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聖經靈性成長功能之引用文章、圖片、影片、音訊,版權、著作權說明。 所有引用聖經譯本、文章之版權,皆屬於該作者、譯者、出版公司所有。 所有歌曲、歌詞、專輯封面圖、音訊之版權,皆屬於該唱片發行公司所有。 所有影片、圖片之版權,皆屬於該原作者所有。 根據聖經歌羅西書 3:16之教導,考查聖經、閱讀文章、聽唱歌曲、圖像記憶、默想記錄、互相討論激勵,是對於幫助靈性學習成長很有效的方法,本部落格的成立,旨在為提供基督教學習者一個方便個人、親友間、研究、討論、鼓勵、學習的空間。 本部落格非營利、以研究為目的。 根據聖經歌羅西書 3:16教導,如下述:當用各樣的智慧,把基督的道理豐豐富富地存在心裡,用詩章、頌詞、靈歌彼此教導,互相勸誡,心被恩感歌頌神。 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1條的規定,如下述: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的規定,如下述: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在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中的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在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中的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當然,在條文中所謂的「合理使用」,是主觀的解釋,如果您是著作所有權人(作者、譯者或出版公司),對於用於在本部落格研究聖經學習(靈修),有影響您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請您與我聯絡,本部落格會立即移除。 不過如果可以的話,希望能給研經靈修的推廣一些空間及支持。 感謝您做出讓許多人有機會更好的每一件美好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