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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他們「肇事逃逸」鬧上法院,被判無罪?

更新 發佈閱讀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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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聽過一句話說「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我常覺得這句話的另外一個意思是:法律也可以嚇唬不懂法律的人。

所以當我們跟小孩說:你要正直,你要善良;
你不要無理取鬧,但是遇到衝突時你要懂得保護自己。

這句話本身當然是好的,但如果要讓小孩學會這個道理,我們至少要知道在法庭上遇到類似的事情,多數法官是怎麼判斷的?

講個故事吧:

有一個年輕女孩剛拿到駕照,特別開車從臺北到內壢去買一間手搖杯的飲料。
在她停車的時候,不小心撞到了店員的機車排氣管。

女孩下車來查看並道歉;店員也出來,雙方都確認了只是擦到機車排氣管。
店員當下沒說什麼,女孩買了飲料,就回臺北了。(我其實更好奇那間飲料是多好喝?)

不料,女孩回到臺北之後,接到了警察打來的電話,說店員下班之後就報了警,說女孩「肇事逃逸」。

當我聽到這個故事的時候,輕輕笑了一下,我決定寫篇文章來分享:「肇事逃逸」這種事情鬧上了法院,會有哪些故事呢?

「肇事逃逸」是刑事犯罪

「肇事逃逸」是指在發生車禍事故當下,肇事者沒有下車查看受害者傷亡情形或留下來處理好現場,就立即自行離開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部分人都聽過「肇事逃逸罪」,但真正清楚的人並不多。例如:

  • 單純騎乘用「人力發動」的腳踏車或三輪車,肇事後離去也不會成立犯罪。
  • 車禍時沒有任何人員傷亡,肇事後離去也不會成立犯罪。(但是有行政裁罰
  • 肇事者完全不知道自己有撞到人或造成傷亡,逕自離去不會成立犯罪。

(延伸閱讀:何謂肇事逃逸?如何定罪?用案例輕鬆解析4大構成要件!

這樣講有些抽象,接下來分享幾件「肇事逃逸」鬧上法院,判決無罪的故事。
(以下都是一年以內的近期判決,尚未確定的判決會註明「已上訴」)

第一個故事(這起車禍不是「意外」)

  1. 2020年12月,高雄曾先生騎機車,認為前方機車騎士林小姐未遵守交通規則,想要警告教訓對方。
  2. 曾先生趁著林小姐在路口停等紅燈時,騎車經過林小姐身旁,以腳踹她的機車。然後離開現場。
  3. 林小姐人車倒地,受有左膝蓋擦挫傷之傷害。

像這樣的情況,法院會認為根本不是「肇事」。曾先生是「故意傷害」林小姐,成立「傷害罪」而不是肇事逃逸。

來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訴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已上訴)

第二個故事(對方受傷不全是我造成的)

  1. 2020年7月,台中陳先生駕駛小客貨車,與賴先生的小客車發生擦撞。
    小客貨車的右側後照鏡並未斷掉,呈現反折狀態(有手動扳回來);小客車的左後照鏡僅有擦痕。可以判斷兩車當時的速度都不快,只是小擦撞。
  2. 賴先生車上的配偶黃女士,因碰撞之聲響甚大,受驚將身體右傾,她的右手臂碰撞車門,造成右側肩膀挫傷;頸部挫傷、骨盆及下背挫傷。
  3. 碰撞後,賴先生鳴按喇叭示意小客貨車停車。陳先生因為「不知道有人受傷」,逕自離去。
  4. 法官認為,在這個情況下,黃女士的部分傷勢是因為受驚嚇後,身體移動而間接產生的。陳先生對於黃女士的受傷難以預料,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來源: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 035號刑事判決

第三個故事(機車騎士的人車均未倒地)

  1. 黃先生騎機車,擦撞到另一名機車騎士劉小姐。
  2. 兩車均未倒地,劉小姐機車明顯向右偏移,仍繼續行駛於原本車道。黃先生看車子沒有倒,以為沒事就走了。
  3. 劉小姐事後發現自己腹部挫傷、左肘及左踝挫擦傷,報警處理。
  4. 法官認為,在擦撞時,劉小姐受傷部位可能遭衣物遮蔽。
    黃先生在沒見到明顯傷勢的情境下,離開並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來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原交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類似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第四個故事(我根本沒發現有肇事)

  1. 高雄的陳小姐駕駛小客車,在路口時跨越快慢車道行駛,導致小客車右後側與黃先生的機車擦撞。
  2. 黃先生人車倒地,受有左膝撕裂傷、四肢及臉部多處擦挫傷。
  3. 勘驗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結果,黃先生機車失衡前,人車均未與小客車接觸,而是在黃先生失衡後,向左傾倒過程中,左肩才與小客車右側下方車身接觸。
  4. 陳小姐完全沒發現有肇事,直接離開案發現場。
  5. 法官認為,黃先生倒地時是位於小客車右後方,二車既未發生碰撞,陳小姐說她沒有感受車體碰撞產生震動或聲響,是可信的。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來源: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訴字第41號
類似案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上訴字第82號

第五個故事(對啦我就是馬路三寶)

  1. 台中的王先生駕駛小客車,途經三民路與成功路,設有「禁止左轉」交岔路口時,貿然違規向左迴轉。
  2. 蔡小姐騎輕型機車,沿三民路對向車道行駛時,見狀後緊急煞停,致同向後方的機車追撞。兩輛機車雙雙倒地,蔡小姐受有下背、骨盆及左側大腿挫傷。
  3. 王先生沒有意識到機車車禍與自己有關,駕駛小客車離去。
  4. 法官認為,在一般駕駛常情,駕駛人見有交通事故發生,除非有與自己所駕駛車輛發生碰撞或擦撞的情形,通常不會聯想與自己駕車行為有關,而特別停留在現場。
    本案車禍發生時間是18時11分,正值下班交通繁忙壅塞時刻,路口車流眾多,
    王先生因此沒有認知到車禍與自己有關,而駛離現場,應不悖於常情。
  5. 王先生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訴字第 241 號刑事判決(已上訴)
類似案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訴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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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明的沙龍
361會員
125內容數
這裡的故事,淺顯、白話、正確。希望有趣。 就是大人看得懂,而且可以跟小孩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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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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