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就保」,提供的給付與勞保不盡相同,適用對象為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受僱勞工( 含本國籍及依法在臺工作的陸、港、澳外籍配偶,但不含外籍移工 )。公司只要僱用員工1人以上,就要強制為員工加保就保。就保的保障著重在勞工失業及職業訓練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主要分成5種給付津貼,包含: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標準:就業保險法§16
原則: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
例外: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中央主管機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標準:就業保險法§18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標準:就業保險法§19-2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條件:就業保險法§10
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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