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問:「為什麼要在契約裡寫違約金?如果不寫,對方違約時,我們就不可以叫對方賠錢嗎?」
違約金的定義
這部分要從違約金的定義說起,所謂的違約金,依照民法規定,就是當事人為確保債務之履行,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的金額。當雙方簽有契約時,違約金就是約定契約不履行時,不履行一方應支付的懲罰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額。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 原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887 號民事判例
- 原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 號民事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