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0/04/30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不當體罰延長安置

    父母或老師可以管教子女嗎?如果「不當管教」會有什麼下場?

    專線電話:113跟1957

    相信很多有帶小孩經驗的朋友,聽過「113」保護專線。
    如果你有更多涉略,可能還聽過「1957」。 它是福利諮詢專線,有專業社工人員執行接線服務,橫向聯結自殺防治、就業安全、就學安全及治安維護等網絡。每日上午8點至晚上10點,全年無休。

    安置兒童的「返家」

    但是在兒童的視角,如果真的發生一起暴力事件,大概長什麼樣子?送到安置機關會不會真的比較好?什麼時候可以「返家」
    我沒有開玩笑的意思,社工口中的「返家」,很多時候不是我們想像的「回家」。(延伸閱讀:安置機構的孩子,為什麼始終無法返家?

    第一個故事

    裁定日期2020年4月15日,故事發生在桃園
    有一個小女生A,未滿12歲,自幼與祖母和父親同住。因為小女生A常有說謊行為,父親基於教養會予以適當懲戒。
    這裡岔個題,在民法上,父母是真的有權力懲戒子女的。規定在民法第1085條。當然法律規定是「在必要範圍內」。 而且子女依照法律,應該孝敬父母。規定在它的前一條,民法第1084條
    父母可以懲戒子女。但不能「不當管教」。 在法院裁定中,有寫社工師的評估認為: A遭受不當體罰及不當身體碰觸,懷疑有妨害性自主,雖然檢察官是作不起訴處分。但是A在接受心理輔導後,發現A有出現情緒衝動、易憤怒、頻尿等狀況,經評估是「創傷反應」。難以斷定體罰事件是單次或多次累積
    簡單講,小女孩A遭到父親的體罰後,有「創傷反應」。
    時間到了2019 年4 月,社會局介入時,A 與社工訪談時,指控父親對她有不當身體接觸及不當管教行為。甚至提到性侵害,我們稱為「家內性侵」
    這個時候,社工就要將小孩帶走,找個安置機關,保護她的利益。 這個行為叫「安置」
    問題是,安置要多久?
    在這個案子,從2019年4月到2020年1月,已經有9個月的時間,小女孩A沒有回家。
    於是父親上法院說,檢察官已經對「家內性侵」不起訴處分了。 司法程序已完結,安置原因已不存在,社會局可以結束安置,讓A儘速「返家」了嗎?
    然而,A如果返家,或回家,她的處置會比較好嗎?
    父親的說法是,A 屆幼兒園中班學齡的時候,父親曾安排A ,到「吉的堡美語學校」就讀,並由姊姊,也就是A的姑姑幫忙照顧。 所以就算父親自己能力不佳,仍有其他親屬可以立即提供安全、適當的保護方式給A
    所以, A的父親經濟狀況不佳,有酗酒的習慣,親職功能不佳。 有其他的家人嗎?有。 家裡除了父親,還有姑姑跟祖母。
    父親的說法是:
    「我有與姐姐談過,但姐姐未與我們同住已20年,且他也不答應,我有跟媽媽說,他表示他願意照顧」。
    背景事實是,
    1. 經過評估,A的姑姑提供協助的意願,可能不高。
    2. A的祖母,在8 月底跌倒摔傷,被送至護理之家協助生活照顧,9 月份已返家,2019 年10月至今又有2 次因故跌倒受傷的紀錄。而且已73歲了,較為年邁。
    3. 家裡的生活經濟,目前多由A的姑姑提供打理。
    簡單講,A的父親「親職能力不足」,不能扮演一個好父親的角色。 他的家庭可能也沒辦法給A完整的照顧。

    法院裁定,延長安置。
    聽到這邊你可能會有一種感覺: 有些家庭不ok,所以應該要讓小孩送到安置機構,平安長大。
    是嗎?

    第二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2月19日,它是一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再審判決。
    這件事有上新聞,標題是:南投少年安置機構性侵案 彈劾8官員。刊登日期是2018年7月16日。

    發生了什麼事?
    簡單講,南投縣某安置機構收容少年發生性侵害案件,2014年至2017年3月間,共發生21起院生遭性侵害案件。
    以撫摸性器官、口交、肛交等方式,合意或被迫予以侵害,性侵害的地點遍及寢室、廁所、視聽室、活動中心,甚至於參訪活動時,也發生在外宿機構的廁所內,以及未立案之兒童學苑內。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臺中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官,身為公務員,都未能及早查明該機構,也沒有依法通報,以致該機構後續屢屢發生性侵害事件。 被收容的兒少個案,身心受創嚴重,更有少年從被害人轉為加害人,關係紛亂,損及個案權益甚鉅。
    聽起來,這個收容機關,我們稱為「Z機構」好了,是一個不合適的收容機關。 長期違法超收、被控暴力管教、3年來發生21起性侵案件。而政府官員都沒有發現。
    真的是「台版熔爐」嗎?
    有一個媒體叫「報導者」,去採訪了Z機關最後一個離開的少年。 少年早在事發前就結案,自願繼續住在機構把高職念完。 機構也轉請同宗教組織的基金會讓少年繼續免費居住,由南投縣政府社工定期追蹤。
    社工問少年要不要搬出去住,少年不想搬,他說:「因為這邊生活比較規律,像個家,搬出去就沒有伴」。
    媒體在採訪最後,問少年有沒有話想對負責人夫妻說?他有些不好意思地笑了:
    「謝謝他們當時沒放棄我。」

