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消失的加班費!

更新於 2022/08/04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現行的勞檢制度,即便檢查到公司少給員工加班費,也無法要求公司還員工加班費,僅能透過開罰方式懲罰公司;在罰鍰遠低於所欠加班費的情況下,公司根本罰不怕,最後就造成公司不斷重複違規,違規次數飆高的結果。

怎麼辨呢?

這招先"起手式"起來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626日臺(90)勞動二字第○○二六二○二號函
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應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
原月薪給付總額為二四○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二四○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
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法院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48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60號民事判決
兩造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七小時,工資採按月給付,兩造未約定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不給薪,計算勞基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以上訴人月薪總數除以當月日數再除以每日七小時計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
「惟查,上開該函釋
(註: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6月26日台(90)勞動二字第0026202號函)亦表示:
「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等語,
查本件被告上開原證4之公告,業已載明將分店主管之每日工時,由8小時縮短為7小時在案,且在週休1日等休假日數未變動情形下,其每月工作日數亦未變動,則以月薪換算之每工作日之薪資亦無變動,則在每日工時已縮短為7小時之情形下,其每小時之工資額自係增加,應按每日工資額除以7計算之
否則上開公告明載縮短每日工時為7小時,寧非毫無意義?
從而,被告公司之上開原證4公告,既已將平日正常工時縮短為7小時,自足以變更「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基礎,且其執行多年,勞資雙方均未有異議,應認已為勞資雙方之約定,而應排除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之適用。」
🎯 白話司法實務見解
如勞雇雙方約定每日正常時間短於8小時者,
勞工是可以主張應以月薪除以30再除以實際約定之每日正常工時
(例如7小時或7.5小時)
以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簡字第四十四號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乃明文「工資」之定義,
即凡勞工自雇主處領得之現金具有「勞務對價」、「經常給予性」即屬之,
而勞動基準基法第24條乃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計算方式,以「平日每小時『工資』」為基準,予以換算,仍係以「工資」為計算基礎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而屬於「工資」者,即應計入
…故本件原告發給之夜點費、全勤獎金,既均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則計算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規定之延長工資時,自應將「夜點費」、「全勤獎金」予以納入計算。

實務上也很少會規定那麼清楚耶,怎麼辦?

👉權利失效(失權),屬民法上概念之一。

係指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致使義務人依該情況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時,則基於誠信原則,權利人將不能再行使該權利。
詳言之,民法規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權利之行使不能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及消滅時效、除斥期間之拘束等。
權利失效理論係建構於「誠信原則」上,為另一種權利行使之限制

👉權利失效理論一般須具3要件

1、時間要素-
指時間上已歷經一段相當長時間。
2、信賴要素-
指該權利人不行使權利致使義務人能正當信賴權利人將不再行使該權利。
3、狀況要素-
指義務人有特別值得保護之狀況,而權利人於此狀況下行使權利將有違誠信原則
(需斟酌當事人間關係、經濟狀況、社會狀況及其他主客觀因素)。

