響辦案成績;至於檢察體系內部人事升遷的問題,則是另一個複雜的問題),而且刑事訴訟法規範的目的在於透過程序正義的方法來貫徹實體的公平正義。
一個案件從偵查、起訴、到審判,真正在乎最終成敗的,是居於偵查主體角色的檢察官,司法警察必須從偵查階段就成為檢察官堅強的左右手,到公訴階段時,因為檢察官化主動為被動,如果還有應調查事項,此時司法警察必須聽從公訴檢察官和法院的指揮,協助查明應救援的證據,如此才能合法並有效地發現真實。

三、檢察官在偵查中的司法官屬性與檢警關係

檢察官為偵查主體,而司法警察(官)乃偵查輔助機關,刑事訴訟法規定得非常清楚。這樣的規定,也是期待偵查階段能夠合法、有效地進行。認真的司法警察最期待的,是其等辛辛苦苦的查緝犯罪能夠最後在審判中彰顯實體正義,如果大費周章調查證據,卻因為程序不合法而導致證據被排除、因為未能緊扣法律構成要件進行蒐證而導致證據不足,豈非浪費警政資源而白費力氣?
在偵查方法方面,大多數強制處分令狀原則的規定,使得司法警察必須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通訊監察許可書;被告無故不到場的情形,必須向檢察官聲請拘票;證人第一時間證詞的鞏固,透過檢察官命具結後訊問乃最有效的方式。因此,司法警察發現某些重要線索後,在案件初期會找上檢察官,請檢察官指揮,以利進行合法性控制以及後續強制處分之指導、聲請與發動;除此之外,實務上常見好幾個司法警察單位同時關注某一重要案件,當檢察官統籌指揮時,也能適度協調不同司法機關「搶線」的衝突問題,更可避免某一司法警察機關輕舉妄動而影響其他司法警察機關通盤計畫之情況。
很多司法警察私下曾向筆者討論為何移送偵辦的案件會被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關鍵可能在於當今我國司法警察的訓練欠缺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完整教育,且警政體系的績效與核分制度也是很大的問題。部分基層員警不諳盤查、搜索、逮捕的法定程序,甚至發生將被告逮捕到案後發現不符合現行犯的規定(凌晨4點多電話把檢察官叫起床,請示:「這件是不是現行犯?我們把被告逮捕了怎麼辦?」),一個違法或不當的強制處分,將成為辯護人攻擊自白合法性的重要弱點。而核分制度導致司法警察偏愛某類型犯罪(例如毒品)的調查,為了績效而各路人馬搶線搶成一團,導致反覆、切割、交錯移送(例如A案事實為1月1日A賣給B0.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個月後,警察移送的B案是1月2日B賣給A0.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請問這有人相信嗎?這已經形成法院合理懷疑「栽贓」的心證了!);以某些通常是中小盤少量的毒品交易的地區為例,由於欠缺大盤毒品交易之案件類型,基層司法警察曾經私下有微詞,認為辛辛苦苦的佈線、監聽、搜索等行動,還不如直接抓現場,反正抓到賣0.1公克和抓到賣10公克毒品的績效與核分也差不多,而且抓現場一個月有好幾件,放長線則需要長期的努力,最後也未必會成功,期間可能還會有被檢察官或法院駁票的壓力。
而警察的核分制度主要是在移送或報告偵辦時可以得到分數(至於最後定罪與否則非重點!),這也導致部分司法警察抱持著把案件丟到地檢署就有分數的心態,至於把案件丟給檢察官後的後續調查,只要檢察官不核退案件,就抱持著敷衍的應付心態;警察體系與媒體之間耐人尋味的關係以及績效文化也常常導致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形同具文,甚至導致串證、滅證以及未到案共犯逃亡。實務上曾經發生重大新聞案件,司法警察將人犯解送後,無視該案係以串證為理由而羈押被告,檢察官忙著防堵串證,司法警察機關忙著開記者會洩漏案情以彰顯其等破案的功勞;共同被告已經串證且否認犯罪的重大命案發生後,移送偵辦的司法警察以「風太大」為理由而拒絕檢察官要求「搜山」(而不是出海!)找凶器的指揮,導致檢察官必須親自帶著另一批非移送單位的司法警察執行搜索等工作,當檢察官親自衝往第一線時,表示沒有空看監視器與參與搜索的承辦員警正在辦公室內看電視,顯然抱持「反正分數拿到了,案件的成敗就交給檢察官了」的心態。
