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27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第三者定律

第三者定律

個體和國家之間的衝突和暴力存在已久,而造成的原因卻一直是個謎。巴比倫: 不毛之地:如果迦勒底城消失,如果巴比倫化為塵土,如果埃及變成一塊貧瘠的土地,如果西西里曾有160個繁榮的城市,但在西元零年之前成為廢墟,最後變成沙漠,儘管人類付出勞力、善用巧思、祈求禱告與意圖改變,但這一切仍然發生,就像日落之後黑夜來臨般自然,證明人類對於自己所有成果與模式一定有不知道的事。 

而那個未知數一定極為致命、極為普遍,因而能在抱負實現、機會來到之前,老早便將它們徹底殲滅。這必定是某項人類沒有意料到的自然法則。


顯然,這麼一條法則確實存在,它滿足了致命、不為人知以及無所不包等各種條件。這法則似乎是:

無論是什麼樣的爭執,衝突發生之處一定有一個未經察覺的第三者存在。或爭執之所以會發生,一定有一個未知的第三者在可能對立的雙方之間積極地製造衝突

或雖然一般相信「一個巴掌拍不響」,但要使真正的衝突發生,一定要有個第三者在那裡製造衝突。兩方在衝突中爭吵對抗是很容易看到的。 那很顯眼。 比較難發現或懷疑到的,是有個第三者在裡頭挑撥離間、製造爭端

  • 那個通常不被懷疑而且「明智講理」的第三者,那個完全否認參與其事的旁觀者,就是一開始製造衝突的人。
  • 第三者有時表面上只是其中一方的支持者,實際上卻是幕後的煽動者。

這在生活的各方面,都是一條有用的法則。戰爭(衝突和分裂)就是這麼來的


你看到兩人互相破口大罵,接著大打出手。 沒有其他人在場。 所以,當然是「他們自己打起來的」。但其中確實有個第三者追蹤下去,你會找到令人難以置信的事實。 這就是問題所在。 難以置信的事很容易被否決。 所以要藏匿事物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它難以置信。

  • 辦事員甲和傳令員乙吵個不停, 甚至迸發面對面的衝突, 兩人互相指責。 雙方都不對,所以這場爭執無法解決,因為沒有人發現真正的原因。
    有人對這個案例做了徹底的調查。 他發現了令人難以置信的事情。 辦事員甲的妻子一直都和傳令員乙有一腿,而且一直向兩方抱怨另一個人。
  • 農夫丙和牧場主人丁數年來衝突不斷,兩人都把對方罵得體無完膚。 表面上有很合邏輯的理由, 然而衝突卻持續上演,遲遲無法解決。 詳細調查後發現,只要他們因爭執而有金錢上的損失,銀行家們就可以貸款給雙方,同時設法讓兩人繼續吵下去。如果最後兩敗俱傷,他們的土地,就都落入銀行家們的手裡了。
  • 事情還可以更嚴重。 西元一九一七年,俄國革命軍與政府兩相衝突。 大家的注意力都聚焦在不可勝數的原因上。 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份德國的官方報紙才披露,其實德國暗中引發這場革命,並在經濟上支援列寧,甚至神不知鬼不覺地把他送到俄羅斯製造亂源!

檢視「個人」的爭執、團體的衝突、國家的戰事,仔細搜察,你就會發現有個讓衝突兩造始料未及的第三者;即使他們察覺到了,也會因為「太誇張了」而把這個想法擱置一邊。然而只要小心蒐證,終究可以證實他的存在。


要處理婚姻的紛爭,正確的方法,就是讓雙方仔細地找出第三者。 他們一開始也許會列出許多原因。 但這些原因都不是人。 我們要找的是一個第三者,一個實際的人。 當雙方找到了第三者並且證據確鑿時,爭吵就結束了。

有時候,雙方吵著吵著,會突然挑一個人來怪罪。 這就停止了戰局。 但有時找錯了對象,隨之而來的便是更多的口角爭執。彼此大打出手的兩國,應該各自設法與對方會談,以篩檢出真正的第三者。 只要他們去觀察,就一定會找到一個第三者,而且的確可以找到真正的第三者。 因為你會發現,第三者確實存在。

我們也許可以在這方面發展、描述出許多的技術手法。這上頭也有許多奇怪的現象。  找出真正的第三者時,通常雙方根本不去打擊他,只會避開他。

婚姻失和是很常見的。 只要男女雙方都真的搞清楚,衝突到底是誰造成的,就可以挽救婚姻。 在整個婚姻歷程中,也許有很多第三者,但一次只有一個。

個人和一家機構之間的爭執,幾乎都是由某個第三者的個人或團體所造成的。 這家機構和這個人應該聚一聚,彼此開誠布公,攤開各自得到的資料,一同來找出第三者

暴民和政府也一樣,如果能讓雙方互派代表去告訴對方,誰告訴了他們什麼,就能再度取得共識。在過去,這樣的會談往往只是互相指控、談條件或彼此辱罵。 一定要針對第三者來討論,會談才能成功

