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選舉所賜,今年可是說是大家最關心論文的一年。前有某市長候選人碩士論文有沒有抄襲的新聞,最近則在討論研究員在任職研究機構做的研究,著作權是誰的?
一、先看聘僱或僱傭契約怎麼寫
為什麼要先看聘僱或僱傭契約,因為著作權法有規定,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員工為著作人。但是,如果契約約定以研究機構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因此,如果聘僱契約是寫著作人是研究機構,那就是研究機構。如果沒有寫,著作人就是員工,但著作財產權歸研究機構享有。
二、實務上研究機構聘僱契約怎麼約定
就我所看過的研究機構聘僱契約,大概分為二種:
第一種:乙方於受雇期間內職務上因執行研究計畫所完成之著作,雙方約定以甲方(研究機構)為著作人,由甲方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第二種:雙方約定乙方於聘僱期間所為職務上或與職務有關之著作、發明或創作,無論是否符合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申請或註冊要件,其所有相關之權利或利益,均歸屬於甲方(研究機構)。
參考法條與資料:
- 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判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司與員工約定員工職務上著作「以公司為著作人」和「以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法律效果有無不同?
- 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 簡啟煜,著作權法案例解析(五版),元照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