    (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Z機關,是國內唯一純粹收容司法案件安置少年的機關。
    國內所謂的收容機關,很多不是政府機關,是民間團體。
    1997年,在修訂《少年事件處理法》時過於大意,以為當年的兒童局會訂定執行的法律,不料兒童局一開始就因沒有人力、財力拒絕合作。 司法院不得已下自己出錢、找安置機構,不過司法院不是執行機關,根本沒有這個預算; 法院編列的照顧成本不足,也會因欠缺經驗找到不合格的單位。而且司法人員對機構沒有監督權。 法律與行政的未臻完備,造成法官「先找到床位才能下裁定」的實務困境。

    床位真的不夠嗎?
    衛生福利部在2018年第一季統計,全國可接受法院交付安置個案的機構計36家,床位共293床,仍有67個空床位。這是行政機關給的數字。
    這個數字,法院怎麼看? 法院有「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 (參考:調查保護官在做些什麼?
    媒體訪問時,一位調保官聽到這個數字,不以為然地笑起來: 「床位根本看得到吃不到,有毒癮、性侵紀錄、心智障礙或超過17歲的孩子,機構覺得不好帶,收容意願很低。部分機構專收女少年,就算有床位,男少年也進不去。找床位的過程,我們常得用求的。」 她語帶無奈:「被拒絕是常態,我曾有位17歲輕度智能障礙、曾是性侵加害人的少年,從南到北被拒絕10次。他留在原本生活圈,犯罪行為停不下來,還是進了感化。」 她最後補上一句:「被拒絕到最後,有些機構還會問我:『妳怎麼不去找Z機構?』」 在第一線司法人員口中,Z機構確實對在機構間流浪的「難置兒」有較大包容。 台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謝瑞龍記得,曾有位勒索同學錢財的少年,拖著腫脹、快撐破褲管的右腿出庭,原來少年長期苦於下肢淋巴水腫象腿症,相依為命的祖父卻沒錢幫他醫治。他連結社會局資源帶少年就醫,並為少年找安置機構, 但淋巴水腫需手術才能根治,多數機構皆以無法提供醫療資源為由婉拒收容。 最後Z機構接納少年,自籌金額不小的醫藥費,帶他到台北手術。 少年病癒後不再自卑,以一技之長自力更生。 就社會觀感來看,機構願意接受受虐、父母無力撫養的孩子,募款資源易得,孩子照顧起來也比有非行行為的少年容易。 到最後,願意收容非行少年的機構,絕大多數有宗教濟世色彩,且也僅提供有限床位。 這些年來,只有Z機構願意全收司法安置少年。

    我們回到公務員懲戒。
    判決是,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副處長 ,記申誡 科長、辦事員 記過一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官,記過二次
    被懲戒的副處長、科長、辦事員,提了再審。希望法院再判斷一次。 法院體系的少年保護官反而沒提再審(誤
    很有趣的,他們提出了相關媒體報導:
    • 聯合報「彈劾效應性侵少年安置找不到收容機構」。
    • 電子媒體報導者(THE REPORTER)專欄 「少年安置機構性侵害彈劾風暴,法院及政府為何一再漏收」、 「安置機構接連停業,誰幫司法少年撐一把傘?」
    • 公益交流站NPO: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林學晴法官論著。 (2)兒少安置機構工作者麥田捕手論著。
    希望法院可以看看媒體報導,再斟酌一下。
    你們是不是沒搞清楚公務員懲戒的「再審」是什麼?
    再審判決中,法院的說法是: 我們要判斷的是,「原來的判決」有沒有犯錯。你提出的報導,是在原來的判決當時,根本沒送到法院的資料。他們作判斷的時候手邊既然沒看到,自然無從斟酌。 它顯然不是刑事訴訟法的「新證據」(誤
    至再審原告於前程序提出答辯書狀第3份引述: (1)西元2018年8月4日聯合報報導; (2)電子媒體報導者(THE REPORTER) 西元2018年8月15日專欄評論報導; (3)公益交流站NPOst.tw(http://npost.tw)林學晴法官及筆名麥田捕手之論述,係於107年10月4日合議庭評決之次日始到達,前程序合議庭本無從斟酌,判決書未為論酌,亦無違誤。