調查程序與蒐證品質與參差不齊,也是我國第一線司法實務的頭痛問題。命案相驗程序進行時承辦員警忘記拉封鎖線、未帶相機與手套、勘驗斷電民宅不帶手電筒、承辦員警站在監視器正下方睜著眼睛和檢察官說這裡沒有監視器、到達勘驗現場後才發現被告不在車上(開車時忘記點車上的人數),這些都是實際發生的案例。甚至還發生過犯罪現場有監視器,當事人於警詢時請求警察調閱監視器,但警察沒有把當事人的要求記進筆錄中,也沒有及時調閱監視器,直到審判中辯護人突然提出一片監視錄影光碟要求法官勘驗,法官指揮警察重新前往現場查看有無監視器,警察不但沒有去看,反而函覆法院該地沒有監視器,法官請公訴檢察官偕同前往案發現場進行勘驗,結果好大一支監視器掛在案發現場。實務上不乏第一時間司法警察回報沒有監視器,檢察官親自(或打電話要求隊長或小隊長)前往現場發現卻找到監視器,這類「檢察官要求後證據突然『變』出來」的神奇事件。
警紀問題,更是偵查第一線惱人的問題。例如取得搜索票後,隊長或小隊長開始進行搜索人力之調度時,賭場突然散了;檢察官將案件發交給某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後,突然風聲走漏,被告與證人供詞一致;媒體刊登於新聞的相片,和檢察官手上拿到司法警察陳報的相片完全一模一樣;檢察官調取被告及被告家屬的通聯記錄後,發現其等與承辦司法警察有多次的通聯……。這些問題,導致難以進行有效的偵查作為,不只困擾檢察官,也困擾有心辦案的認真基層員警。
政治力介入的問題,例如:民意代表打電話「關切」、對警政高層施壓,也是有心辦案的熱血司法警察感到困擾的問題。實務上常見司法警察搬出「檢察官」、「法官」來抵擋政治壓力的實例:「這是檢察官交代的,我們也不得不辦」;「拘票是檢察官開的,我們也是依照檢察官的指示拘提啦」;「搜索票是法官簽發的,我們是依照檢察官的指示搜索的,你們有疑問的話去找法官和檢察官」。這些應付民意代表以及民眾的說詞,儼然成為司法警察的教戰守策,彷彿「法官」、「檢察官」像是符咒一樣,讓不當的政治力自動退散——關鍵在於獨立的「司法官」屬性。
綜上所述,不論從對被告有利與不利一率注意的客觀義務角度、控制司法警察程序合法性、切合構成要件的有效偵查計畫、作為警察不受政治力干預的後盾等角色來看,檢察官必須具有客觀與獨立的靈魂,才能使一個刑事案件在初期就能進行合法性控制、有效率的偵查發展、貫徹被告與被害人人權之保障,實現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正義與刑事實體法的實體正義。當檢察官不具有這樣的使命感,反而追求升官與績效、過度注重媒體關係而忽略偵查不公開之規定、隨輿論與民代起舞而為紊亂的偵查和大掃盪、為了上級與輿論期待的某類犯罪偵查績效轉而向司法警察「討案源」而與司法警察形成一種不當的共生關係之時,就是背棄了司法官屬性,而喪失了偵查主體的尊嚴。

四、當今司法的困境

除了上文所說明從偵查到審判過程進而分析一個刑事司法案件出問題的原因以外,人民普遍法治教育與人文精神的不足,導致濫訴案件叢生,癱瘓司法;媒體胡亂報導(例如日前某媒體蓄意曲解無施用毒品傾向不起訴的法律適用)、欠缺媒體倫理破壞偵查不公開、侵犯當事人隱私甚至造成未審先判之社會氛圍;再加諸民眾集體的理盲、民粹主義盛行,使得司法抗多數困境雪上加霜、維護人權而公正獨立的使命幾乎要被摧毀。難道法治教育不該是司法改革的重點?
