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3/16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從「海螺館」談遺忘了建築重要的特質之一是體驗,而非僅止於視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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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從桃園海螺館(2018,戴小芹建築師事務所)、台中巨蛋(2020,隈研吾建築都市設計事務所)、到桃園黃唐幼兒園(2022,戴小芹建築師事務所),皆遭質疑抄襲。然而,為何皆未成案?本文將以去年(2021)已竣工、花了4億5000萬元的桃園海螺館(全名: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下稱海螺館)為例,從探討抄襲為何未成案?進而思考紙上建築是否是建築?建築是否具有同一性、客觀性?而若沒有,建築的同一性、客觀性重不重要?什麼才是建築真正重要的東西?


  海螺館因為形似英國東倫敦大學學生「mik3yon」的作品,因而被質疑抄襲。質疑者之一的建築師呂欽文表示:「不論從曲面、比例等比較,實在都太像,說東西方都偶然出現同樣作品,機率實在很小。」


  桃園市政府委託桃園市建築師公會邀集法律、建築等領域專家學者討論後的結論是:「沒有」。理由是:「兩案之建築外層牆體或屋頂層造型雖皆為曲線式規劃設計,但其整體造型、形構邏輯、結構行為、建築機能、環境紋理、空間尺度皆有所差異」、「現有海螺園區之敷地計畫、各層平面配置、全區人車動線、結構行為規劃都經過各類專業技術整合實質規劃,與報載學生作品屬個人概念之創作皆有不同。」  另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判斷是否『抄襲』他人著作,主要考慮之基本要件為被侵害之著作必須是表達而非思想。」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72號刑事判決〉:「構想(即觀念)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源出相同的觀念或觀念之抄襲,並無禁止之理。」



  法律上,「思想」不涉及抄襲,「表達」才涉及。另相同的「思想」能被他人以不同的方式「表達」。故腦海中的思想尚未被落實(表達)當然就沒有抄襲與否的問題。另哲學上思想(概念、方法、觀念等)並不等於存在,如笛卡爾的「我思」並不等於「我(存)在」(笛卡爾的「我思」指得是「意識」,而無關「身體」)。在此先不涉入哲學,法律上,建築著作權主要在保護建築師的著作「表達」,而不禁止「思想」的抄襲(參考、致敬、模仿)。如同我們無法禁止他人不思考某物,理由是要禁也禁不了、更檢證不了。


  回到海螺館,其設計概念為:「建築外觀以埋在土丘內的海螺為設計元素,將客家捕魚『吹海螺』(噴都)轉化成聲音地景藝術,象徵客家先民與海搏鬥的精神。」英國東倫敦大學學生「mik3yon」從未說明其作品之設計概念為何。然而,就算概念(思想)一致,兩者的外型(表達)也僅有某個角度的曲線相似,且海螺館的表達還包含真實地蓋出建築,而非僅是紙上建築,故抄襲無法成立。


  那麼,紙上建築是否是建築?建築是否具有同一性、客觀性?而若沒有的話,建築的同一性、客觀性重不重要?什麼才是建築真正重要的東西?


  首先,紙上建築是否是建築?紙上建築當然不是建築(不然為何還要加上「紙上」兩字),紙上建築透過「圖面」(平立剖透)與「模型」表示建築。然而,建築並非「圖面」與「模型」,也並非完工後的「照片」、「影像」甚至「建築史」。唯有進入、使用建築,我們才理解、知道建築。


  接著,建築是否具有同一性、客觀性?每棟建築都是獨一無二的原因在於,其基地環境、材料設備、機能、工法技術、參與的人員等皆不同,故不可相比較。甚至同一棟建築,在不同年代、不同使用者、不同環境下都會產生不同的「經驗」。如何確保在兩個時間點上的建築,在我們兩種不同的現象經驗(內容)上,具有同一性、客觀性?現象學家胡賽爾認為,真正具有客觀存在的,並非外在事物,而是「經驗」本身(嚴格來說現象學並無主客之分)。故我對建築的「經驗」是客觀的,而無法說看到就是「同一的」建築,因為意識經驗才是真實的、無人能奪走的客觀存在。


  最後,建築的同一性、客觀性重不重要?什麼才是建築真正重要的東西?建築本身是否是同一的並不重要,因為客觀的是「經驗」而非建築。相反的,建築所產生的現象經驗才是重要的。真正重要的不是建築概念、建築師,因為建築的生命在竣工後才開始,而相較於紙上建築的概念、規劃設計監造階段的建築師,所代表的都並非建築本身。故建築雜誌上的說明文字與精美圖片並非建築,建築是走進建築、使用建築、感受建築。非走馬看花、局部、點到點的線性閱讀關係,而是重複、反覆、由一到多的曲線閱讀關係;在不斷變化中,永不過時的創造性的閱讀。


  綜上,筆者認為造成胡亂指涉抄襲的原因在於,一方面建築教育除了未教育智慧財產權的概念,以致即便是開業建築師也是「霧煞煞」外;另一方面學校只談論紙上建築,而少論及紙上建築與構築建築的差異,遺忘了建築的重要特質之一是體驗,而非僅止於視覺(圖像、照片)。且構築建築的智慧非僅是靠建築師個人,而是所有參與其中的人們,如:工地主任、機電技師、水電技師、空調技師、消防技師、模板工、鋼筋工、水電工、焊接工等。構築建築在與紙上建築不同層次、不同方法、不同問題下,提出了不同的解答。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2010/11,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2. 司法院,2010/06,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72號刑事判決

3. 李冠儒,2014/09,〈建築教育缺席的一堂課─關於建築的智慧財產權〉,《台灣建築雜誌》

4. 自由時報,2018/06/04,〈永安漁港海螺文化館爆抄襲 建築師公會判未抄襲〉

202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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