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點 公司在發薪水的時候多給,多給的工資並不屬於勞務所得,不可以直接從薪水扣回。 法律規範的內容有時候跟我們生活上是有落差的。 常見處理方式 一旦公司發生溢發薪水給員工,因為溢發的金額不屬於員工勞務提供所應該獲得的工資,照法律規範的部分來解釋,這個多得的金額是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所以公司應該以民法的方式(通知返還)請求該員工返還溢發之薪資。 換個角度來看,勞工有提供勞務的事實,則雇主有依勞動契約的約定給付工資,不得以某個月薪資溢發為理由從下個月或其他月份把薪資扣回。 但是,上面寫的是法令規範和操作方式,實際上發生的時候,勞資雙方說明與溝通清楚時,大多還是會以直接扣回的方式作處理。(不過當有勞資爭議時,這樣的狀況可能變成違法的證據。) 相關法令 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第22條略以:「……。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如果看完覺得有幫助的話,歡迎贊助或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