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很多人對於訴訟進行的想像是「開完庭,法院就會判決」,但實際上法院要作出判決需要開很多次的庭,每次的開庭都有一定的任務或待辦事項需要解決,若是這次沒有解決,那也要在下一次庭期中解決。訴訟程序的推展,靠的就是期日與期間的運用,為的就是有效率地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偵查或審判的工作。而在不遵守期日或期間的規定時,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像是被告或證人不到庭會被拘提,又像是不遵守上訴期間而上訴,會產生失權的效果等,對於當事人的權益影響很大,不能輕忽。而又在期間的遲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時,又能怎麼救濟?例如在收到判決後,因為發生車禍而昏迷一段時間,醒來時已經超過上訴期間,那該怎麼辦呢?來看看本話的介紹吧!
壹、期日及期間的意義內容
一、期日 (一)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