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1/06/28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第27話|假釋制度(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第801號解釋)

前言

在服刑中的受刑人最期待的就是假釋出獄了,因為這代表著受刑人不需要將刑期完全服完就可以出監。在一般民眾對於假釋的想法,可能覺得既然犯罪,就應該把服刑完畢,如果放出來了,再犯罪怎麼辦,誰要負責。而問題點在於,犯罪過的人再犯率高嗎?對於受刑人的假釋的評估標準是什麼?很容易假釋出來嗎?可以保證假釋出來不會再犯嗎?如果假釋出來之後再犯,該怎麼處理?假釋期間如何計算?

壹、假釋的意義

一、定義
所謂「假釋」就是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刑人的行刑措施及寬恕的制度。

二、目的
為了讓受刑人可以早日回歸社會,提早獲得重生的機會,所以當受刑人的刑期雖然未服滿,但若是已經達到特別預防效果,例外的使受刑人提前出監。雖然現行的假釋制度並不完美,例如評估的寬鬆造成高再犯率及回籠率,還有未採取法官保留原則(註),而是由法務部來決定等。但希望可以隨著立法的努力與獄政的改良可以讓制度越來越完善。
註:所謂「法官保留原則」是指刑事訴訟中強制處分如搜索、羈押,需由法官審理同意後,檢方或司法警察機關才能執行。

三、假釋的審查

(一)假釋審查會的設置與組織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假釋審查資料
依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中,關於假釋審查資料必須具備六大項,分別是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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