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8|閱讀時間 ‧ 約 23 分鐘

刑事政策專題 112-2 期末考

    第一題(50%)

    試從不同理論觀點分析強制性(非同意)刑事處遇措施之正當性基礎。

    第二題(50%)

    甲曾於民國(下同)90年時於涉犯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下稱前案)。經判決有罪,短暫服刑出獄後,因求職困難,遂依靠炒股維生。詎料,100年12月1日,因美債危機餘波盪漾導致股價重挫,甲周轉不靈,資金不足以交割。為免違約交割影響後續股票交易,遂決議潛入鄰居富商家,準備竊取現金。甲得手後,因觸發防盜裝置,當晚旋遭逮捕(下稱後案)。案經起訴加重竊盜,並於101年7月9日判決有罪。

    《去氧核糖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經修正如下,並於101年7月4日施行:

    試問:

    1. 甲主張其前案犯罪時,並無因此可能成為強制採樣對象之認識,因此修法後對其強制採樣,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及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試從強制採樣之制度目的與功能出發,評述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2. 姑不採甲之主張,假設我國設有前科消除制度,且甲於99年成功消除其前案犯罪紀錄(本句僅適用於本子題)。若您是承審後案之法官,請附理由說明前案紀錄之消除一事,將如何影響基於下列因素之量刑:(a) 前案犯罪紀錄以及 (b) 對甲之強制採樣措施(25%)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作者的相關文章

    Moritz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