或許有人會以為這個理論是在斷言,沒有其他的不良狀況會導致衝突發生。 當然會有其他的狀況。 但如果沒有第三者在其中挑撥離間,通常情況是可以在會談裡補救的

我們對過去歷史的評價很差,因為歷史裡只描述敵對雙方互相指責,卻沒有指出誰是第三者。戰爭的「潛在原因」應該解讀為「隱藏的挑撥者」。除非爭端真正的製造者持續藏匿,否則沒有什麼衝突是無法解決的。

這是一條古往今來都不為人知的自然法則。由於對這條法則的無知,人常被其他的「原因」所誤導,文明也因此覆滅。這條法則值得你知道。

在任何情況中若想促成和平,這都是值得你運用的一條法則。


更深入的發現

另一個第三者定律中很重要的因素,就是錯誤的報告。 這錯誤的報告可能是書寫或口語的形式演變為盡是無根據和欺騙的謊言

不管是什麼爭執,都一定有第三者存在。

回顧一些團體糾紛的案例,我們會發現即使經過很仔細的調查,這第三者仍然完全被忽視。第三者常藉由傳遞錯誤的報告帶來傷害,並破壞個人和團體之間的和諧關係

許多例子顯示,一個組織團體開除了許多無辜的員工。 老闆為了解決糾紛而辭退或懲戒他們。 但其中的紛擾仍持續著,而整個組織也因開除掉這些員工而更加混亂。

進一步往回調查,你會發現:最後終於找到了真正的第三者,他製造不實報告來借刀殺人。中一個來源為以下所列︰

  • 員工甲犯了錯。 別人指責他時,他都非常憤怒並為自己辯護。 他將自己的錯怪在別人身上。 別人因此受到處罰。 這位員工甲想出各種方法包括了誣告別人,以分散別人對他的注意力

第三者的行為導致很多人被責備和懲戒。 然而真正的第三者仍然沒有被發現。此時司法難伸的原因是,被處罰的人沒機會面對指控者,這些指控又不實,使他們無從面對起

另外一個事件是第三者散播謠言,而且滿懷惡意或惡念去指責他人。 這是常見的第三者作為,通常這以不實報告為根據。另一種情況發生在,當負責人無法使自己掌管的工作範圍步上正軌而開始調查問題,誤信第三者的錯誤報告,因此處罰無辜的其他人,卻忽視了真正的第三者。 這樣只會讓整個情況變得更糟。

所有真正燙手的第三者活動,其基礎就是不實報告

錯誤的認知也可能是原因之一,有些人會把根本不存在的事情說成是「事實」。因此,努力追溯一連串的不實報告,我們就能迅速往回調查。從許多個案印證第三者(第三者只有在很明顯時才會被發現,只有他才能一一將組織分裂為二)至少會有以下特徵:

  • 1. 自己的行動出錯。
  • 2. 很憤怒的抵制任何對他負面的評價
  • 3. 接管某個區域時,會偏執地改變每一件事
  • 4. 不實地用報告指控他人的行動
  • 5. 在他的勢力範圍內,員工的汰舊率很高

以上並不一定是每個第三者都有的共通點,這只是讓你比較清楚什麼樣的情況會出現。從過去的經驗來看,在處理團體中的品格與司法的議題時,

真正紛亂的來源顯然是團體接受並回應這些錯誤的報告,卻不讓被指控者面對所有的指控與控告的人。
團體中有決策力量的人,不應該採信任何指控並作回應。 這麼做只會危及個人與團體的安全。一開始的時候,這位決策者可以拒絕對任何訊息做出回應,除非這些消息經過親自調查後證明是對,而非第三者散播的謠言。
面對指控或「證據」時,某活動的負責人應該調查是否有錯誤報告和錯誤認知。 如此一來他才能了解報導的真確性,並且找出真正的問題來源,以免處罰了無辜的人。

司法不應該接受無事實根據的任何報告,並且在做出處罰動作之前,確認要調查所有報告,在調查的過程中,要讓被指控者面對他所被指控的事,如果可能的話面對指控者。如此一來,正義才得以存在。

這方式可能會拖延了司法的程序,但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個人的安全完全仰賴確定任何指控的事屬實


如何找出第三者

找出第三者的方式絕不是寫問卷表,以各種方式問每一個人「你曾是個受害者嗎?」同時你也不要問「誰對你不好?」 或其他這種會傾向於誘導使對方覺得自己曾經是受害者的問題。 這類問題無法找出真正挑起衝突的第三者,而只能找出在團體中試著使人做好份內工作及有生產力的決策者與這類的人。

使用這方法的人,(1)揪不出真正的第三者,(2)反而使別人在心理或生理上崩潰,以致於無法正常地運作。

根據定義來說,第三者是藉由錯誤的報導,造成個人之間、個人與團體、或團體之間的衝突。

那麼,調查的目的就是去找出在散播錯誤訊息,挑起個人或團體之間的衝突 一個人為了找出第三者,他必須問牽扯進這爭執的人以下的問題:

