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父權社會。所謂的父權社會有三個特點,分別是男性支配(male-dominated)、認同男性(male-identified)和男性中心(male-centered)。意義依序為社會中的權威地位一般由男人佔據,並且提倡男性優於女性的觀念;社會中認同的正面價值與男性的性別與陽剛氣質(masculinity)有關;社會中的焦點總是放在男性的群體上。而這個體制中最重要的是「支配與控制」,先把男性與女性區別成不同群體,再把一般人認為好的特質性別化成男性的特質,間接地讓男性成為被欲求的對象,女性則成為他者(Allan G. Johnson,性別打結)。然而我們必須要知道的是這個壓迫性的體制的壓迫對象是社會中的所有個體,所以不僅是女性受到壓迫,男性也是受到壓迫的對象,就像是「男人是理性的動物」這樣的觀念讓男性的社會期待使得情感無法自由表達,進而產生約束及受壓抑;又或者是「男主外女主內」也讓男性變成必須要擔負起經濟責任否則會產生受到社會譴責的後果或對此譴責的自我想像,進而束縛住自己。雖說如此,我們仍須更進一步去看,在同樣受到壓迫的所有群體中,男性與女性受到壓迫的程度也不同,女性不只受到社會的壓迫,也同樣受到男性的壓迫,簡言之是雙重壓迫,這一點光從前述的客觀數據就可以證實,而這樣的性別壓迫更是這個體制的核心。而這個體制是獨立於所有個體而存在的,我們只是參與著這個社會體系,體系並非意志的產物。不過,事情不總是那麼悲觀,因為體系是意志可以改變的。
體制確實已經有一套固定的模式,但我們卻能在參與的過程中打破這個模式規劃的道路,使得其他人也能產生新的認知:先是認識到不從眾的可能性,進而到實踐不從眾,這就是改變社會的過程。我們或許在社會中會有自覺與不自覺的性別壓迫—鞏固這個體制,就像蕩婦羞辱、男性請客是如此,甚至語言也是不自覺地會被體制所扭曲,就像父權紅利(patriarchal dividend)這個概念,原先的意義是男性在父權社會中所獲得的有關榮譽、名望、指揮的權利或是物質利益等等的紅利(R. W. Connell,Masculinities,p.82,Polity Press,2005,2nd edition Jim McKay, Michael A. Messner, Donald Sabo edited,Masculinities, Gender Relations, and Sport,p.111,Sage Publications,2000),卻在進入我們社會的語境中成為諸如受迫者所得到的額外好處(bonus),例如約會女性被請客或是不用當兵等等,就此我們可以發現體制將在我們意識之外對我們產生作用,而處在這個體制之中的我們將因此都不具有自由,沒有人可以豁免。而要如何自由?無論男性或女性,只要是社會中的個體都必須要推倒壓迫與支配的體系,才能獲得真正的自由(張娟芬,姐妹戲牆—女同志運動學),因若自己自覺或不自覺地做出與自己信念相悖的事,這將不會是自由。
我們必須要知道社會學的重點之一就是讓我們能從不同的觀點來審視社會現實(Allan G. Johnson,見樹又見林),而其中的「角色」觀念與個體是有所區別的,就像是某人有其姓名為其個體性的表現,但這個個體在不同的社會場域中有不同的「角色」:例如面對母親是女兒,面對女兒是母親,面對上司是員工,面對友人是朋友,在不同的角色中都有不同的行為分際,而這些分際也來自於社會期待的形塑。在法務部統計中的數據可以知道於20115年間至2018年間總共被起訴的被告有93萬9878人但只有7555人是因為妨害性自主罪被訴,將這些特質歸屬在「被告」的角色之上,可以知道被告的對質詰問權會因為本號解釋所產生的影響連百分之一都不到(0.00803828);相對的,2015年至2018年性侵害犯罪女性被害人人數合計為28811人,四年來合計的被害人總數為34621人,在將這些特徵歸屬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後,其若不受規範保障所受到的影響是百分之八十三(0.83218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