刑事司法資源的匱乏、檢察官角色的腹背受敵,導致「檢察官的士氣已低到不見谷底,學習司法官都出現寧到外島當法官,不選本島當檢察官。剛分發的除了後悔選檢察官外,已想幾年後轉任法官或律師」(引自:【司改交鋒】主檢林宏松:不談廢死 先讓檢察官死),成為司法實務圈內的嚴重問題。筆者在離島檢方服務一年多以來,不論是在偵查或是執行實務,遇到了許多(有效)警力、資源、金錢等各方面的挫折,常常必須親自跳到第一線的現場從事司法警察的工作,司法警察品質參差不齊,移送/報告書儼然是指揮檢察官偵辦的指揮書,甚至有僅憑2份筆錄就移送偵辦的案件,警察辦5天,檢察官辦到快逾期;證據保全出問題的案件更是所在多有。
弱勢被告的權利與特別預防更不用說了,這向來不是國家政策的重點,所以偵查中的司法精神鑑定費用當然也是口袋空空。筆者天真的想著透過投書來幫弱勢被告點一盞天燈,卻發現當今有一群盤踞天燈轟趴的人根本不正視從這大風大浪中好不容易風雨飄搖過海的這盞燈;司法負擔過重的沉痾已久,他們甚至也不在乎在血汗司法基層的血淚。
滿天炫目的星際大戰,這作秀的司改天燈大會多麼閃亮亮,有誰在乎司法基層血汗建言而點起的那些務實卻不起眼的改革燭光?直到天燈掉下來變成垃圾且火燒總統府、司法院以及檢察署了,某府忙著派人跳出來切割滅火,這有什麼用呢?無視熱血的司法基層在各地費力點起的燭光即將油盡燈枯,不曾先行體察基層實務狀況而聚焦務實改革的問題,卻硬是主持一場炫麗但卻空洞的天燈轟趴,難道這些硬放天燈的人不用負擔這場大火失控燎原的責任?
如果想要進行刑事司法實務的改革,就應該從刑事訴訟及證據法則實務來務實的討論司法改革,去思考一個案件為什麼會爛掉?為什麼會有冤判?全面性的檢討當今教育體制的法治教育、第一線的司法警察素質、建立使檢察官具有客觀獨立性的檢察體系文化、法官對於偵查法官與審判法官角色的認知與使命感等面向。我們更應該思考:我們想要什麼樣的司法文化?難道是為求實體正義而不擇手段的濫情文化?我們是否需要公正客觀的偵查主體在偵查階段進行合法性控制的把關,還是等到進入審判中證據排除就好?
在這個混亂的時點,很「巧妙」地在司法警察界發動起一股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聲浪,某種政治運作使得沒有認真研究刑事訴訟法的基層被引領走向集體盲從的方向。事實上,沒有績效壓力的檢察官又何嘗喜歡指揮偵辦案件而勞心勞力呢?偵查的靈魂與熱血其實只是源自於維護刑事實體與程序法的使命,而不希望大費周章的調查因為不合法而導致證據遭排除、欠缺有效率的偵查計畫而導致證據不足或滅失。
是不是可以思考看看,當廢除該條例的細節性規定,而全面回歸刑事訴訟法的原則性規定後,檢察官還是偵查主體,每天微笑著蓋章、核退、駁票、函督察(函上級)查處證據調查不足或滅失的原因,這真的是司法警察想要的尊嚴?檢察官不再勞心勞力的殷殷提醒警察注意合法性(然後等著被民意代表追殺)、指揮警察進行有效的調查作為、對於聲請令狀所需要的基本證據資料下指導棋,發現證據不足一率不起訴處分,這真的是司法警察期待的辦案方式?當案件起訴後,法官發現證據不充分時,也不用耗費時間指揮司法警察調查,公訴檢察官也不必指揮司法警察補正,法院直接依照證據法則判決無罪;當被告請求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時,也不必指揮司法警察查證對被告有利事項,這難道是民眾想要的公平正義?
其實當今很多蒙昧的聲浪,可以讓司法人員的工作變得很輕鬆甚至變成蓋章機器,近來許多司法官之所以耗費那麼多工作以外的時間,熬夜寫文章、投書、談話節目、透過臉書以白話文的方式向民眾說明,只是不忍實體與程序正義沉淪的使命感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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