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5|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從斯諾登案看政治庇護問題◎法廣(20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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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必備常識囉,在馬刺下。

     

    從斯諾登案看政治庇護問題◎法廣(2013.06.24http://www.chinese.rfi.fr/%E4%B8%AD%E5%9B%BD/20130624-%E4%BB%8E%E6%96%AF%E8%AF%BA%E7%99%BB%E6%A1%88%E7%9C%8B%E6%94%BF%E6%B2%BB%E5%BA%87%E6%8A%A4%E9%97%AE%E9%A2%98

    美國國家安全局前雇員斯諾登離開香港,搭乘俄羅斯航空公司的班機,途徑莫斯科之後,準備前往厄瓜多爾或者是委內瑞拉尋求政治庇護。斯諾登乘坐的俄航SU213航班當地時間周日17:10抵達莫斯科謝列梅捷沃國際機場。有消息說,他在機場被委內瑞拉大使館或者厄瓜多爾大使館的車接走。還有的消息稱,從莫斯科前往古巴首都哈瓦那的航班中有斯諾登的名字。

    厄瓜多爾方面,厄瓜多爾外交部部長證實,斯諾登已經向厄瓜多爾提出政治庇護的要求。目前正在越南訪問的厄瓜多爾外交部長裡卡多帕蒂諾在推特上說,厄瓜多爾政府已收到斯諾登尋求政治庇護的請求,厄瓜多爾正在對他的政治庇護請求進行研究。受通緝的維琪解密網站創始人阿桑奇目前也在厄瓜多爾駐倫敦大使館尋求庇護

    那麼斯諾登是否能夠得到厄瓜多爾的政治庇護?厄瓜多爾又是否有權給予斯諾登以政治庇護?政治庇護是指一個國家對因政治因素遭到外國追訴而請求避難的外國人所提供的保護。顧名思義,政治庇護的物件是政治避難者。通常一個國家不會給予普通罪犯以政治庇護。政治庇護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相輔相成。庇護的法律根據既有國內立法,也有國際檔和條約。例如,1793法國憲法首次規定,對為了爭取自由從本國流亡到法國的外國人給予庇護,同時宣佈對專制者不給予庇護

    聯合國1951年制定的難民地位公約1967難民地位協定就政治庇護作出的規定說,難民指的是處在所屬國籍國家外,且若回國恐因特定因素被迫害的人,特定因素包括種族、國籍、宗教、政治意見和特定社會團體會員,簽署這些協定的會員國有義務不送還或遣返難民至他們會面臨迫害的地方。反過來,在一些國際檔中也明確了不能享受政治庇護的情況。例如,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規定,對於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於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人,不得予以庇護。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規定,滅種罪不得視為政治性犯罪,而是屬於可引渡的罪行1967年《領土庇護宣言》中說,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的人,不得請求及享受庇護。聯合國大會1973 年通過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規定,就引渡而言,種族隔離罪不應視為政治犯罪,亦即不得享受庇護。

    至於庇護的地點和形式,196712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領土庇護宣言》認為,對個人予以庇護是國家行使主權庇護之給予有無理由,應由給予庇護之國酌定之。給予庇護的權利是國家從它的屬地優越權引申出來的。一國在其本國領土內對所有的人都有管轄和保護的權利。一個被追訴或追捕的人,一旦進入另一國家的領土,就處於所在國的管轄之下,追訴或追捕他的國家就不能在其所在國領土範圍內繼續進行追訴或追捕。國家只應根據屬地優越權在本國領土內行使庇護的權利,駐外使館和在外國港口的軍艦和商船不得用來作為任何罪犯的庇護所。但在拉丁美洲國家間,長期以來形成了外國使館給予駐在國國民以政治庇護的習慣1928年美洲國家間《關於庇護的公約》對此加以確認。對於罪行是否政治性質的判斷權,1933年美洲國家間《政治庇護權公約》規定,屬於給予庇護的國家。這種做法目前仍然在許多拉美國家沿用。

    斯諾登離開香港之後,香港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證實,自己是斯諾登在香港的律師團隊中的一員,何俊仁是香港著名律師,他表示,整個律師團隊曾經與斯諾登開會,並獲斯諾登授權與特區政府接觸,瞭解政府立場。何俊仁說,斯諾登想知道香港政府是不是會全力將他引渡回美國,在引渡聆訊或者程式進行之中,大家知道可能一兩年、兩三年或者更長的時間政府會不會要求他受到拘留,也就是反對他保釋或者做一些有條件的居住的監控。另外他想得到一個答覆,他可不可以自由離開香港,不會在機場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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