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銷文案好難寫!引用他人歌詞詩詞可以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Annie Spratt on Unsplash
隨著短影音的興起,現代人的專注時間也逐漸下降,社群媒體上的文案還不能寫太長,否則消費者很快就滑掉不看了。
因此,為了抓住消費者的眼球,許多店家開始嘗試在文案中加入消費者熟悉的歌詞,或充滿美感的現代詩詞,希望藉以吸引消費者停下來把文案讀完,甚至進而付費購買商品。
不過店家這樣做在法律上是沒問題的嗎?

歌詞、詩詞有著作權 未經同意/授權可不能亂用

依據著作權法和台灣智慧財產局的函釋,歌詞屬於音樂著作,詩詞屬於語文著作
首先大家可能比較好奇的是,一樣都是文字創作,為什麼歌詞屬於音樂著作,而不是語文著作呢?原因在於,歌詞大多是附隨歌曲而產出的,不一定會脫離歌曲而獨立使用,所以實務上是把歌詞歸類在音樂著作中。
而既然歌詞、詩詞都是著作,當然就享有著作權保護。音樂、語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包含著作人的在世期間,至著作人死後50年的當年12月31日屆滿,因此,除非歌詞、詩詞的作者過世已超過50年,否則這些歌詞、詩詞都不是公共財,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是不能隨意利用的

行銷是出於營利目的 不易主張合理使用

在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的情形下,常見的主張就是大家熟悉的「合理使用」。
台灣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是第44條至第65條,幾乎每一條都會提到「在合理範圍內」這幾個字。至於怎樣算「合理範圍」,則是要參考第65條第2項規定的四項要件,一一檢視個案使用的情形是否「在合理範圍內」。
其中第65條第2項第1款,要求判斷「利用的目的」是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而本篇討論的「行銷」行為,店家的出發點必然是希望吸引顧客付費購買,屬於「營利目的」,則較難被認定符合合理使用

原創文案也能歷久不衰

既然歌詞、詩詞都是作者創作的結晶,理應尊重其著作權,即使是出於喜歡才使用,但只要沒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還是不宜任意寫進網路行銷文案裡,否則可能有侵害他人「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的風險
比起引用他人現成的著作,也許更好的做法是,交由專業文案寫手完成具有原創性的文案,或是持續培養自己的創作力,只要終於寫出那篇前無古人、驚天動地的文案,一定也能歷久不衰,甚至被高度傳唱的,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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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我是Emma,一位執業6年的智慧財產權&性別律師,也是多間企業的法律顧問。目前全台執業中。 致力於協助客戶打造理想的事業與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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