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國家以及國家賴以成立運作的科學知識是如此強大,以至於現代科學知識的文化成員都把科學的迷思當作真理,也就是誤以為科學是所有人類知識的基準與標竿,所有知識都應該向科學知識看齊。而原住民的社會往往已經受到科學知識和現代國家的影響,但尚未完全屈服,於是兩者之間經常發生碰撞摩擦。更糟的是,由於冥頑不靈是國家的基本屬性之一,原住民努力做出的種種解釋通常都被當作夢話而忽略了。
例如世界各地許多原住民族都主張對傳統領域內的礦物 有使用、支配等權利,這也是出現在台灣的議題,最近的一個例子是亞泥的花蓮新城山礦權展延案。今天我們先不談具體的爭議案件,而要將焦點放在一個許多非原住民都會有的疑問:
原住民有礦權的概念嗎?
如果沒有,今天卻要求礦權,合理嗎?
在開始討論之前,我們要先聲明:這世界上並沒有一個適用於所有原住民族的關於文化、社會、慣習的描述,請不要把我們對於某一個特定原住民社會的描述,輕易的套用在其他的原住民社會上。牢記這一點之後,我們來試圖回答上面的問題。
原住民到底有沒有礦權的概念? 這個問題可以說是很好回答,也可以說是很難回答。如果我們對「礦權」的定義大體上來自礦業法之類的法令的話,那麼答案很簡單:沒有。但如果我們問的是,「原住民社會的慣習當中,有沒有關於社會成員應如何取用土地資源的規範 」,那麼答案就是:每個原住民社會都有關於自然資源取用的規範,但具體內容可能隨著文化而有不同,很多時候還可能有不小的差距。
舉例而言,阿美族的太巴塱(Tafalong)是一個有製陶傳統的古老部落,而太巴塱有一種特定的祭祀活動,sapiteta' ko lisin ,我們可以翻譯為「掘陶土的祭祀 」。在太巴塱,「掘陶土」不是隨隨便便的活動,而受到特定的祭儀所規範。諸君可能還記得我們先前提到過,「伴隨著儀式而來的言語必然為真 」的原則,那麼,這個伴隨著儀式的掘陶土活動又是怎樣的性質呢?
太巴塱周遭有陶土,但並不是任何人都能夠取用,而必須經由太巴塱負責祭祀的家族開啟挖掘陶土的儀式,製陶師還必須在之後的每個程序舉行告知神靈的儀式。這是因為製陶牽涉到重大資源(陶土)的取用,不可能放任個人隨意從事。也就是說,「掘陶土的祭祀 」在太巴塱的傳統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相當於現代國家的法令。
關於這一點,俱樂部「
那麼講堂 」的主講人
那麼硬的心腸 (Namoh Ka’atay)有精闢的說明:
部落對土地和自然的態度是一種「所有責 」而非「所有權」的概念。部落對於什麼情況之下可以取用資源,有著各種各樣儀式性的規範 ,是取用資源活動的正當性來源 。 不論是林木、狩獵、礦產採取、農務、祭祀信仰讓太巴塱人受規範於一套行為法則,規定一個人如何令自身與信仰的事物表現得一致,符合太巴塱「為人」的樣子。從現代觀點來看,規模與採取都維持在一定的限度 。
細心的朋友可能已經注意到了,這是不是和另一個更常被提起的「狩獵」話題很相似呢?原住民不斷的向外界解釋:原住民的狩獵不是商業性娛樂性的狩獵,不是追求獵物數量或獵人的享樂,而是教養、成人儀式、維生技能、領域管理、信仰實踐等一整套文化的實踐場域。山林是狩獵活動的實踐場域,狩獵的本身則是文化的實踐場域 ,剝奪了作為實踐空間的狩獵,就剝除了一大部分原住民的文化。
原住民透過「儀式」而將資源的取用整合進入社會生活的其他面向,形成一個穩固的整體。而在現代國家的制度下,資源取用的活動(如必須取用黏土的花蓮水泥業)是以比部落活動大得多的規模在進行。國家的行政和法律有類於部落內的儀式規範,但那是一種權利與權力的主張,缺少一種人依附於土地的倫理觀 ,才會經常性的往失控的方向發展。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不能看輕不同價值和知識體系之間的差異。全球化的現代社會之所以失控,有相當大一部分是因為「知識」被賦予了真空漂浮物一般的抽象地位,所有的知識都被高舉推崇的結果,科學和科技足以迅速成長,卻也足以埋下自殺的因子。
諸君可能還記得今年伊始,我們是以復活節島為切入點,展開「觀點差異」的討論,而經過七次的火塘集會,我們的話題很自然的又回到「認識觀點差異」的重要性。這是原住民文化的重要特色,我們會在之後的火塘聚還會不斷反覆的實踐。我們與諸君相約下次火塘再會——當然也祝願諸君新年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