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1/03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謝煜偉 刑事學 112-1 期末考

    一、簡答題

    (一) 何謂「減害(harm reduction)思維」?其興起的時代背景為何?試舉例說明harm的內涵以及其對應的因應措施。(30%)

    (二) 請比較「情境控制理論」與「控制理論」的異同,並舉例說明之。


    二、應用題

    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理由書提及:「按對性犯罪者於刑罰執行完畢後,再施以強制治療,旨在使具高再犯危險之性犯罪者,經由強制治療程序而降低其再犯危險,以保護社會大眾安全,並協助受治療者復歸社會。是強制治療本質上應為一 種由專業人員主導實施之治療程序,受強制治療者係立於「病人」之地位接受治療,並以使受治療者有效降低其再犯危險為目的,而非對受治療者之刑事處罰。因此,強制治療制度之建構,自應以使受治療者得受有效治療,俾利日後重獲自由為核心指標,截然不同於犯罪之 處罰。從而,強制治療制度之具體形成,包括規範強制治療之制度與 其實際執行,無論涉及者為強制治療之治療處所(包含空間規劃及設施)、施以治療之程序、管理及專業人員之配置、參與等,整體觀察,須與刑罰之執行有明顯區隔,始為憲法所許。強制治療制度如符合憲法明顯區隔之要求,即不生牴觸以犯罪之處罰為前提之罪刑法定或一事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強制治療制度於憲法上應符合明顯區隔之要求,就治療處所(包含空間規劃及設施)而言,強制治療應於與執行刑罰之監獄有明顯區隔之處所為之,且一般人可從外觀清楚辨識其非監獄。次就受治療者生活管理方面而言,受治療者之生活起居與行為活動之紀律要求,均應以達成治療目標之必要範圍為其限度,於不妨礙實施治療之前提下,應盡可能使受治療者享有正常生活,以作為復歸社會生活之準備, 並與監獄受刑人之矯治處遇明顯有別。再就如何治療方面而言,治療應由專業人員本於專業性、個別性原則,依據受治療者之具體情狀而主導實施,並應以有效降低其再犯危險,從而使其得以復歸社會為貫串整體治療程序之目標。」

    試從本學期所教授之刑事學分析「明顯區隔原則」背後所預設的刑罰與刑事處遇論觀點。(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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