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17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72. 《金剛經.如法受持分第十三》導讀五

※經文:

「須菩提!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以恆河沙等身命布施,若復有人,於此經中,乃至受持四句偈等,為他人說,其福甚多!」

※導讀:  

【以恆河沙等身命布施】:以等同於恆河沙數的生命來布施眾生,也就是指捨命布施的次數多如恆河沙數,這是第三次的福德較量。前兩次是「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用布施」,以及「以七寶滿爾所恆河沙數三千大千世界以用布施」,七寶布施,總是多義,仍有差別。七寶為「外財」,身命是「內財」,若以恆河沙等身命布施,其福德必是更勝以七寶滿爾所恆河沙數三千大千世界以用布施。那麼為何還要更做此喻而成分別呢?  

《金剛經宗通》云:「此經名為金剛般若波羅蜜者,離文字相,故無所說;離煩惱相,故非微塵;離人天相,故非世界;乃至離佛色身,故非三十二相;亦離般若自性,故非般若波羅蜜。如是最上第一希有之法,但可自信,可自悟。如其不悟,雖捐無量七寶以求之,必不可得。雖捨無數身命以求之,必不可得。惟須菩提深契其旨,能不流涕而歎其難遇乎。」須菩提既得此悟,安心竟矣,大乘菩薩行,所有一切眾生之類,我皆令入無餘涅槃而滅度之,如是滅度如是無量無邊眾生,實無眾生得滅度者,再無罣礙,故佛陀重說勝較量。  

【若復有人,於此經中,乃至受持四句偈等,為他人說,其福甚多】:單以身命布施,若不行法施,仍舊是住相布施。見有身可捨,即是不了色蘊本空,無有實體,縱捨身命如恆河沙數,於見性亦是一無利益。傅大士註曰:「施命如沙數,人天業轉深,既掩菩提相,能障涅槃心。」  

同樣的道理,「諸微塵,如來說非微塵,是名微塵。」離煩惱相,故非微塵。向前之喻,施以七寶如沙數,珍寶布施能成煩惱,煩惱業轉深,既掩菩提相,能障涅槃心。因此,若復有人,於此經中,乃至受持四句偈等,為他人說,令人悟入佛之知見,離文字相、離煩惱相、離人天相、離總總相,成就最上第一希有之法,於見性生大利益,其福更勝以恆河沙等身命布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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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經#如法受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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