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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話|期日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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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很多人對於訴訟進行的想像是「開完庭,法院就會判決」,但實際上法院要作出判決需要開很多次的庭,每次的開庭都有一定的任務或待辦事項需要解決,若是這次沒有解決,那也要在下一次庭期中解決。訴訟程序的推展,靠的就是期日與期間的運用,為的就是有效率地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偵查或審判的工作。而在不遵守期日或期間的規定時,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像是被告或證人不到庭會被拘提,又像是不遵守上訴期間而上訴,會產生失權的效果等,對於當事人的權益影響很大,不能輕忽。而又在期間的遲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時,又能怎麼救濟?例如在收到判決後,因為發生車禍而昏迷一段時間,醒來時已經超過上訴期間,那該怎麼辦呢?來看看本話的介紹吧!

壹、期日及期間的意義內容

一、期日

(一)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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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在司法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當司法文書(請見前一話「文書」)作成後,必須要送交到應受送達人的手上,才會發生一定訴訟結果,例如再議期間、上訴期間的起算、被告收受傳票而不到庭,將可能被拘提等,事關訴訟中當事人的權益甚鉅,不能完全略過,尤其是對於想要考取書記官的讀者們,送達一定是將來每天必須用到的知
前言 壹、文書的種類 一、公文書與私文書 二、送達文書及不送達文書 在刑事訴訟法中,對於公文書有規定「應送達」則為「送達文書」,例如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判決、裁定等皆為送達文書。而若是法律明文規定不須送達或沒有規定應送達者,即為「不送達文書」。而送達的相關知識,我們將在下一話中介紹。
在「辯護人」的介紹後,我們要介紹輔佐人與代理人,三者間關於擔任的資格、權限等都不盡相同,在進一步了解內容之前,必須先瞭解其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各自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作用及存在目的,就可以理解為什麼法條要為此所做出區別性的內容。而對於輔佐人或代理人,是否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必要,法律亦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辯護人」,很多民眾在遇到刑事案件時,往往第一個問題就是「要不要找律師作為辯護人」,在一般案件中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委任律師作為被告的辯護人,但在特定的強制辯護案件類型則會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辯護。但並不是說一般案件就完全不需要委請辯護人,在每個案件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面對警察或檢察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迴避」,延續前面所講的「管轄」,當案件繫屬到某個法院後,法院的分案是會進行分案,將案件分配給某一個股別,由該股的法官進行審判的工作。但若是案件分配到有些特殊關係的法官手上,恐怕對於案件的審理有所影響,所以就有了「迴避」的制度。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可能發生偏頗的情況時,可以以迴避
所謂「審判權」是指對於某種案件,法院有對其審理的權力。在我國,公法事件由行政法院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分由普通法院的民事法院(庭)及刑事法院(庭)審理。 【補充】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節錄第一點部分)
「送達」在司法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當司法文書(請見前一話「文書」)作成後,必須要送交到應受送達人的手上,才會發生一定訴訟結果,例如再議期間、上訴期間的起算、被告收受傳票而不到庭,將可能被拘提等,事關訴訟中當事人的權益甚鉅,不能完全略過,尤其是對於想要考取書記官的讀者們,送達一定是將來每天必須用到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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