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4|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保險爭議:喝酒過量/死亡,意外性? 

  • 常見保險爭議中,則包括意外死亡之爭議,例如最近一則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保險上字第17號)所揭示原告概主張被保險人係喝酒後有急性酒精中毒,並因嘔吐物阻塞呼吸道所致之意外死亡,惟法院綜合相關解剖或鑑定報告等,認定係由疾病所引起之死亡,不符合請領意外傷害保險之死亡保險金要件,駁回原告之訴,重要判決理由如下:
  1. 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在事故(意外事故)。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外來事故(意外事故),則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者而言。倘被保險人之死亡,係因身體內在疾病所引起,即非承保之範圍。
  2. 可知ooo之死因應為心律不整造成猝死結果,為其自身疾病造成死亡結果,心律不整縱係酒精所引發,然酒精僅係誘發ooo心律不整疾病發生,仍無礙於ooo死亡並非意外事故所致之認定。
  3. 惟石台平法醫仍判斷ooo最終死因為心律不整導致心因性猝死,而誘發心律不整之原因為ooo罹患慢性冠心症,益徵ooo死因核與意外事故無涉,上訴人主張ooo係因急性酒精中毒而死亡等語,於法無據,礙難採憑。
實務上曾有判決認定飲酒過量及嘔吐所致死亡(急性酒精中毒)得認屬意外死亡(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保險上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度保險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之案例,且認為應降低原告(受益人)之舉證責任,如無法排除係意外所致死亡即有機會勝訴,可見上開所提案例之原告主張非全無所據,但只能說每個案件的個案事實不同,上開案例之專業意見似已較傾向於非酒精所致死亡,故而排除意外所致死亡,但本件仍得上訴三審,尚非已有定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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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幾乎每人都有保險,無論是強制險或團保或個人自行投保之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等,惟因保險契約有高度複雜性,且多數人不會詳閱或無法理解保險條款之意義及其適用結果等等,故於理賠時,常常出現爭議,保戶們實須盡量增廣自己的保險知識,或至少知道發生爭議時應如何處理,方能確實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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