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時間繼續工作,可以主張加班費嗎?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本案勞工是這樣主張:

  • 自111年1月17日起至同年9月6日止,在公司任職期間,於中午休息1.5小時之時間,為了衝刺業績不休息,仍繼續工作,故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請求公司(被告)給付補償金。

勞動基準法第35條是這樣規定:

  •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違反該規定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由主管機關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https://zh-tw.photo-ac.com

https://zh-tw.photo-ac.com


關鍵字句解析

  1. 中午休息1.5小時的時間,為了衝刺業績不休息,仍繼續工作?
  2. 是常態嗎?一般人中午須花時間吃飯之常情相符嗎?
  3. 勞工提訴訟須要舉證證明於任職期間之中午1.5小時休息時間確有均在加班之事實嗎?
  4. 有提加班申請嗎,經所屬單位主管核准嗎?

公司主張

  1. 已經有清楚明白告知員工,如需加班時,應於事前填具加班申請單,並經所屬單位主管核准後,始計算加班費。
  2. 中午時間本來就要休息吃飯,公司從未要求員工於中午不能休息,必須衝刺業績。
  3. 而且員工有無於中午加班之事實,亦不得而知。
  4. 本案已於111年12月28日在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結果成立。
  5. 內容為:

被告代表同意補償原告加班費193分鐘計3.5小時計給付593元(計算式:30,475÷30÷8×4÷3×3.5=593元),並由被告當場給付現金593元予原告當場收受無訛,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調解成立,今後不再提出任何異議或請求權,並同意和解後放棄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所有請求權,並不得再另行任何申訴或檢舉,原告再提起本件訴訟,已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法院心證

  • 本案是請求延長工時之加班費給付問題。
  1. 依被告提出之原告所簽立加班申請單,足認原告明白如需加班時,應於事前填具加班申請單,並經所屬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加班並計算加班費,而原告所主張其於任職期間中午不休息,仍繼續工作一情,並未書立任何加班申請單,經所屬單位主管核准,且所主張其中午休息時間1.5小時均未休息一情,亦與一般人中午須花時間吃飯之常情不符,
  2. 又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於任職期間之中午1.5小時休息時間確有均在加班之事實,則原告主張其於任職期間中午均未休息在加班之事實,即難認真實,是原告請求該部分加班之工資,亦屬無據。
  • 按和解乃當事人約定相互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為民法第736條、第737條所明定
  • 和解成立以後,發生法律上效力
  1. 在消極方面,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2. 在積極方面,則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
  3. 兩造當事人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不得再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2號判決意旨參照)。
  4. 本件兩造前於111年10月3日及同年12月28日,在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時,已就原告請求之111年9月份工資、特休未休3天工資、預告工資、資遺費、任職期間加班費等事項,成立調解,並於該2次調解之成立內容均記載
  5. 「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調解成立,雙方同意本案今後不再提出任何異議或請求權,並同意和解後放棄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所有請求權並不得再另行任何申訴或檢舉。勞資雙方應保守秘密。」
  6. 故而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已經因上開調解成立而終結,則原告再以上開調解前之事由請求被告給付補償金(實為加班費)40,080元,於法即屬無據。
https://zh-tw.photo-ac.com