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950號、102年台上字1732號民事判決……
權利人就其已可行使之權利,在相當期間內一再不為行使,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任,
本於誠信原則所發展出之法律倫理(權利失效)原則,應認此際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有違誠信原則,其權利應受到限制而不得再為行使。
因此,該源於誠信原則之權利失效原則,於勞工事件,參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揭明「誠信原則,應適用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之意旨,亦在適用之列。
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使義務人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甚至以此信賴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而應對其加以保護,依一般社會通念,權利人行使權利乃有違誠信原則者,應認其權利失效,不得行使。
至審酌上開構成權利失效之要素,得依具體個案為調整。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1932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48條第2項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均有其適用。
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如有特別情事,足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其嗣後再為主張,即應認有違誠信而權利失效。
權利失效係基於誠信原則,與消滅時效制度無涉,要不因權利人之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受影響。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854號民事判決
依一般社會之通念,權利人如對之行使權利,有違誠信原則,始足當之。
權利失效理論既係針對時效期間內,權利人不符誠信原則之前後矛盾行為規範上之不足,用以填補權利人長久不行使權利所生法秩序不安定之缺漏,剝奪其權利之行使,故在適用上尤應慎重,以免造成時效制度之空洞化。
💁+分享 就是對我們最大的鼓勵喔!💗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174會員
486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CDMO ( Contract Development and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 中文為「委託開發暨製造服務」,通俗一點的講法就是「生技界的晶圓代工」,概念與半導體的晶圓代工廠類似,立基於不同公司各有所長的專業分工上。 【保瑞】(6472-TW)
110年6月外銷訂單增幅 110年6月外質統計 四大因素不利物價趨緩 中研院估通膨率破3% 工研院揪伴 組無人機聯盟
司法院解釋釋字第 568 號 《從司法院解釋釋字第 568 號》 解釋文: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者,該命令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 法授權之範圍,始為憲法所許。 予適用。 理由書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一名擔任警衛的男子不幸身亡,處理保險才發現月薪3萬多 ,公司只報2萬,死亡給付就少領38萬多。 什麼是高薪低報? ⛔名詞定義與相關法令 《什麼是月投保薪資?》 勞保條例第13條第1項: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所稱月投保薪資就是以勞基法所稱之工資為準。 實務問題
伙伴很有意思的跟我說: 哎呀,這種事不會發生在我們公司身上啦! 也會說:不會有下次了! 這二種回答,各有不同的解讀,第一種回答的意義是:我們公司風險管理做得很好;第二種的回答是:這個勞資爭議處理完了,以後也不會發生。 在聰明過剩的時代,我們都不斷的在為自己的認知買單! 《勞基法第 14 條》 例如
一、什麼情況,該請什麼假? 假別說明 《防疫隔離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款 包括: (一)執行職務給全薪。 (二)個人因素無薪但是不能扣全勤獎金。 《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原領工資補償。 《普通傷病假》 《事假》 非執行職務確診/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無薪。
CDMO ( Contract Development and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 中文為「委託開發暨製造服務」,通俗一點的講法就是「生技界的晶圓代工」,概念與半導體的晶圓代工廠類似,立基於不同公司各有所長的專業分工上。 【保瑞】(6472-TW)
110年6月外銷訂單增幅 110年6月外質統計 四大因素不利物價趨緩 中研院估通膨率破3% 工研院揪伴 組無人機聯盟
司法院解釋釋字第 568 號 《從司法院解釋釋字第 568 號》 解釋文: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者,該命令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 法授權之範圍,始為憲法所許。 予適用。 理由書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一名擔任警衛的男子不幸身亡,處理保險才發現月薪3萬多 ,公司只報2萬,死亡給付就少領38萬多。 什麼是高薪低報? ⛔名詞定義與相關法令 《什麼是月投保薪資?》 勞保條例第13條第1項: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所稱月投保薪資就是以勞基法所稱之工資為準。 實務問題
伙伴很有意思的跟我說: 哎呀,這種事不會發生在我們公司身上啦! 也會說:不會有下次了! 這二種回答,各有不同的解讀,第一種回答的意義是:我們公司風險管理做得很好;第二種的回答是:這個勞資爭議處理完了,以後也不會發生。 在聰明過剩的時代,我們都不斷的在為自己的認知買單! 《勞基法第 14 條》 例如
