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要點]
一、以8小時的工作來看,若上午4小時,下午4小時的工作時間,因法令有規範休息時間,則加班起算時間應以下午4小時工作時間且休息30分鐘後,方起算加班時間。
二、事業單位可以規範加班需事先申請,但員工若有加班事實或加班需求,則需以每一個案的狀況判斷。
三、法令規範不得強迫員工勞動,因此員工可以拒絕加班。
四、下班後開會,員工參與會議也有提供時間、回應會議內容等等,在這種狀況下仍然屬於工作時間。
五、需判斷通訊軟體交待的內容為何,若有提供勞務的事實則應視為加班。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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