https://zh-tw.photo-ac.com


小結

  • 休息時間執行職務也是常有的事,當事人是業務人員要開發新客戶達到績效也不是不可能,只是程序資料有留存嗎?公司都不知道嗎?有反對的意思表示嗎?
  • 更何況都已經和解了,權利也拋棄了。重點是公司也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
  • 和解就是要認帳啦,就像吃快炒,是白飯吃到飽?還是一碗10元?說清楚彼此同意就有效,不能事後來添亂喔!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勞小字第1號判決>
avatar-img
174會員
487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新聞報導 公司已發錄聘通知在先,雙方勞動契約在勞方4月16日回復承諾時即告成立。 至勞方承諾時提及延後報到一事,係基於人事發出錄取通知所載「報到日期若需更改,也可隨時與我聯絡」等語,且公司於同日亦有於104求才網站將「錄取通知內的報到時間5/11為暫訂,將以您確認後回覆可報到時間為主」等訊息留予
新聞報導 群創昨(9)日證實,已於6月底結束期間限定的新一波「65專案」優退措施,計有逾300名員工申請優退,獲得以「年資/2+3.6個月」的條件退休。據了解,群創這一波申請優退、並於6月底退休的人數超過300人。 ➠群創的優退措施是:期間限定的申請制。 與非自願離職大異其趣喔!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
雇主可不可以主張勞雇雙方已約定每月給付定額工資,該工資內已包含加班費? 或主張勞雇已另行約定以其他津貼或獎金替代加班費之給付? 爭點在於 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不依勞基法規定之方式給付加班費,該項約定是否合法? 問題涉及該加班費給付方式之約定,與勞基法第 24 條延長工時加成工資及第39 條休假日加倍工資
雇主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勞工得否請求失業給付差額? 答案:是可以的。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T1桃園雲豹球星「魔獸」霍華德(Dwight Howard)5月底離開台灣,許多球迷也關注魔獸下季是否會來台打球,然而T1高層先前透露,霍華德再來台灣打球機率很低,主要原因就是他的價碼太高。 沒想到魔獸受訪憤怒反擊,下季薪水反而被球團扣了65%,「讓他覺得很不受尊重!」 砍薪原因 雲豹執行長兼任總經
企業為防止員工「帶槍投奔敵營」,會與重要幹部簽「競業禁止條款」,要他們保證在職時或離職後一定時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類似工作,以防止洩漏營業秘密及維持競爭優勢。但此勢必影響員工工作權,雙方常因此鬧上法院;本報透過盤點近期法院判決,找出企業常犯下的錯誤,供勞資參考。 其中,企業沒給員工不從事競業的
新聞報導 公司已發錄聘通知在先,雙方勞動契約在勞方4月16日回復承諾時即告成立。 至勞方承諾時提及延後報到一事,係基於人事發出錄取通知所載「報到日期若需更改,也可隨時與我聯絡」等語,且公司於同日亦有於104求才網站將「錄取通知內的報到時間5/11為暫訂,將以您確認後回覆可報到時間為主」等訊息留予
新聞報導 群創昨(9)日證實,已於6月底結束期間限定的新一波「65專案」優退措施,計有逾300名員工申請優退,獲得以「年資/2+3.6個月」的條件退休。據了解,群創這一波申請優退、並於6月底退休的人數超過300人。 ➠群創的優退措施是:期間限定的申請制。 與非自願離職大異其趣喔!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
雇主可不可以主張勞雇雙方已約定每月給付定額工資,該工資內已包含加班費? 或主張勞雇已另行約定以其他津貼或獎金替代加班費之給付? 爭點在於 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不依勞基法規定之方式給付加班費,該項約定是否合法? 問題涉及該加班費給付方式之約定,與勞基法第 24 條延長工時加成工資及第39 條休假日加倍工資
雇主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勞工得否請求失業給付差額? 答案:是可以的。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T1桃園雲豹球星「魔獸」霍華德(Dwight Howard)5月底離開台灣,許多球迷也關注魔獸下季是否會來台打球,然而T1高層先前透露,霍華德再來台灣打球機率很低,主要原因就是他的價碼太高。 沒想到魔獸受訪憤怒反擊,下季薪水反而被球團扣了65%,「讓他覺得很不受尊重!」 砍薪原因 雲豹執行長兼任總經
企業為防止員工「帶槍投奔敵營」,會與重要幹部簽「競業禁止條款」,要他們保證在職時或離職後一定時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類似工作,以防止洩漏營業秘密及維持競爭優勢。但此勢必影響員工工作權,雙方常因此鬧上法院;本報透過盤點近期法院判決,找出企業常犯下的錯誤,供勞資參考。 其中,企業沒給員工不從事競業的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加班費:要能區分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加班費 談加班(延長工時)得先知道幾種日子。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天然災害出勤。 工作日:前2小時1.34倍、再2小時1.67倍。(一天只能4小時)(勞動基準法§24) 例假日:除天災外不得工作,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
