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7|閱讀時間 ‧ 約 1 分鐘

|第13話|期日及期間

前言

在很多人對於訴訟進行的想像是「開完庭,法院就會判決」,但實際上法院要作出判決需要開很多次的庭,每次的開庭都有一定的任務或待辦事項需要解決,若是這次沒有解決,那也要在下一次庭期中解決。訴訟程序的推展,靠的就是期日與期間的運用,為的就是有效率地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偵查或審判的工作。而在不遵守期日或期間的規定時,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像是被告或證人不到庭會被拘提,又像是不遵守上訴期間而上訴,會產生失權的效果等,對於當事人的權益影響很大,不能輕忽。而又在期間的遲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時,又能怎麼救濟?例如在收到判決後,因為發生車禍而昏迷一段時間,醒來時已經超過上訴期間,那該怎麼辦呢?來看看本話的介紹吧!

壹、期日及期間的意義內容

一、期日

(一)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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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若要實行刑罰權,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審理、判決確定後,執行判決主文所載的「罪」與「刑」。而被告在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後,發現事實上被告並沒有做或是所進行程序是不合法的,那就必須還給被告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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