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9|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一般人在遭遇性侵害後,一定會馬上報案嗎?我這樣是性侵害被害者嗎?【洞實習律師】

示意圖/圖片來源:pixabay
示意圖/圖片來源:pixabay

放過被害人!沒有所謂理想的性侵害被害人!

近年來越來越多人關注,女性在職場中所受到的性侵害,而有所謂的「#Me Too」社會運動,但不只女性,男性亦可能成為性侵害的被害人,本文將要說明性侵害迷思是如何影響我們對於性侵害的想像,以及如何構成強制性交罪。
「妨害性自主罪之被害人,殊無可能有典型之事後情緒反應及標準之回應流程,被害人與加害者間之關係、當時所處之情境、被害人之個性、被害人被性侵害之感受及被他人知悉性侵害情事後之處境等因素,均會影響被害人遭性侵害後之反應,所謂理想的被害人形象,僅存在於父權體制之想像中。」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87號刑事判決參照。
所謂性侵害迷思,指的是對於性犯罪本身、性犯罪行為人、性犯罪被害人的錯誤想像,而這些錯誤想像很容易影響社會在面對性侵害案件時的態度。舉例而言,事發後態度冷靜,或是未於第一時間報案,一定有其他目的;性侵害不可能發生在夫妻或性工作者身上;被害人跟行為人約在汽車旅館過夜,發生性行為是情有可原的;發生性侵害,那些晚歸、穿著暴露的人需要負一點責任;被害人前後陳述不一,或有詐欺前科,代表被害人會說謊。
然而,根據研究顯示,雖然多數性侵害被害人在心理上會出現恐懼、生氣或自責等情緒,在行為上會害怕接觸人群;但也有部分的人可以冷靜面對與處理,在行為上甚至可以繼續與行為人保持聯繫。是性侵害被害人在被害後,反應不一而足,我們不能用性侵害被害人的事後反應、職業、穿著、前科或其與行為人的關係,質疑被害人供述的不合理處,甚至藉此判斷有無性侵害的事實,仍應回歸案件本質,究竟事發當時行為人有沒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為性行為。

沒有得到同意,發生性行為就是性侵害!

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性自主權之內容,至少包含拒絕權(指對於他人無論善意或惡意的性要求,均可拒絕,無須任何理由)、自衛權(指任何人對於指向自己之性侵害皆有防衛之權利)、選擇權(指任何人均享有是否進行以及選擇如何進行性行為之權利)、承諾權(指任何有承諾能力之人對於他人提出之性要求,有不受干涉而得完全按自己意願作出是否同意之意思表示)等內涵。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言。其違反意願之程度,並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祇要達於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即侵犯被害人之性自主權者,即可認符合「違反其意願」之要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48號刑事判決參照。
所謂性自主權,指任何人都能自己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其中當然包含配偶夫妻和性工作者。此外,我們也可以將性自主權理解為性同意權,指的是任何性行為都應該建立在互相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所以「說不就是不」、「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同意,就是不同意」。在對方未明確同意發生性行為的其他互動,我們都只能把它視為一般的人際互動,包含擁抱和接吻。即便對方事前同意,過程中也可以反悔拒絕,如有違反意願,同樣構成強制性交罪。
另外要注意一點,判斷有沒有違反意願的時間點,是在發生性行為的當下,如果性行為已經結束,則不論再怎麼後悔,都不屬於違反意願,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作者介紹: Dom 努力成為一位高效率和零失誤的訴訟律師 研究 #性侵害犯罪#創傷後壓力症 處理 #家事案件#民刑事案件 — — — — — — — — — — 提供 #免費法律諮詢,有需要的人可以聯繫我 https://portaly.cc/attorney_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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