Thumbnail
起因: 我在某公司服務數年,平日常常打卡後繼續加班,假日常常要帶東西回家做,不曾領到加班費。 其實我離職也好一段時間了,近半年來衡量利弊得失以及法律諮詢後,我決定討這筆錢。 實務準備(for 勞資調解): 1.加班時間表:用EXCEL記錄每一天的實際下班時間,加班時間,要討的加班費,記住,是每
Thumbnail
如果遇到工作時間一到就下班,卻被其他同事酸言酸語、被老闆冷眼相待的經驗,不要因此被迫改變自己的生活觀念。文章內容闡述了公司無故扣員工薪水、開除員工的情況,並詳細解釋了相關的勞動法規定,提供了針對這類情況的應對建議。
Thumbnail
時至今日,依然時常聽聞「負時數」的問題,真的是深感荒謬。所謂「負時數」是指勞工未達每月固定的工作時間,就需要無償加班、扣假...等方式補足時數的制度,不過這些制度很明顯屬於違法;其實民法第487條已對「受領勞務遲延」作出明確規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Thumbnail
勞工自主加班是否能請求加班費,應回歸「工作時間」的定義,如果可以被認定屬於工作時間(即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自然有請求加班費的可能與依據;而雇主對於工作場所與勞工都具備管理權,因此當雇主明知勞工滯留工作現場,卻沒有相應的行為時,就很可能被認為是雇主默示同意勞工的加班喔!!
Thumbnail
某家烘焙業者因員工每週出勤達6日未給付加班費而被勞動檢查裁罰。勞動基準法對休息日的定義和加班費的計算有明確規定,並可對未付加班費提出訴訟。最高法院曾判明,即使提前安排補休,僱主仍應依法發給休息日加班費。
Thumbnail
小美喜歡烘培,應徵到一家麵包店的工作,工作時間為一周上班六天,每天工作8個小時,不讓員工加班,而且每個月可以排班補休四天。請問這家麵包店的出勤制度是否有問題呢?
Thumbnail
調解時常常發生此類爭議,而勞工訴求往往是要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然而,勞工此項訴求(資遣費)的立論基礎並不充分,實際上勞工應主張的「工資差額」而非「資遣費」才對喔,此爭議其實並不困難也不難解,核心概念只有兩個-「終止契約要件」與「勞工離職的權利」 本爭議的解法並不困難,重點在於「資遣」事實是否存在
加班能不能報? 能報加班費嗎? 還是只能報補休? 在遵循勞基法的大前提下,相信沒有幾家公司有膽明文規定說不行。但相信每家公司檯面下或多或少都存在著潛規則。而我的公司裡不同的單位也都有著不一樣的私下約定,明示+暗示的要求同仁遵守著。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加班費:要能區分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加班費 談加班(延長工時)得先知道幾種日子。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天然災害出勤。 工作日:前2小時1.34倍、再2小時1.67倍。(一天只能4小時)(勞動基準法§24) 例假日:除天災外不得工作,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
Thumbnail
起因: 我在某公司服務數年,平日常常打卡後繼續加班,假日常常要帶東西回家做,不曾領到加班費。 其實我離職也好一段時間了,近半年來衡量利弊得失以及法律諮詢後,我決定討這筆錢。 實務準備(for 勞資調解): 1.加班時間表:用EXCEL記錄每一天的實際下班時間,加班時間,要討的加班費,記住,是每
Thumbnail
如果遇到工作時間一到就下班,卻被其他同事酸言酸語、被老闆冷眼相待的經驗,不要因此被迫改變自己的生活觀念。文章內容闡述了公司無故扣員工薪水、開除員工的情況,並詳細解釋了相關的勞動法規定,提供了針對這類情況的應對建議。
Thumbnail
時至今日,依然時常聽聞「負時數」的問題,真的是深感荒謬。所謂「負時數」是指勞工未達每月固定的工作時間,就需要無償加班、扣假...等方式補足時數的制度,不過這些制度很明顯屬於違法;其實民法第487條已對「受領勞務遲延」作出明確規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Thumbnail
勞工自主加班是否能請求加班費,應回歸「工作時間」的定義,如果可以被認定屬於工作時間(即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自然有請求加班費的可能與依據;而雇主對於工作場所與勞工都具備管理權,因此當雇主明知勞工滯留工作現場,卻沒有相應的行為時,就很可能被認為是雇主默示同意勞工的加班喔!!
Thumbnail
某家烘焙業者因員工每週出勤達6日未給付加班費而被勞動檢查裁罰。勞動基準法對休息日的定義和加班費的計算有明確規定,並可對未付加班費提出訴訟。最高法院曾判明,即使提前安排補休,僱主仍應依法發給休息日加班費。
Thumbnail
小美喜歡烘培,應徵到一家麵包店的工作,工作時間為一周上班六天,每天工作8個小時,不讓員工加班,而且每個月可以排班補休四天。請問這家麵包店的出勤制度是否有問題呢?
Thumbnail
調解時常常發生此類爭議,而勞工訴求往往是要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然而,勞工此項訴求(資遣費)的立論基礎並不充分,實際上勞工應主張的「工資差額」而非「資遣費」才對喔,此爭議其實並不困難也不難解,核心概念只有兩個-「終止契約要件」與「勞工離職的權利」 本爭議的解法並不困難,重點在於「資遣」事實是否存在
加班能不能報? 能報加班費嗎? 還是只能報補休? 在遵循勞基法的大前提下,相信沒有幾家公司有膽明文規定說不行。但相信每家公司檯面下或多或少都存在著潛規則。而我的公司裡不同的單位也都有著不一樣的私下約定,明示+暗示的要求同仁遵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