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社會中,法律學是對法律現象和法律原理進行研究的學問。 法律現象涵蓋了在社會中相互規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行為準則,而法律原理則代表了法律存在的普遍共通準則,如法的創設與廢止。 然而,不同的法學派對於法律的定義存在著不同的觀點,並就為何有法和如何解釋法提出了許多討論。 在本文中,我們將探討不同法學派對法的看法,從自然法學派的道德原則到歷史法學派的法的演進,再到分析法學派和社會法學派的對立觀點,以及規範法學派對於法律組織和位階的看法。 接下來讓我們一同深入探索法律學的多元面向和對法律本質的理解。
法是人心的規範。自然法學派出現於1989年法國革命前後,當時人們認為法為一種普遍存在的道德的原理,人心可以成為為高於法律層次的法律規範,只有國家制定法律時不違反心中的道德感才能產生效力,代表惡法非法的現象,當違反的法律規範出現時,人們會因為為了追求維持人生活的規範而自然的會進行追求,此時的法學派正逐漸由神授、永恆法轉為自然法,後續再形成人訂法,其中使人們真正的由神學走向理性的學者為格羅秀斯,並且當時作為自然法學家的代表學者包含洛克、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及盧梭的社會契約。
法是歷史的演進。歷史法學派相信法是歷史事實,能自歷史中窺探法的發展與演變,而法律如果沒有前人的制定及社會的演變帶動社會的齒輪就不會向前邁進,而我們生活也會變得枯燥且乏味,只有法的存在而法的進步才能公同推動人類的進步,在歷史洪流中法連起人與人的聯繫與群體與群間的溝通,法帶動社會和諧及社會的形成,法創造瞭大大小小的故事,在小至部落大至國家主體由規則建立,並且由文明與歷史的進一步推進,逐漸脫去外殼的厚皮蛻變為現在的法條,正是這群認為法非自然也非人為而是生長真根於人類的民族性的學派,法是歷史的是經由演進與發展的,人們對事物的看法以往的人活與習慣接息息相關,因此習慣法也是歷史法學派所重視的,代表學者為薩維尼研究古代法學者。
法是人所制定,所謂分析或實證法學派,於現行法規中尋找法為何物而非法又為何物,而該學派能藉由法中相互關係與定義上摸索,利用語意分析與法意釋義定義,法與人的關係可以在法條中尋求解答,就算法是錯的侵害到人民權利道德良知,法仍就為法修法前惡法也為法。與之相反的的為社會法學派,反對分析法學認為單純對法學釋義並非單單只存於形式倫理上的操作,需要考量人民是共同生活於社會上的群體,法應服務於社會要以社會利益來衡量,這也稱為法的社會化,他在19世紀當時糾正了人們過於重視個人化與自我私益的情形,而其中主要代表人物為龐德,他表示法是作為政府控制社會的工具,而法條中所缺乏的道德可以藉由社會中的團體與宗教組織補全。
法具有組織與位階,在近代所謂純粹法學也稱為規範法學學派,法核心價值在於提出了法與法之間的關係法律自然位階的存在,法有上下階級有先後關係如同蛋糕上的餡料,只有草莓飽滿鮮紅多汁與糖霜的粉飾,才能帶出蛋糕的視覺上的高雅,只有憲法的壯碩與法條間的綿細而不缺乏空泛,人們才會尊敬與敬重法規,而如同蛋糕內也只有層次的分明奶油與麵皮的分層,能緊密融合所有元素卻不失恆,不同組織間相互制衡明確義務與其關係緊密黏合。若把法作為單獨的體系來探討法,雖然一時覺得冰冷且遙遠且將人心道德拒之千里之外,法是一套晚整的獨立系統,進一步提出與自然法學是截然不相同甚至摒棄其自然法學以人為本的本質想法,而法的溫暖是可以由人所補全的,雖然法獨立出了人心但不曾斬斷人與人之間的聯繫。
法律體系的不完整,法出自於人所制定的,在時間的巨大洪流中社會會不段改變時代在不斷演進,而新的科技與文化法是無法隨時完整規範,法典是必定有缺漏的,因此法不能只分析法條間的聯繫,法與法的關係如同法與人民緊緊相連,法典必然有規範有權威信但法律也是能有包容性,但法不單單只是已規定的文字,法官的詮釋與釋義同時也講述了法的彈性,真實的法有時能延伸有時必須限縮,有時法官造法為必定必須成為個案的解釋,如何解決法律的漏洞與缺憾,如何衡量正確與不公及不益,法官擔任了重責肩負了嚴懲與官容,也許也是有時冰冷的法中所包含人心的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