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1/01/27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我們對檢舉達人「雙標」?你有聽過「告訴乃論」嗎?(文字+音檔16:15)

台灣人對「檢舉達人」的態度,是雙重標準嗎?

有網友憤怒表示檢舉魔人就是「為了獎金」;過去曾有新聞媒體報導,檢舉達人一年光檢舉獎金就領了77萬! 不過檢舉交通違規到底可以拿到多少錢?答案其實是「一毛錢都沒有」 (資料來源:檢舉違規到底有多好賺?「檢舉達人」靠環保獎金年收百萬!
許多台灣人對「檢舉達人」有些複雜情緒,我們都不希望自己被檢舉,又都希望交通狀況可以更好。所以有人說,這種現象叫「沒出事我同情你,有出事我檢舉你」。
我認同這個說法,但我認為「雙標」(雙重標準)是人性。舉例而言:
  1. 我家的機車被偷了,我希望報警抓到竊賊,將他繩之以法。
  2. 幾天後偵破,原來這個竊賊是我親弟弟。他將機車借騎,隔天就歸還了。
  3. 這時候,你會希望我將這個「竊賊」送去坐牢嗎?
所以在刑法的設計,有一個規定叫「告訴乃論」。意思是,如果被害人沒有報警或向檢察署直接提告,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甚至被害人可以「撤回告訴」(撤告):
  • 不是每條罪都可以「告訴乃論」,殺人放火是不能撤告的。
  • 常見的「告訴乃論」罪名例如:過失傷害罪、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毀損罪。
  • 竊盜罪並不是「告訴乃論」(你報警了,警察就開始抓賊,不能撤告的)。
  • 但我們前面舉例的「親屬間竊盜罪」是「告訴乃論」(依法可以撤告)。

雙標可以寫入法律?

為什麼台灣人對「檢舉達人」有一種「雙標」的情緒?因為「價值觀」不一樣。 我們知道:法律是一條線,道德也是一條線。但是我並不認為「法律是最低標準」:
  • 有些人的道德感是比法律更寬鬆的(例如:無照駕駛);
  • 有些人的道德感是比法律更嚴格的(例如:同婚);
  • 也有些人的道德感,促使他成為檢舉達人(例如:檢舉交通違規)。
  • 這些人的道德感,有沒有違反「大多數人的價值觀」呢?
  • 「大多數人的價值觀」是什麼?例如:對自己人比較寬大?對小惡比較姑息?
  • 這種「對不同個案有不同評價」的價值觀,就叫作「雙標」。
  • 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將「道德感」放入法律?還是會將「雙標」放入法律?
(延伸閱讀: 想要消滅檢舉達人,形象清新的賴品妤為何成為「羅淑蕾第二」? 檢舉達人賺了什麼) 接下來,我們用兩個判決故事來說明,為什麼「告訴乃論」的設計是一種「雙標」。
  1. 他強暴了我,但他是我丈夫,我要告他嗎?
  2. 親弟弟偷了我的機車,而且將車修好就歸還了。

他強暴了我,但他是我丈夫,我要告他嗎?

  1. 有一對感情不佳已經分房睡的夫妻,丈夫在2018年3月31日晚上飲酒後,向妻子要求復合,雙方發生爭執。
  2. 丈夫徒手毆打妻子,在妻子進入房間後,不顧妻子反對強行進入房間
  3. 雙方持續拉扯後,丈夫將妻子推倒在床,以右手、大腿分別壓住妻子頸部、大腿,再以左手摀住妻子嘴巴。
  4. 丈夫強制性交得逞,妻子因此受有背部及右後肩胛挫傷紅腫、左膝挫傷合併腫脹瘀傷及左手臂挫傷合併腫脹瘀傷。
  5. 妻子雖然在2018年4月1日報警,但是不願意對丈夫提告。(夫妻間強暴是「告訴乃論」
  6. 告訴乃論的規定,是在六個月內要提告
  7. 到了2018年11月7日,妻子才向地檢署提告「強制性交罪」,超過六個月了。
  8. 如果你是法官,是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還是依「道德感」將丈夫判刑?
法官判決:(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強制性交部分已逾告訴期間; 丈夫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的家庭暴力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判決書原文摘錄:(「被告」是丈夫,「告訴人A女」是妻子 另參刑法第229條之1之立法理由:「一、依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並不排除婚姻關係中強制性交行為之有責性,然為兼顧夫妻間強制性交之特性,本條訂為告訴乃論,使婚姻問題之處理有轉寰之餘地,維繫家庭之完整」, 顯見立法者係考量婚姻之特性始規定對配偶犯強制性交需告訴乃論,此立法理由應值重視, 復參原本告訴人A 女皆不提出強制性交告訴,於警詢中甚至按捺指印以示莊重,復於檢察官訊問時,再次明確表示不提出性侵告訴,而爾後始遞狀提告,我國雖無禁反言之適用,惟參考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告訴人A 女突然翻異提告,所為似有不妥之處… 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傷害與強制性交間,係想像競合之關係,並無告訴客觀不可分之適用,而告訴人A女107年11月7日始具狀提出強制性交告訴,距離案發期間已逾6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此部分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因被告強制性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其犯傷害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親弟弟偷了我的機車,而且將車修好就歸還了

  1. 2019年8月,臺南市的郭先生將機車停在魚塭旁,發現被偷了,然後報警。
  2. 那台機車其實已經故障了。
  3. 後來發現是郭先生的弟弟將機車牽去修理,想說借騎幾天。
  4. 在警察查獲前,弟弟已將機車騎回原處停放了。
  5. 郭先生跟警察說,不願對弟弟提告。
  6. 但是檢察官還是起訴了。
  7. 如果你是法官,會怎麼判決?
法官判決:無罪。
判決書原文摘錄:(「被告」是弟弟,「郭○○」是郭先生 被告固不諱言於前揭時、地,持自備鑰匙打開郭○○所有之上開機車,發現該車故障無法騎乘,遂牽往○○○機車行修理,供代步使用,該車再度故障,○○○拒絕修復,被告將前揭車輛牽回上開魚塭等情,惟否認有何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辯稱:因為是自己哥哥的機車,想說借騎幾天,就拿去修理,機車一開始就壞掉,修理好裡面也沒有油等語… 被告在警方查獲前,已將該車停放於原處,是以被告牽走該機車時,主觀上有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不無疑義… 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既無法使本院確信被告有竊取該車之不法所有意圖。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對該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揆諸首揭說明,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從而,本件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如果機車失竊已經報警了,就算事後發現是烏龍一場,只是弟弟修好借騎幾天,也不一定能順利撤告。 只好一路打到法院,再由法官宣判無罪了。
(延伸閱讀: 有罪與無罪之間-使用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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