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7/3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 112-2 期末考

    一、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100萬元,陳述111年2月1日丙向甲借貸100萬元,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借期一年,已逾清償期猶未償還,為此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已免除丙之債務,且乙不負連帶責任。(50%)

    1、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丙之債務已消滅,故甲之請求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該判決如未經上訴而告確定時,其所生之既判力及爭點效各為何?該效力是否及於丙?

    2、如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丙對於該判決得否提起上訴?是否因乙有無表明上訴意願而有所不同?

    3、如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則丙對於該判決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是否因丙曾參與訴訟程序而有所不同?


    二、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50萬元,主張乙於111年5月2日以100萬元向甲購買A車,未支付價金,為此請求其中50萬元。乙否認其曾向甲買A車,並主張甲對乙負有借款債務50萬元,以此為抵銷。(50%)

    1、如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判斷甲所主張之買賣債權及乙所主張之借款債權均存在,應為如何之本案判決?

    2、如一審法院認定甲之主張屬實,而乙主張之借款債務不存在,故判決甲勝訴,則乙對於該不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時,其上訴利益額如何計算?就抵銷部分應否徵收上訴裁判費?

    3、如甲於獲本訴訟判決勝訴確定後,又向乙起訴,請求剩餘之50萬元,乙及法院應如何處理?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