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會長彭韻僖在昨日(13/1)的法律年度開啓典禮致辭時指出,「守法及護法是社會的責任及核心價值,所有刻意違法的行為都在削弱法治」。她甚至言道,就算違法者願付出代價(如坐牢),她也不認同法治沒有受損。
究竟什麼是法治?是否所有「刻意違法」的行為都在削弱法治呢?
所有刻意違法的行為都在削弱法治?
不同的法律哲學家或法官都對法治有不同的定義,單從理論層面逐一比較和分析未免枯燥,不如讓我們考慮一個例子:設若有人打劫銀行,然後被警察拘捕,檢控官根據證據檢控,然後法官和陪審團根據法律原則和證據宣判。這個情況,我們稱之為「伏法」或「繩之於法」。若是這樣,法治在什麼地方被削弱了?
事實上,刑事司法制度本身的建立,正是要處理這些所謂「刻意違法」的行為(註一),整個刑事司法制度,本身就是在問:如果有人犯法了,怎麼辦?倘若任何「刻意違法」的行為都削弱法治,那大概任何社會的法治早給削弱殆盡,而我們亦永不可能達致什麼法治社會。
能夠破壞法治的,從來都是在制度內手握權力的人,特別是那些企圖以什麼緊急或危機為名暫停正當程序(due process)運作的掌權者。
誰能破壞法治?
為什麼呢?因為法治不只是一堆法律條文和法律課本。法治需要不同的人去執行和維持,所以這些人是否忠誠執行法律的要求,決定了法律是否真正能管治一個社會。以選舉為例,選舉法需要不同的選舉主任、票站主任和職員等的合作和遵行才能得到有效執行。倘若這些人濫用他/她們的權力,例如在考慮候選人的參選資格時加添不屬於選舉法的障礙,剝奪某些人的參選資格,或在處理選票時偏幫某些候選人,倘若這樣濫用權力不能被法庭糾正(註二),這樣,選舉法就不會得到有效執行,選舉就不再被選舉法所「管治」,法治在這個選舉上就被削弱了。因此,這些手執公權力的人才是法治是否被削弱的關鍵。
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刑事司法制度上:警察在調查、拘捕、處理證物和檢控時是否忠於法律,檢控官是否履行職責考慮一個檢控是否合符公眾利益和證明被告的罪責是「毫無合理疑點」,辯護律師是否合法地維護被告的辯護權利,法官(和陪審團)是否不偏不倚地主持審訊,並根據證據和法律原則判案,任何一環都決定刑事法有否被執行並「管治」相關的人和事。只有他們才能維護和破壞法治。
這就是為什麼只有在法治制度內的人才能破壞法治。犯法的人可能伏法,但卻不會破壞法治。
結語:葉繼歡沒有能力破壞法治,只有林鄭可以
所以我從來都說,葉繼歡是沒有能力破壞法治的,只有林鄭(或梁振英)可以。葉繼歡打劫銀行,然後在公平審訊後伏法,法治不但沒有被削弱,反而得到清晰的彰顯。只有當手執公權力者破壞制度,法治才會被破壞。
今天香港的崩壞,主因不在於有人不守法,而在於一大班衣冠楚楚的社會精英,躲在所謂的「守法」的遮羞布後不遺餘力地破壞我們的法治傳統和核心價值:人大釋法、用拙劣之極的藉口 DQ 候選人以至當選者、用一個更拙劣的藉口(陳同佳)企圖引入「送中條例」去燒毀香港和中國的司法分野,甚至將一條深埋地下的「緊急法」祭出來,粗暴並違憲地訂立「反蒙面法」。這些,才是對法治的攻擊和破壞。
這樣的「守法」有什麼意思?
何況,不少這些制度內的掌權者,其實也根本沒有守法:濫用私刑,插贓嫁禍,濫捕濫控等等,實在罄竹難書。敢問彭韻僖和支持她觀點的人一句,你們何曾針對這些濫用公權力的警察發過片言隻語的譴責?
相反,街上的抗爭者,不錯,他們可能犯了刑事法,但他們卻是冒著性命的危險去嘗試捍衛修補我們體無完膚的法治社會。將破壞法治矛頭針對他們,那是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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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我相信彭韻僖的「刻意」,是類近英文中 “voluntary” 而非刑事法中較狹窄定意的「故意」(intentional)。因此,我不在此討論刑事法中關於故意(intentional),魯莽(reckless)等不同意圖(mens rea)的討論了。
註二:這不是一個假設性句子:香港的法庭早已明言,司法覆核或選舉呈請不會介入某些選舉主任的 DQ 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