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對於子女的扶養義務
民法第1084條
-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2條
扶養權不可拋棄
「我寧可不要
扶養費,都離婚了幹嘛還要為了錢繼續有牽扯啊?」
一對夫妻會走向
離婚,通常都是感情方面產生問題。對大人來說,不繼續有瓜葛或許才是好事。但不知道各位父母們有沒有想過,被
扶養的對象是孩子。讓父母來替孩子決定要不要被
扶養聽上去似乎怪怪的吧?
扶養費的金額
(一)被扶養的程度
民法第1119條
(二)法院的職權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 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
- 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
- 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縱使
離婚了,還是孩子的父母。
法院原則上都很尊重
當事人,讓他們自發性給付扶養費。但
扶養費攸關到被
扶養者的生活狀況,拖延太久恐怕會造成傷害。
法院在必要時還是可以介入,替
當事人決定支付的額度和頻率。 雖然
民法上並沒有
定義「扶養費」三個字的
法條,但我們可以透過其他相關規定得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
離婚後縱使沒有得到孩子的
監護權,還是應該分擔子女的
扶養義務。在
實務上有不少不負責任的父母以為將
監護權拋給對方後就沒自己的事,這樣是錯誤的概念。未成年子女沒有義務承擔
父母離婚為自己帶來的家庭
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