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必修!淺談勞工保險給付種類,讓您掌握權益保障!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勞保主要分成5種給付,分別是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

勞工保險是我國最重要的社會保險之一,為被保險人在工作期間及退休後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不僅是人資夥伴需要理解的,作為勞工的朋友,您也需要了解這些權益。

下面整理了勞工保險的給付種類,並將生硬的法條轉換為淺顯易懂的文字,希望能讓大家更容易理解。

※要考就業服務乙級的朋友們,請再注意文中的記憶點唷

勞工保險

納保對象:

為15歲以上,65歲以下實際從事工作,獲得報酬的勞工( 含外國籍員工 )。

公司僱用員工達5人以上,一定要為員工申報參加勞保;如果未達5人,也可以自願申報員工參加勞保。

至於公司的負責人,如果有實際從事勞動,也可以併同加保喔!

那勞保能獲得什麼保障呢?

主要分成5種給付

生育給付

條件:勞工保險條例§31

  1. 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2. 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3. 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標準:勞工保險條例§32

  1.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2.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男性不能領
  3.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以上標準只能擇一請領

順帶一提,假設男方投農保,女方投保勞保,效益會最高。

記憶點:注意日期

傷病給付

條件:勞工保險條例§33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標準:勞工保險條例§35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記憶點:第4日開始,投保薪50% × 6個月、保險滿一年再加6個月,最多 12個月 ( 6+6 )

失能給付

條件:勞工保險條例§53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標準:分為新制及舊制

  • 新制 ( 失能年金 )
  1. 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NT$4,000 ( 金額不足NT$4,000,按 NT$4,000元發給。)
  2. 眷屬加發條件:符合眷屬條件者每一人加發金額25%眷屬補助,最多加50%

  • 舊制 ( 失能一次金 ) ,民國98年前加勞保適用。

  平均投保薪資 × 給付天數 ( 請參勞動部考失能給付標準 )

記憶點:眷屬加的%數

老年給付

條件:勞工保險條例§58

  • 新制 ( 老年年金 + 老年一次金 )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1. 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2. 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 舊制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民國98前有保險年資者,符合以下條件:
表1. 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上述規定之一,除請領老年給付外,也可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標準:

以下二式擇優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 × 1.55% × 年資
  2. 平均月投保薪資 × 0.775%+NT$3,000

老年年金延後或是提前請領: 勞工保險條例§58-2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所定請領年齡者,可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1.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1.55% × 年資 ) × ( 1± 比例 )
  2.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0.775%+NT$3,000 ) × ( 1± 比例 )

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只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用退保前三年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老年年金及老年一次金都是用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計算。
記憶點:粗體字部分

死亡給付

條件:勞工保險條例§62

  •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
  1.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2. 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3. 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2.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 ( 請看表一 ),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標準:勞工保險條例§63-2

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

  • 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 新制 ( 遺屬年金 )
  1. 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NT$3,000 ( 金額不足NT$3,000,按 NT$3,000元發給。)
  2. 眷屬加發條件:符合眷屬條件者每一人加發金額25%眷屬補助,最多加50%

  • 舊制 ( 遺屬津貼 )
  1.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
  2.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
  3.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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