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站著借人錢,跪著求人還錢。債權保障系列 / 本票篇:本票債權法律時效

拿到本票不等於拿到鐵票,若不小心超過本票債權的請求時效,債務人是可以拒絕清償的。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人,了解本票債權的法律時效,以免將來麥哭無眼屎。
本票債權的消滅時效有多長?
答案是【三年】。
票據之權利,對本票之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之本票(俗稱見票即付)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
  • 到期日欄位:請參附圖紅色標示1
  • 發票日欄位:請參附圖紅色標示2
債權人若超過三年未向債務人行使本票債權,債務人就可主張時效消滅抗辯而拒絕付款。因此,千萬別以為拿到本票就等於拿到鐵票,放這不管,工作一忙超過三年,到時賣哭無目屎。
本票債權超過三年時效,還有補救方法嗎?
  1. 視個案,仍有補救方法喔!雖然本票債權超過三年消滅時效,債權人循聲請本票裁定請求清償「票款」之途徑受到阻礙。
  2. 雙方若是因「借貸關係」而交付金錢,則借貸債權的消滅時效為15年。因此,債權人仍可依借貸關係向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將來取得法院判決後,仍可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只是,會比本票裁定方式更耗時間與金錢,至少不是完全沒救。
取得法院債權憑證後,應注意事項:
  1. 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因債務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俗稱人肉鹹鹹),此時,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債權人收到債權憑證後,此本票的債權就會重新再起算三年
  2. 務必於三年之內,再聲請強制執行或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避免超過三年消滅時效,附予提醒!!
柯俊吉律師事務所 02-27068809 台北市信義路四段1號8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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