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常見的投保型態是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會以父母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等到子女長大或有經濟能力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
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繳付保險費後,就享有保險契約所約定的權利,一 旦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就等同要保人將自己應得保險契約上約定的權利移轉給他人,屬於財產無償移轉,要保人必須按變更日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超過贈與稅的年度免稅額部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
而國稅局也要求保險公司,原要保人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因要保人身故申請變更要保人時, 當事人應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或遺產稅證明書
A母購買6年期的人壽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B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但於保單繳費期滿前,A母於111年變更要保人為女兒B,此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800萬元,因變更要保人屬贈與行為,且超過免稅額(111年為244萬元),A母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按總額800萬元申報贈與稅,於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556萬元,應繳納贈與稅計55萬6仟元
要保人過往以繳納的保險費做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終止契約時要將以往扣除的金額,在終止契約年度申報為所得 ,另外領回的解約金若高於儲蓄性質之現金解約價值時,差額應列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