  • 1.
    a. 是不是有人告訴你你受人討厭??
    b. 說了什麼
    c. 誰說(暗示/影射)的
  • 2.
    a. 是不是有人告訴你某人很不好?
    b. 說了什麼?
    c. 誰說(暗示/影射)的
  • 3.
    a. 是不是有人告訴你某人在做不對的事?
    b. 說了什麼?
    c. 誰說(暗示/影射)的
  • 4.
    a. 是不是有人告訴你某個團體是不好的?
    b. 說了什麼?
    c. 誰說(暗示/影射)的

問卷表應該設有範圍,像是「在你的工作中,_____?」 或「在你的婚姻中,_________?」 或「在你的家庭中,_________?」

可能會有很多回答,所以每個問題後面要留足夠的留白。

總計答案中的名字,誰的名字出現最多次,然後調查一下這個人。 這是由計算人名而得出來的。 然後調查一下這個人。

按照這個步驟,你就能找出誰才是挑起衝突的人,並因而得到解決方法。知道這個方法後,你就能夠改變家人之間,親友之間或是與你所接觸團體之間的摩擦,並帶來和諧。


第三人效應

指的是「大眾媒體對那些報道這種現象的人以外的人產生巨大的影響。」1983年,菲利普斯·戴維森(W. Phillips Davison)提出「第三人效果假說」(third-person effect hypothesis),該假說預測:

  • 在認知層面上,人們往往會高估大眾媒體信息對他人在態度和行為上的影響,即受眾接觸到說服訊息時,可能會預期該信息對其他人的影響力大於對自己的影響。
  • 在行為層面上,該假說預測,這種「第三人效果」認知會使人們可能採取某些相應的行動,以免他人受到媒介內容的影響,從而避免他人受影響後的行為影響到本人的權益。所以,人們可能支持對媒介內容有所管制,以防止媒介對他人造成不良影響。」

第三人效應描述的是人際傳播中的一種現象,即當個體面對具有高度誘導性、勸服性的信息傳播 時,會高估自己,低估他人。人們認為其他人更易被負面信息誘導,而自己則能理性處理這類信息,而當面對正面信息時,又會產生“顛倒的第三人效應”,認為這類信息對他人的影響較弱。

“媒介效果受他人對說服信息的反應的認知,而不僅僅是信息的說服性本身”。由於第三效應,個體會對他人接收信息后可能產生的行為作出錯誤的預判,從而影響到個體自身的行為。

第三人效應在網絡公共事件中的體現

“網絡公共事件是指圍繞現實中的社會事件產生,而在網絡空間引起廣泛討論而形成強大的網絡輿論,影響黨和政府決策或造成重大現實影響的公共事件。”網絡公共事件往往是突發的、非人為干預的,其后果不僅局限於網絡還波及現實,帶有危機屬性。“近幾年的網絡公共事件還呈現出激烈化、擴散化和多元化的特征。”第三人效應在網絡公共事件的傳播過程中有被放大的傾向,在公眾的認知、態度和行為層面均有體現。

受眾特質。在目前,網絡平台仍是一個老年群體缺席的平台,它的受眾以中青年群體為主,有低齡化趨勢。一方面低齡化導致了網民情緒會更大幾率產生大幅波動,產生過激的言論或非理性的行為,另一方面,這些人群中的高學歷高素質者,在預設立場的情況下又會加劇第三人效應。

第三效應在網絡公共事件中有放大化的趨勢。在面對負面信息的傳播時,減小第三人效應導致的負面影響,構建良好的網絡輿論環境,大眾媒體應該首先承擔起重要的責任。

在應對網絡謠言時,應該積極迅速回應過程公開透明,態度誠懇,方能建立威信,正確的引導網絡輿論。另一方面,各大網絡平台也應承擔監管的責任,加強網絡信源信息的把關,維護健康友好的網絡秩序。

受眾也應該積極提升自我素質,不衝動,不盲從,提高分辨信息能力。只有這樣才能克服“第三人效應”的弊端,維護傳播環境和諧健康。

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

儘管他已經說服很多人,他是 不存在 的,但撒旦的確是一個真實的、 個體存在,是所有不信 和 世上各種道德和精神邪惡的來源 。


聖經中他被稱為各種名字,包括撒旦 (意思是敵人(約伯記 1:6, 羅馬書 16: 20)、 魔鬼(即誹謗者(馬太福音 4:1; 彼得前書 5 : 8)、 路西法( 以賽亞書 14:12)、蛇(哥林多後書 11:3; 啟示錄 12: 9)和許多其他人。

這世界的王(哥林多後書 4:4) 和空中掌權者(以弗所書2:2) 。

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 約翰一書 5:19) 而且撒旦迷惑普天下(啟示錄 12: 9)。

基督說:"他從起初是殺人的,不守真理,因他心裡沒有真理;他說謊是出於自己,因他本來是說謊的,也是說謊之人的父"(約翰 福音 8: 44) 。

他如同吼叫的獅子,遍地遊行,尋找可吞吃的人 ( 彼得前書 5 : 8) 。

聖經告訴我們如何剛強。 我們需要穿上神的全副軍裝 ,抵擋誘惑 ( 以弗所書 6: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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