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騙去作人頭帳戶時(不管是因求職、感情、生意上往來以及貸款等),且並不知道對方會是詐騙集團,只要確定帳戶的用能力完全在詐騙集團手上(存簿、提款卡、密碼),並且交付時沒有與詐騙集團存在給付關係,就能在二級二審高等法院民事上訴,獲得取消返還不當所得(免賠)的判決。例如以下判決書,被告人頭帳戶可免賠125萬元給原告: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236 號民事判決 (judicial.gov.tw)
上述的例子,是需要被告(人頭帳戶)要不斷舉證自己的清白,還有請到厲害的律師團隊幫忙整理事證,強調被告也是受害者,並希望原告轉向詐騙集團要錢,那麼目前人頭帳戶有那麼好證明自己的清白嗎?首先我推薦一部影片,是我認為解釋人頭帳戶在整個詐欺案經歷的過程很詳細的影片(2024最新版【提供人頭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做詐騙怎麼辦?】蔣子謙律師 (youtube.com)),對於被詐騙要討錢的被害者來說無非是知己知彼,雖然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上不需要請律師,但被害人除了報案、等偵查還是需要有一些積極的作為,在詐欺案的過程中,檢察官起訴前是第一分水嶺,檢察官起訴後會走法院的二級二審,每天詐欺案這麼多,如何讓案子不會不了了之,這是被害者要做的功課。
檢察官會讓案子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選項
對於詐欺刑事訴訟上,印象是被告(人頭帳戶)會比較忙,而且起訴之後98%都會被定罪,不管有沒有定罪,都要賠償給被害人的財物損害,但是台灣司法上一直存在人力量能不足的問題,所以在起訴前會先問兩造要不要走調解程序,所以總結一下被害人要不到錢原因 :
在偵查階段,雖然警察可能已經對於被害人做過筆錄了,但檢察官通常還是會再傳喚一次,製作檢察官訊問筆錄,其重要性高於警詢筆錄,所以被害人在偵查中不出庭,會導致檢察官結案時間的遲延,所以偵查中建議出庭為宜,也增加被告被起訴的機率,既然要告人,當然一定是希望起訴。被害人(告訴人)可以不出庭嗎? :: 李郁霆律師&蔡如媚律師 (lawyerli.tw)
從人頭帳戶追回被詐騙的款項實屬弱弱相殘,也可能人頭帳戶是未成年或小嬰兒,雖然政府在112年6月14日公布《洗錢防制法》(下稱《洗防法》)修正條文,最大的重點為本次的《洗防法》修正增訂了「無故收受帳戶罪」及「無故交付帳戶罪」,以擴大處罰範圍的方式來處理「人頭帳戶」氾濫的問題,使人頭帳戶成本提高,主要針對源頭打詐,可能對已經因詐騙受傷的被害者追回款項沒什麼用,但是報案凍結人頭帳戶可以讓詐騙集團不那麼得意,何樂而不為。無正當理由收集或交付帳戶之法律責任-生活與法律-臺灣高等檢察署 (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