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2|閱讀時間 ‧ 約 7 分鐘

*誤打誤撞 擦出與仲介的火花*

"我的仲介人生"才是我進入方格子主要想分享的故事,目前這些只能算是我進入房仲工作的楔子而已~~~~
一個是曾經的房仲公司法務工作;
(也許希望未來還能分享更多其他的故事)
*以誠為貴*
當年有個現象很奇怪,一般人總以為只要打官司,消費者一定會被同情,仲介一定會被法官教訓。
連律師也對這點多了一點信心。
故事是那位「弟弟是台大法研所畢業的準律師,弟媳則已經是執業律師」的某客戶。
不顧我釋出的善意,堅持她有兩個很厲害的靠山,就是不理會我。
後來她弟弟和弟媳都分別跟我談過,聽得出來他們不是很強硬,可能也知道在契約上確實是理虧的吧。
畢竟是懂法律的人呀!
但礙於當事人是姊姊,他們只能幫她,用「她以為可以」的方式處理。
或許就是帶了一點「消費者一定會受保護」的信心,認為法官必然站在消費者那方,所以明知依照契約,就算是「消費者」也根本站不住腳,卻還是不接受我提議的和解。
後來果真上了法院,開庭才不到幾分鐘,律師弟媳就聽從法官的建議,很快的同意付一半的金額跟我和解了。
看,何必白白兜了這一圈,一開始一定以為我聽到「有律師」就會自動放棄吧!
現在不是又回到當初我建議的嗎?
硬要勞民傷財!
是否覺得,既然我說的這麼有勝算,幹嘛不堅持全額呀?真是不盡職!
那是因為我善良 (自己講,哈哈),才沒有要求全額的。
其實,是因為我不笨啦,倘若我繼續得理不饒人,那就會變成前輩口中,那個被法官罵的人,反而不一定勝訴。
不過,我很無聊的做個假設,法官的心是軟的,同情弱者的心態還是在所難免,會不會那一次「消費者」之所以沒得到法官的支持,其實是因為代表開庭的是律師,相較之下,我這個小法務才是小蝦米囉!
哈哈,一定是這樣。
言歸正傳,要簽訂任何契約的時候,先以誠意為出發點,若有任何不得已的變數發生,更應該要拿出誠心來解決問題,互相為對方著想,彼此退讓,事情就單純多了。
故事很簡單,前提很長。接下來,從小法務又變為一線仲介營業員的迷糊蛋,才要開始跟大家分享我的仲介人生。
*誤打誤撞 擦出與仲介的火花*
這仲介人生其實只是我真實人生的點綴,我的真實人生,其實是另一段也曾曲折的故事。
曾經誤以為自己應該是舞台的亮點,絕對是個工作上的女強人。
沒想到,還是在老大出生後,像十二點鐘聲敲完後的仙杜瑞拉,立即變成出不了廳堂的家政婦。
從原本不情願中,漸漸尋找另一種成就感,和單純的幸福。
(其實這一段本才是我最想和朋友分享的,希望未來真的還有機會能繼續在方格子裡,透過自己走出婚姻低潮期的過程,和一時因婚姻受限,而感到茫然或不快樂的人相互鼓勵。)
習慣當一位家庭主婦後,外出工作這件事,成了只是掛在嘴邊,放進嘴裡嚼碎的零食,吞進去就算了!
後來,卻在賣自己家裡房子的過程中,意外讓一位仲介的店長發現我善於「拉勒」 的業務特質與專長。
那時,我只不過是仗著自己曾在「大仲介公司」待過,自以為識人無數,樂觀的想,只要我把賣房子的消息放出去,賣出去的速度,一定比只委託一家仲介公司還快。
所以剛開始堅持不跟任何一家仲介公司簽銷售委託契約。
自己賣屋其實也不難,只要你會寫個售屋小紅單,貼在布告欄,或是要賣的房子前面;
然後方便隨時接電話,應付隨時可能看到你的小廣告而打電話來的人;
最好你還能隨時有空,可以隨時配合帶想看房子的人去看看你要賣的房子,並且詳細的介紹……
忙了好幾個月,發現找上門的幾乎都是仲介,他們對我的房子最有興趣,又最勤勞,積極的想為我服務。
撐到最後,才很有緣的,經由一位在銀行上班的朋友協助之下,透過他們公司內部的網站,一位其他分行的同事剛好在找房子,彼此不認識的同事……
事情總算圓滿。
既然,我可以不透過仲介就把房子賣了,也許會有更多人覺得,「你看,仲介根本不重要!」
但事實上,雖然我的目的並不在鼓勵大家委託仲介,更不是在幫仲介公司打廣告,但是,從我自己這個例子,我還是要說,除了把房子交給仲介,可以省去很多麻煩之外,其實我自己也在房子過戶後為自己捏把冷汗。
幸好真的有收到錢。
那次交易時,不只是我,連幫我將售屋訊息上傳到網路上的朋友,也不認識買方,然而,買賣房地產,可不是貨到付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行。
不論我們自己辦過戶或是委託代書,買方都必須先付出一部分錢給賣方;賣方也必須在只拿到一部分錢的時候,就要將自己的權狀、印鑑證明等等過戶所必需的重要資料交給代書,進行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即過戶)的手續。
在過戶進行的將近一個月的時間中,買賣雙方其實都承受著相當大的風險。
所以,現在透過合法成立的仲介公司買賣不動產,可以經由一個第三公正單位,通常是銀行,來做一個所謂的「履約保證」,在不動產登記尚未完成前,買方必須負擔的款項,暫存履約保證專戶,賣方得忍耐一下,原則上,就算缺錢也暫時不能動它。
過戶程序一旦完成,屋主可以一次領回全部的款項,不怕拿不到錢。買方更不用擔心錢給了賣方或是代書,結果換來一場空。
而我賣自己家裡房子的當時,可沒有這麼好的制度喔!
再說,因為一般的交易習慣,代書費是買方付,當時,我是賣方,我還很好心的同意,就讓買方的朋友來辦就好,或許能幫他省點錢。
你想想,我才先拿到一點點的錢,就要把權狀、印鑑等所有的東西交給對方的朋友,萬一遇人不淑,萬一他們別有居心,串通起來~~ 我的損失可就大了!
那所謂的「自售」,豈不變成 「自作自受」?
就算是學過法律的,也控制不了迷糊的腦袋。幸好,老天爺同情我,還沒準備讓我花大錢學教訓,一切順利。
而當時的買方,現在是我的好鄰居。
在這次賣房子的過程當中,從一開始的堅持 「自售」,過程中還是接觸了不少仲介人員及公司,也就是這樣意外擦出了我和仲介公司的火花。
就這樣,我先從一個仲介公司法務,不得不回家做家務,竟然又再度重回仲介公司,成為業務。
除了閒聊一下自己是怎麼跟仲介業沾上了邊的,這則故事更重要的目的,還是要提醒大家,買賣房子或許不見得一定要經過仲介公司,只要你不嫌麻煩,只要你有足夠的時間慢慢磨,還要自己介紹自己的房子。
但如何安全的完成交易,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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