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1/12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代購潮又起!經營代購一定要懂的智慧財產權

隨著解封,國外代購市場又回到疫情前的熱絡。但代購店家在發布圖文時,一不留意就可能踩到智慧財產權的線,不得不慎!

商品照不求人
許多代購店家為了商品的說服力、照片美感,選擇直接取用品牌端的商品照。
然而,品牌端的商品照屬於著作權法定義的攝影著作,除非經過著作財產權人(通常為品牌端,但也不排除是其他第三人,如攝影師)的同意,否則是不能任意利用的。
未經同意或授權,而為銷售商品在網站上利用他人照片,是侵害了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刑責方面可能涉犯:(1)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以及 (2) 著作權法第92條民事方面也可能面臨著作財產權人索賠。
因此,我會建議代購店家自行拍攝商品照片,才不會面臨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真有使用品牌端的商品照之需求,則務必事先徵得同意或授權。

宜標明自身代購身分
代購店家自行拍攝的商品照片中,可能拍到商品上的「商標」。會不會有侵害品牌商標權的疑慮呢?
只要代購店家有明確標明「自己是代購人,並非直營/經銷商」,甚至直接標明是「真品平行輸入」等字樣,則就所拍攝商品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36條第2條(國際權利耗盡原則),尚屬合理使用範圍,不至於有侵權問題。
不過,代購店家在商品本身以外,可能還會想使用品牌商標行銷,例如引用品牌商標自行製作廣告DM等。建議店家除了在指出自己是代購哪一家品牌的商品,而有載明品牌名稱之必要情形外,不要額外再使用品牌商標,否則較難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本文規定的「指示性合理使用」要求,也就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的情形,從而有商標侵權疑慮,須負刑責民事侵權責任。
尤其上述指示性合理使用規定有一但書,「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如果店家未表明自己的代購身分使用品牌商標,或是濫用品牌商標,不慎讓消費者誤以為店家是品牌端本身、直營店家或合法經銷商,即不能主張是指示性合理使用。

艾瑪經驗談
我也曾處理過小代購店家被大品牌提告違反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案件,其實大品牌常常是為了嚇阻而提告,只要小店家全數撤下涉及侵權的圖文,並給付一定和解金,大品牌可能是願意撤告的。著作權法部分可因撤告而不起訴;而商標法部分雖然是非告訴乃論,但有機會在檢察官考量犯行並非重大,且雙方已和解、行為人犯後態度良好的情況下,一併為不起訴處分。
不過面對大品牌,雙方和解條件可能還是需要經過談判磋商的,後續簽署的和解契約等文件,也涉及法律專業用語,如果沒看清楚可能會留下伏筆,所以代購店家遇到這類糾紛,還是建議委由律師居中處理,避免因小失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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