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保單不要輕易變更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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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常見的投保型態是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會以父母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等到子女長大或有經濟能力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的財產,無償變更要保人是ㄧ種贈與行為

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繳付保險費後,就享有保險契約所約定的權利,一 旦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就等同要保人將自己應得保險契約上約定的權利移轉給他人,屬於財產無償移轉,要保人必須按變更日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超過贈與稅的年度免稅額部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

而國稅局也要求保險公司,原要保人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因要保人身故申請變更要保人時, 當事人應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或遺產稅證明書 

變更要保人,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如何計算贈與稅?

A母購買6年期的人壽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B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但於保單繳費期滿前,A母於111年變更要保人為女兒B,此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800萬元,因變更要保人屬贈與行為,且超過免稅額(111年為244萬元),A母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按總額800萬元申報贈與稅,於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556萬元,應繳納贈與稅計55萬6仟元

不變更要保人,直接解約拿回保單之價值準備金有可能要繳所得稅

要保人過往以繳納的保險費做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終止契約時要將以往扣除的金額,在終止契約年度申報為所得 ,另外領回的解約金若高於儲蓄性質之現金解約價值時,差額應列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收入。

節稅是一項重要的財務管理策略,為實現這累積財富的目標,這個專題將介紹我國的稅收法規,利用各種稅收減免、抵免和扣除,讓小資族可以利用的合法方法,降低繳納的稅款以最大程度地保留資金,可以轉用在其他投資、儲蓄或個人和家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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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原則上房屋無償提供他人使用將被國稅局計算租金收入 因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的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是指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在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上,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沒收的押金要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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