一、什麼情況,該請什麼假? 假別說明 《防疫隔離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款 包括: (一)執行職務給全薪。 (二)個人因素無薪但是不能扣全勤獎金。 《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原領工資補償。 《普通傷病假》 《事假》 非執行職務確診/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無薪。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徵的就是你 🫵 超ㄅㄧㄤˋ 獎品搭配超瞎趴的四大主題,等你踹共啦!還有機會獲得經典的「偉士牌樂高」喔!馬上來參加本次的活動吧!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在現代職場,加班已成為普遍現象,但加班費的計算常引發爭議。本文深入介紹《勞動基準法》對於加班費的規定,解析加班申請制的合法性及其運作。還包括加班費計算的特殊情況,如小數點計算、休息日加班、工資含加班費等,幫助勞工和僱主清楚瞭解權益與責任。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加班費:要能區分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加班費 談加班(延長工時)得先知道幾種日子。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天然災害出勤。 工作日:前2小時1.34倍、再2小時1.67倍。(一天只能4小時)(勞動基準法§24) 例假日:除天災外不得工作,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Thumbnail
起因: 我在某公司服務數年,平日常常打卡後繼續加班,假日常常要帶東西回家做,不曾領到加班費。 其實我離職也好一段時間了,近半年來衡量利弊得失以及法律諮詢後,我決定討這筆錢。 實務準備(for 勞資調解): 1.加班時間表:用EXCEL記錄每一天的實際下班時間,加班時間,要討的加班費,記住,是每
加班,對許多人來說,是常態工作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然而,了解如何正確計算加班費對於雇主和員工來說都至關重要。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法、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一些實用的技巧,幫助您在處理加班費時更加得心應手。
Thumbnail
時至今日,依然時常聽聞「負時數」的問題,真的是深感荒謬。所謂「負時數」是指勞工未達每月固定的工作時間,就需要無償加班、扣假...等方式補足時數的制度,不過這些制度很明顯屬於違法;其實民法第487條已對「受領勞務遲延」作出明確規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Thumbnail
某家烘焙業者因員工每週出勤達6日未給付加班費而被勞動檢查裁罰。勞動基準法對休息日的定義和加班費的計算有明確規定,並可對未付加班費提出訴訟。最高法院曾判明,即使提前安排補休,僱主仍應依法發給休息日加班費。
Thumbnail
剛好最近在處理這一題,就紀錄也分享一下吧 #甚麼是法院強制扣薪? 簡單來說,就是當公司員工外面的債務無法正常還款,被債權人(可能是銀行、民間借貸等)提告法院,要求公司每月固定從薪資獎金之中扣薪做為債務償還。之前也有一些是健保費沒有繳納,或是一些交通違規罰單等等,也有可能因此收到。
加班能不能報? 能報加班費嗎? 還是只能報補休? 在遵循勞基法的大前提下,相信沒有幾家公司有膽明文規定說不行。但相信每家公司檯面下或多或少都存在著潛規則。而我的公司裡不同的單位也都有著不一樣的私下約定,明示+暗示的要求同仁遵守著。
Thumbnail
徵的就是你 🫵 超ㄅㄧㄤˋ 獎品搭配超瞎趴的四大主題,等你踹共啦!還有機會獲得經典的「偉士牌樂高」喔!馬上來參加本次的活動吧!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在現代職場,加班已成為普遍現象,但加班費的計算常引發爭議。本文深入介紹《勞動基準法》對於加班費的規定,解析加班申請制的合法性及其運作。還包括加班費計算的特殊情況,如小數點計算、休息日加班、工資含加班費等,幫助勞工和僱主清楚瞭解權益與責任。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加班費:要能區分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加班費 談加班(延長工時)得先知道幾種日子。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天然災害出勤。 工作日:前2小時1.34倍、再2小時1.67倍。(一天只能4小時)(勞動基準法§24) 例假日:除天災外不得工作,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Thumbnail
起因: 我在某公司服務數年,平日常常打卡後繼續加班,假日常常要帶東西回家做,不曾領到加班費。 其實我離職也好一段時間了,近半年來衡量利弊得失以及法律諮詢後,我決定討這筆錢。 實務準備(for 勞資調解): 1.加班時間表:用EXCEL記錄每一天的實際下班時間,加班時間,要討的加班費,記住,是每
加班,對許多人來說,是常態工作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然而,了解如何正確計算加班費對於雇主和員工來說都至關重要。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法、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一些實用的技巧,幫助您在處理加班費時更加得心應手。
Thumbnail
時至今日,依然時常聽聞「負時數」的問題,真的是深感荒謬。所謂「負時數」是指勞工未達每月固定的工作時間,就需要無償加班、扣假...等方式補足時數的制度,不過這些制度很明顯屬於違法;其實民法第487條已對「受領勞務遲延」作出明確規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Thumbnail
某家烘焙業者因員工每週出勤達6日未給付加班費而被勞動檢查裁罰。勞動基準法對休息日的定義和加班費的計算有明確規定,並可對未付加班費提出訴訟。最高法院曾判明,即使提前安排補休,僱主仍應依法發給休息日加班費。
Thumbnail
剛好最近在處理這一題,就紀錄也分享一下吧 #甚麼是法院強制扣薪? 簡單來說,就是當公司員工外面的債務無法正常還款,被債權人(可能是銀行、民間借貸等)提告法院,要求公司每月固定從薪資獎金之中扣薪做為債務償還。之前也有一些是健保費沒有繳納,或是一些交通違規罰單等等,也有可能因此收到。
加班能不能報? 能報加班費嗎? 還是只能報補休? 在遵循勞基法的大前提下,相信沒有幾家公司有膽明文規定說不行。但相信每家公司檯面下或多或少都存在著潛規則。而我的公司裡不同的單位也都有著不一樣的私下約定,明示+暗示的要求同仁遵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