    所以第二個故事,判決確定。 Z機關有違法,公務員失職遭到懲戒。

    第三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10月30日,故事發生在台北(行政訴訟判決)
    這是一個行政訴訟,吳老師是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幼兒部班級教師,被台北市政府裁處:罰鍰3萬元。
    理由是,吳老師的同班級劉教師於2017年10月5日,手持餐袋揮打4 歲幼生(拍打頭部),吳老師當時在場卻未依規定通報。 我相信劉老師應該也有被罰,只是裁罰記錄不在判決書系統
    吳老師的說法是,
    • 2017年8月,她剛任職啟明學校幼兒部,在此之前並無帶學前特幼班的經驗
    • 因為同班級劉教師具有較豐富的學前特幼班帶班經驗,她雖然感到劉老師帶班風格較為嚴厲,但劉老師年齡較長、經驗較豐,吳老師資淺,當然多會予以尊重
    • 吳老師偶然看見孩子身體不適、情緒不佳情事,劉老師均會上前擁抱安撫,也會自掏腰包購買小點心給孩子作為獎勵,所以吳老師認為劉老師是採寬嚴並濟的教育手段
    • 吳老師任職2個月後,2017年10月5日,看到劉老師手持餐袋揮打4 歲幼生。 吳老師當下在場,但之前並無親見或聽聞劉老師有虐童行為從沒想過劉老師有不當管教的可能性
    • 吳老師原告當下正全神貫注於另一全盲2 歲幼生,未仔細看見劉老師究竟對這名受害幼生實施何種暴行;當下受害幼生亦無哭鬧或反抗,劉老師的動作亦僅短短4秒,這時吳老師實在不覺得認識劉老師的行為有傷害小孩
    • 另一助理教師楊老師亦同在場,也沒有進行通報。
    • 所以在事發當下,吳老師主觀上就沒辦法理解劉老師的行為是「不當管教」,未予通報很合理。 吳老師不能接受台北市政府的裁處。
    臺北市政府的說法是,
    • 在教育局的調查中,助理教師楊老師曾指證,劉老師以前就會用紙製椅子毆打受害幼生頭部,並於2017年9月向教務主任報告此事,教務主任也提醒過吳老師注意班上狀況,所以吳老師應該有聽聞過劉老師有不當管教幼兒的前例
    • 受害幼兒曾經多次向父母反應,被老師拍打頭部、不想上學,經心理治療諮商結果,劉老師揮打的行為已對受害幼生身心發展產生嚴重不良影響,逾越合理管教,屬不當體罰,吳老師在場見聞卻未履行通報義務,自屬違法。
    • 為什麼要發現不當管教要通報?從兒少權益法第53條的立法意旨來看,國家要積極保護兒少,責任通報人員不需進行查證,有一般經驗判斷可能有違法,就應該要通報了
    • 劉老師以餐袋揮打幼兒的行為,不是合理的師生互動行為,吳老師當有通報義務;至於另一在場的楊老師是否善盡責任通報義務,與吳老師要不要進行通報並不相干
    • 吳老師對這個事件,延誤通報超過48小時,裁處罰鍰3 萬元,這樣的處分沒有錯
    法院判決:
    1. 經過勘驗,吳老師進入教室時,劉老師及助理楊老師已進入教室,教室內也有多名幼生在場。
    2. 在劉老師手持餐袋揮向幼生頭部當時,吳老師正牽著另一幼生進入教室,未面向劉老師,直到劉老師再次持餐袋揮向受害幼生時,吳老師才轉頭面向劉老師及受害幼生,前後劉老師共4次揮打受害幼生頭部,歷程僅約4秒鐘。
    3. 這段期間,助理楊老師均可清楚觀看劉老師舉措,之後受害幼生亦走向楊老師。
    4. 由此觀之,吳老師進入教室之際,本來在照顧另一幼生,未及注意劉老師的舉措,直到劉老師再次持餐袋揮向受害幼生時,才注意到這件事,轉頭查看劉老師。
    5. 這只是轉瞬間情事,究竟吳老師看見劉老師持餐袋揮向受害幼生當下,有沒有意識這是一件不當管教行為,需要再判斷。
    6. 雖然,受害幼生於2018年3月間曾多次向父母反應被老師拍打頭部、不想上學情事,復經心理治療諮商結果,認為劉老師行為已對受害幼生身心發展產生嚴重不良影響。 法院固然不忍受害幼生在遭遇教師的不當管教,產生身心負面影響。
    7. 但是,就吳老師所負行政法上義務,本件單次(2017年10月5日)劉老師「餐袋揮打事件」的不當管教行為,實在難以事後諸葛方式,反推吳老師發生當下就可以分辨它是「不當管教」。
    8. 法院認為,依吳老師的能力及事發情境,主觀上沒辦法認識劉老師有對受害幼生為不當管教行為,不會發生兒少權益法第53條第1 項的「通報義務」,台北市政府不應該處罰她。

    法院判決:吳老師勝訴。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臺北市政府負擔。
    很有趣的,原告的訴訟代理人是兩名律師,被告的代表人柯文哲市長,訴訟代理人是陳佩琪(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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